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蓬山同知駐其地。
以收險工實效。
潛江縣四面皆堤。
如澤口蘆茯等處。
在在緊要。
請移荊門州麗陽司巡檢、改駐潛江。
與該主簿分地管理。
天門、鐘祥、二縣。
俱當漢水之沖。
請移天門縣縣丞駐嶽家口。
移鐘祥縣縣丞駐石牌。
俾各管要工。
應如所請。
各官應建衙署。
應令該督于沙洋堤工生息銀内動用。
從之。
○丙寅。
春分朝日于東郊。
上親詣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
查辦官莊地畝被災一事。
朕恐内務府官員往查未清。
且滋弊端。
是以面谕那蘇圖留心稽察。
近據伊奏報。
轉多遺漏。
現在交伊另行查奏。
又如查辦閑款銀兩。
俱未明晰。
經部駁查。
伊覆奏時。
仍未清楚。
現在該部查核。
那蘇圖不數月間。
辦理此等事件。
俱未能詳慎。
其從前在廣東任内。
參奏融懷營參将馬國柱、年近七旬。
精力衰憊。
朕聞其時。
該參将實止五十六歲。
現在尚未衰頹。
已降谕旨。
令其赴部引見。
總督統轄全省。
所辦事務。
皆關緊要。
而直隸地方。
旗民雜處。
并無巡撫分理。
更不同于他省。
任專責重。
必事事詳慎。
乃于地方有益。
爾等可傳谕那蘇圖。
嗣後務須加意經理。
毋得仍前疎忽。
○是月、兩江總督尹繼善議覆、提臣吳進義奏請、将川沙營所轄海岸之老洪墩。
擇地重建。
俾商船營艘。
有所标指等語。
旋饬該地文武各員履勘。
據稱南彙縣境内海灘。
舊有老洪墩一座。
歲久坍廢、尚存基址。
此處南通大洋。
北達湖巷。
為商船營艘收口之區。
誠不可不立以标準。
且對渡即系崇明。
又為私鹽潛頓之所。
巡防亦不可不嚴。
應如所請。
于舊墩之西南堤内。
築台一座。
并建營房二十四間。
派兵防守。
得旨、着照所議行。
○尹繼善會同魏定國議覆、安徽按察使都隆額條奏、酌借社谷。
修浚陂塘一摺。
查社谷藉以補助。
例不移作别用。
雖借修陂塘。
與别項挪用不同。
但陂塘原應民力自修。
如概許按畝指借。
則谷少處、既難遍給。
充餘處、亦恐滋冒濫。
陂塘未收利益。
倉儲先緻空虛。
臣等公同酌議。
應令州縣官。
每年躬巡境内。
凡舊有陂塘處。
或疏浚寬深。
或增修堤埝。
勸民廣為興舉。
即江北向少池塘。
亦宜相度浚治。
以資灌溉。
仍照民修向例。
業佃自為經理。
毋庸概借倉谷。
惟遇旱澇。
民力實屬艱難。
或窮民自為耕作。
并無業戶資其工本者。
均準借給倉谷。
成熟後免息還倉。
并令該管道府。
按冊履勘。
如有修浚不實捏報情弊。
即将州縣參處。
得旨、所議是。
妥為之。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前據布政使安甯奏稱、江蘇各屬。
自乾隆元年、至九年、未完錢糧。
積二百餘萬。
今丙寅年錢糧。
蒙恩蠲免。
趁此餘閑。
可以料理。
請委員徹底清厘。
續奉谕旨。
清查錢糧。
徒緻滋擾。
俟開徵之年。
妥商辦理。
竊思未完錢糧。
如俱實欠在民。
惟應設法催徵。
毋庸滋擾。
但其内役蝕之數。
非按戶查對。
不能明晰。
本年蠲免錢糧。
印官閑暇。
宜令從容查辦。
拟饬州縣設局内署。
将節年簿串。
彙齊查核。
如有積弊。
即将經手胥役究問。
不得擾及糧戶。
得旨、總在汝等平時實力稽察耳。
今欲趁此官有餘閑。
而為清厘之舉、亦可。
但不可使百姓知有此事而滋擾、則善矣。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閩省上年七月天時亢旱。
雖續經得雨。
而被旱稍久之福州、福甯、泉州、三府屬。
間有收成歉薄處。
現饬各該縣。
親行巡察。
其有實系貧戶。
即借給倉谷。
趕種春花。
以資接濟。
若米價昂貴。
再酌減價平粜。
至澎湖地方。
上年八月被風後。
業饬道府加意撫綏。
無使民食缺之。
現惟谕令撥運倉谷。
豫籌平粜。
熟察通省情形。
上遊各府。
米糧尚屬充裕。
至福興、漳、泉、一帶。
青黃不接時。
必得大加平粜。
方于民食有益。
自當随時酌量。
以平市價而濟民艱。
得旨、觀諸籌畫之策。
足慰朕懷。
○湖南巡撫楊錫绂奏、欽奉恩旨。
蠲免湖南本年地丁錢糧。
耗銀亦緩至明年帶完。
浩蕩之恩。
曠代罕有。
查湖南徵糧冊籍。
并不逐戶按産開造。
族大者、數十家總一戶名。
族小者、數家總一戶名。
每年州縣雖報通完。
實則民間完欠。
在官不能細分。
吏胥因得包攬入已。
挪新掩舊。
積弊叢生。
今年錢糧既免。
挪掩之技已窮。
勢必仍诳花戶重完。
或更捏造名色。
科派需索。
以抵侵項。
現檄藩司轉饬各屬。
務于上年未完錢糧内。
将包攬侵蝕之弊。
逐一查出。
并于總戶之下。
督開細戶。
以杜攬侵弊源。
得旨、惟在實力妥辦。
勉之。
○川陝總督大學士公慶複奏、瞻對軍營。
自提臣李質粹移駐中路木魯工之後。
節據咨報松潘鎮宋宗璋、建昌鎮袁士弼、分攻底朱等寨。
雖稱燒毀碉樓多座。
并稱土酋班滾、自燒碉房乞降。
并無作何攻敵情形。
及臣咨催進攻。
又複兩請添兵。
不思克期奏捷。
其松潘鎮等、前赴納洪多等寨攻擊之處。
亦苐虛張聲勢。
具報不實。
并因官兵乏水。
不能久駐。
暫回臘蓋大營。
至南路夔州協副将馬良柱、自進攻下曲工之後。
因道險雪阻。
糧運維艱。
并冷宗鼐土兵私回。
兵力愈單。
亦未即前進。
查南路兵威素震。
惟因中北兩路不能進攻。
而衆番并拒南路。
兼以冷宗鼐之兵私回。
兵勢單弱。
遂為賊番窺伺。
現在提臣已調巴塘土兵前往。
冷宗鼐亦派土兵千名協攻。
如兩路兵已到營。
則南路無須添兵。
臣即撥建昌鎮、泰甯協、二屬兵。
星赴中路。
奮力協攻。
得旨、覽奏俱悉。
李質粹等、全無調遣奮勇之志。
甚辜朕恩也。
○又奏、前奉谕旨。
李質粹似當領兵前進。
以壯聲援。
其李質粹所駐之處。
即令臣前往駐劄。
就近調度。
因于本月初四日。
至打箭爐。
即拟出口。
緣聞軍營辦理不實。
糧饷亦需豫籌。
拟調該管道員詢問。
暫駐數日。
據明正土司禀稱、自上年提臣兵駐東俄洛。
已及五月。
就近柴草。
俱已用完。
今若駐彼。
一切柴草。
須至爐地購覓。
而冰雪蓋地。
駝運實艱。
應請就爐駐劄。
嗣據爐同知查覆屬實。
随于口外四馬塘暫駐。
與東俄洛相距百餘裡。
諸事自可相機調度。
請俟雪消草生。
再為酌量前進。
得旨、此事應速為定局。
況出師已逾七月。
而軍饷用至百萬。
不知李質粹等所為何事耶。
宜傳旨申饬之。
卿其益殚嘉謀。
鼓勵士氣。
庶膚功早奏。
邊境永甯。
方不負朕委任之意。
若夫苟且了事。
以顧目前。
朕知卿斷不出此。
而李質粹等若有此意。
卿不可不督責之。
○又奏、瞻對軍務、久未告竣。
皆由軍營提鎮。
因循捏報所緻。
經臣參奏。
并請添調官兵接應。
區區小醜。
自當立殄。
但賊酋負固死守。
以老我師。
須得一熟悉賊營形勢之人向導。
庶擒滅更易。
臣抵西爐。
訪有監犯革松結、原系瞻對之喇滾副土官。
與班滾有仇。
願出死力。
務擒班滾。
以為報效。
再有班滾之異母弟二班滾者。
前被班滾謀害。
其同母弟俄木丁。
現居賊巢。
亦懷怨圖報。
當傳明正土守備汪結詢問。
汪結亦願保革松結前往舊巢。
暗會伊家屬。
并俄木丁。
糾合土兵内應。
一鼓可擒。
臣因軍機嚴密。
恐緻洩露。
即冒昧密交汪結具領保出。
前往辦理。
倘有疎失。
臣咎難辭。
懇敕部嚴加議處。
得旨、此系卿權宜辦理之事。
何罪之有。
知道了。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陝省常平倉谷、共三百三十萬餘石。
定例每年存七粜三。
出陳易新。
但民間利于借。
不利于粜。
前與督臣酌定規條。
及時出借。
每當青黃不接。
米價不緻大昂。
窮民頗得其益。
春借秋還。
欠者亦少。
惟西、同、二府。
積欠日多。
其中捏冒包侵。
皆所不免。
幸去秋豐收。
可以暫停出借。
乘此亦得清查舊欠。
倉儲不緻有虧。
至社倉谷本。
亦經酌定條例。
及時出借。
接濟農民。
并慎選社正副。
分别勸懲。
民間就近借谷。
取攜甚便。
始知社倉之有益。
适值豐收。
輸捐踴躍。
自此經理得人。
斂散如法。
源源生息。
積漸加多。
可備救荒一策。
得旨、惟在得人辦理而已。
知道了。
卷之二百五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