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行抵軍營。
該兵等告請出征。
應如所議。
其口糧鹽菜。
即照征兵例支給。
一、此次進剿三路。
獎勵兵勇。
撫恤傷亡。
需賞甚多。
應如所議。
于原撥賞功銀三千兩外。
另添撥銀。
交提督總統備用。
一、奉委建昌道石傑、随營監紀功過。
并獎勸土司。
賞項勢不可少。
應如所議。
于道庫軍需銀内、動支五百兩備用。
一炮架車輪火藥鉛彈等項。
需用馱載馬騾、及烏拉鞍屜之費。
應如所議。
于糧務軍需銀内、盡數支給。
一、攻擊瞻對。
必需地雷大炮。
原帶火藥鉛彈不敷。
陸續添運甚多。
自省至爐。
自爐出口。
并分送各路軍營。
所費不赀。
應如所議。
均照例支給。
得旨、依議速行。
○以北路軍營參贊大臣拉布敦、為正白旗滿洲副都統。
○戊午。
祭大社、大稷。
上親詣行禮。
○皇後千秋令節。
奉皇太後懿旨。
停止行禮筵宴。
○己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幸瀛台。
○谕、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差往江南有查勘事件。
着給與欽差大臣關防。
吏部主事何曰熙、内閣中書胡廷樞、俱着帶往辦事。
給與驿馬。
其關防即着何曰熙、胡廷樞、赍去。
○庚申。
通政使雷鋐奏、頃奉谕旨。
令大小臣工。
各加修省。
敬迓天和。
凡事有關于民生國計者。
據實陳奏。
伏讀乾隆十年十月内。
谕旨戒饬台谏諸臣。
處心積慮。
總不外名利二途。
夫論臣子之分。
不惟不可計利。
并不可好名。
而在朝廷樂聞谠言。
則不必疑其計利。
并不必疑其好名。
果其言為德為民即當采而納之。
昔孔子稱舜之大知、曰隐惡揚善。
則知當舜之時。
進言者不皆有善而無惡。
惟舜隐之揚之。
所以嘉言罔伏。
爰成執兩用中之治也。
得旨、雷鋐此奏。
朕嘉納之。
前謂台谏不外名利是圖者。
亦謂彼一時有此習耳。
今則漸知省改矣。
若夫大舜之隐惡揚善。
固朕所日勉焉而未逮者也。
所奏知道了。
該部知道。
○大學士公讷親等議奏、副都統傅清、請将冷宗鼐正法一摺。
查冷宗鼐、原系派出率領江卡兵丁。
扼據瞻對近要地方堵禦之人。
曾經該王頗羅鼐、聞伊在軍前、酒後任意妄為。
恐其誤事。
令将所屬兵丁、交付宰桑納親等。
回歸本處。
冷宗鼐并不遵谕交明。
竟敢委之而去。
應将冷宗鼐、照該王頗羅鼐所請。
即行處斬。
以為違犯軍令者戒。
至冷宗鼐所屬兵丁。
見伊回程。
即一同随去。
亦屬有幹法紀。
其起意倡行之人。
理宜查出懲治。
請咨行駐藏副都統傅清、饬交郡王頗羅鼐嚴查究辦。
得旨、前經總督慶複奏稱冷宗鼐初到軍前。
尚屬效力。
今據頗羅鼐奏伊糊塗酒後妄為。
恐在軍前。
于事無濟。
令伊換回。
伊并不遵頗羅鼐所谕。
交付納親兵丁。
即行回程。
蓋因愚魯無知。
以緻獲罪。
其情尚屬可矜。
着施恩免其處斬。
交頗羅鼐酌加懲處。
餘依議。
○戶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疏稱、揚州衛二幫、有應裁汰船二十四隻。
前經題請留存以抵江、興、二衛貧疲之船。
部臣慮有未便。
覆咨确查。
今查江興三七八幫、實在貧疲丁船。
應裁二十四隻。
即請以揚州衛應裁之船抵補。
其在次受兌、以及沿途催趱稽查。
歸江興三七八幫管轄。
佥丁修造事宜。
仍歸揚州衛辦理。
并無未便。
應如所請。
又稱揚州衛二幫船隻。
系撥抵兌運松屬之糧。
一切費用。
與領兌本地漕糧不同。
其行月錢糧。
請照江興二衛額編之數。
準支四分之三等語。
查江興二衛幫丁。
因無屯田幫貼。
其行月銀米。
是以較多。
揚衛二幫。
原有額徵減存行月。
又有屯田濟運。
應仍令該督、予以本幫原給之數。
造冊查核。
從之。
○辛酉。
上禦太和殿視朝。
文武升轉各官謝恩。
○是日。
祭先蠶之神。
遣妃恭代皇後行禮。
○壬戌。
孝昭仁皇後忌辰。
遣官祭景陵。
○戶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覆查沙溝紫古哵二銅廠礦内。
夾産銀星。
采煉維艱。
與全出金銀者不同。
已委員試驗。
詳計實虧商本。
難以照會典四六之例抽課。
請照前議。
以二八抽收。
用纾商力。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中衛縣舊倉。
除通融滿貯各糧外。
統計無廒存貯之糧、共六萬餘石。
内乾隆九年采買糧二萬石。
應于通省需建廒座案内、另請估建。
尚有無廒收貯糧四萬餘石。
請添建倉廒五十間。
應如所議。
從之。
○癸亥。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吏部議覆、調任雲南布政使阿蘭泰奏稱、八品以下佐雜等官、初選例停赴部。
至終養告病丁憂起複。
則又令赴部候補。
此等微員。
貧乏者衆。
若必屆期赴部。
資斧既艱。
在京又多守候。
及至得缺。
往往不能如期赴任。
且所補總屬原缺。
亦非升轉可比。
請嗣後照初選之例。
令該督撫咨部。
依次代為掣補。
至在籍得缺。
該督撫驗看給憑。
有精力衰憊者。
仍予休緻。
應如所奏。
其中有由知縣以上、降為佐雜者。
例得與月選官一同引見。
應仍令在部投供驗到。
其缺與在籍各員通較挨補。
俟命下日。
各省均以接到部咨為始。
其現在到部、與各省未接部咨、而已給文赴部者。
仍照舊例辦理。
從之。
○戶部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疏稱、平、慶、甯、各府、承辦花馬池鹽觔。
向系商給腳販圖記。
令其行銷。
恐難為據。
請嗣後令鹽捕通判。
按引給發印票等語。
查通判給票作引。
将來各處行鹽。
俱可給票。
無需部頒引目。
于定制有違。
應毋庸議。
又稱甯夏有口外夷鹽以及各池土鹽。
請于平、慶、甯、三府屬要地、設四廠抽收夷鹽土鹽稅課、以抵補官課之不足。
查設廠收稅。
于官鹽舊制。
并未更張。
似屬可行。
惟商辦官鹽。
向系按引完課。
積年無缺。
今增收夷鹽土鹽之稅。
自宜另報充饷。
應令該撫、将官課仍照舊辦理。
其新收之稅。
盡數造報。
另款具題。
至徵收之數。
即照官鹽例。
俟試辦一年。
再定章程。
又稱渭源縣、素不産鹽。
從未設有鹽引。
本處系食狄道州民人負販土鹽。
向不收稅。
額銀俱官為墊解。
今請于販鹽、每鬥收銀三厘完額。
應如所議。
又稱狄道徵收稅銀。
向系吏目赴熬鹽處所收解。
除交正課外。
尚餘錢八九十千不等。
其按丁加引銀二十六兩零。
請即于此項赢餘内充抵。
免裡民攤徵。
此外赢餘。
并留為添補該員養廉之處。
應如所議。
又稱武威縣食鹽、向系拽運永昌、鎮番、二縣土鹽來武。
聽民購買。
商引俱無。
每歲武威縣、于永、鎮、二屬。
徵收額稅。
殊多未便。
請嗣後令各該地方官。
就近徵解。
以免隔屬差催之擾。
應如所議。
從之。
○管理宗人府事務和碩履親王允祹等、遵旨議奏、養贍宗室六事。
一、向例宗室、年至二十。
月給銀三兩。
但子侄中年未及歲者尚多。
一分錢糧。
不敷養贍。
請自十歲以上。
月給銀二兩。
至二十。
仍給三兩。
一、每年賞赉。
向無分别。
不惟素封之家。
徒為繼富。
亦非獎善懲惡之道。
請由府确查。
現任王公子弟、侍衛章京官員、及家道殷實、并素不安分者。
不必賞給。
餘于生息項内。
動支一萬兩分賞。
一、造就宗室。
以清語騎射為重。
不在僅習漢文。
現在左右二翼宗學生、二百二十六人。
讀書未見成效。
清語騎射。
尤屬生疎。
徒多無益。
請加考核定為額數。
每翼五十名。
其不必習學讀書者。
即令出學。
交與族長。
專習技藝清語。
每翼滿教習、仍用三名。
漢教習、請定五名。
再宗室錢糧。
既添有二兩。
所有宗學生公費。
應照向例仍給三兩。
其續添之一兩。
不必再給。
一、閑散宗室喜喪等事。
請一體賞給銀兩。
一、宗室官員。
照八旗例。
借與資生銀兩。
指俸扣還。
一、諸王等周恤宗盟。
除家道殷實。
不必資助。
及期服以内。
自行資助外。
其大小功服、及缌服宗支。
或生計窘迫。
或遭遇事故。
應令酌量資助。
至貝勒貝子公等。
雖非王爵可比。
亦屬随力資助近派族黨。
俱于年終報府。
倘宗室内、有素不安分、及不知餍足者。
無庸資助。
從之
○旌表守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