業。
凡有關水道蓄洩者。
概禁報墾。
從之。
○又議覆、福建巡撫周學健疏稱、閩縣、侯官、長樂、連江、羅源、晉江、惠安、順昌、等八縣、共無着漁課銀六百九十一兩零。
米二石三鬥零。
确查屬實。
請依原題年分。
分别豁除。
應如所題。
嗣後如有新開澳地。
新造船隻。
應行升課之處。
再照例報部。
從之。
○丙午。
戶部議覆、陝西巡撫陳宏謀疏稱、陝省各州縣。
每年出陳易新。
粜少借多。
即粜後貯額仍須買補。
所有收捐監糧。
實無空倉收貯。
前請建廒九百七十六間。
并宜川貯糧一千四百八十三石零。
亦應建廒三座。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
駐跸南紅門。
翌日如之。
○丁未。
孝康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陵。
○戶部議準、廣東巡撫準泰疏報、乾隆十年分、被水之新甯縣田五百六十一頃五十二畝零。
被旱之潮州府隆澳田一十六頃三十八畝零。
潮陽縣田四百二十五頃七十五畝零。
陽春縣田九十二頃三十一畝零。
化州田三百五十一頃四十五畝零。
羅定州田三百七十五頃七十三畝零。
勘俱成災。
請緩徵蠲賦如例。
其乏食貧民、及被風被水倒壞房船。
壓斃人口。
分别赈恤。
并動項修造。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準、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疏報、乾隆十年分、鶴慶府屬金登等二十六村、被水民屯田、共三十三頃六十畝有奇。
應免額徵銀米十分之七。
并赈借如例。
從之。
○調山東膠州營副将馬負書、赴部引見。
○戊申。
兵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疏稱、苗疆平定已久。
各鎮協營兵。
已兩次裁減。
原設塘哨船。
亦應量減節帑。
請裁都勻協哨船三、塘船十一。
裁上江協哨船十四、改設塘船三。
裁古州鎮标哨船三、改設塘船三。
裁下江營哨船三。
裁朗洞營哨船二。
改設塘船一。
裁台拱營哨船一、改設塘船一。
裁鎮遠鎮标哨船三、塘船一。
裁凱裡營哨船二、塘船四。
裁銅仁協哨船二、改設塘船三。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四川巡撫紀山議覆、布政使李如蘭奏稱、前撫臣憲德、饬令同城兵饷等項、搭錢二成。
今請将同城滿漢兵饷、搭放一成等語。
查憲德原奏、設爐一十五座。
嗣因滇銅不敷。
止開八爐。
歲鑄錢除支給工料等項外。
尚不敷搭配一成之數。
今自乾隆七年。
設爐一十五座。
鑄錢已多。
同城滿漢兵饷。
應如該布政使所奏、搭放一成。
又奏稱各鎮協營饷、無論遠近。
每銀一百兩。
搭錢八千文。
其運費動支公項等語。
查各鎮協營、情形互異。
如夔協、巫山、梁萬、忠州、各營。
向因赴省領饷維艱。
題請于夔關就近支領。
今又以搭錢為未便。
即應毋庸搭放。
此外無論營汛遠近。
均請如該布政使所奏。
概以每百兩、搭錢八千文。
如有支錢回營。
仍稱未便者。
即僅搭以在省需用錢數。
以順兵情。
至運費一節。
查領銀一兩。
搭錢一千。
較之市兌。
長銀幾及二錢。
應請即以所長之銀、定為運費。
其公項為修整軍裝所必需。
未便動支。
又奏稱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