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給與。
其間必須時日。
斷難于甫經贖出時。
即交旗人管業。
應仍照在官徵租之例辦理。
至該府尹又稱、向日旗地。
每畝收租、系二錢三錢者。
今所定官租。
每畝自六分至錢許不等。
土豪胥役。
遂将地畝包攬。
仍照原額。
轉租佃民。
從中取利。
再地畝多寡。
必原業旗人。
方知實數。
去冬贖地。
但憑民人首報。
未經傳問旗人。
以緻隐匿。
查該部原議内、地方官于贖地時。
查明現種之人。
與現出之租。
将佃戶租銀數目。
造冊三本。
一存地方官。
一送戶部存查。
一咨該旗備案。
又令該督通饬各地方官。
毋得草率徇縱滋斃。
倘有旗民夥開浮價。
诓報分用情斃。
照例治罪。
地畝入官。
種種斃窦。
皆立法剔除。
何以去冬贖地時。
祗憑民人首報。
緻仍有如該府尹所稱等弊。
現在總督那蘇圖、酌定條款。
複将從前所送冊内錯漏之處。
俱令驗明契紙。
據實更正。
其從前遺漏之案。
亦令另行續報。
該部定議覆準。
應令該督嚴行查察。
照例妥辦。
毋得仍前草率。
再查該督現在報部所贖之地。
自必照原議現出之租辦理。
今所報固安、滄州、赤城、三處租數。
每畝自二三分起、至二錢不等。
誠如該府尹所稱二三錢者。
僅六分至錢許。
則現租與原租。
太覺懸殊。
侵隐包攬之弊。
勢所不免。
此項租銀。
留為将來贖地之用。
豈可過于減輕。
且旗人贖買之後。
照此收租。
必較原租短少。
于旗民均無裨益。
徒為土豪胥役中飽。
應請一并敕交該督、詳悉查核。
妥協辦理報部。
得旨、現今高斌、劉于義、在直隸地方、辦理水利工程。
于各處情形。
知之必悉。
着會同那蘇圖、妥商辦理。
高斌此時差往南河。
有查勘事務。
即着劉于義先行商辦。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
參革同知周湧虧空一案。
于雍正九年。
業将伊弟周潼田産入官變價。
陳大受、誤引十三年恩诏豁免。
請将變價在先之産。
于别款内撥還。
似此辦理。
殊屬市恩。
部駁甚是。
爾等可傳谕申饬之。
○鑄給新設蒙古卡倫站、拉林多渾站、驿記。
從甯古塔将軍巴靈阿請也。
○雲南南澗土縣丞阿抱琛故。
以其子阿紹唐襲職。
○甲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詣大高殿行禮。
○詣安佑宮行禮。
○幸圓明園。
○遣官祭先醫之神。
○遣官祭賢良祠。
○谕、據鄂彌達參奏、湖南長沙府知府葉建封、為考場提調。
視考試為無足重輕之事。
一切委之善化典史沉心培。
而提調則與學政罕得會面。
并點名送學等事亦不到。
以至如掉包搶銀、招搖撞騙等事。
不一而足。
其所取案首。
多系傳遞代倩之人。
而武童尤多不公。
士論不服。
且有一處府首。
系有人包伊進學。
嗣因招覆無名。
本生吵鬧。
府署之人。
倒贓退銀。
方得安息。
又學政汪師韓、縱容妻弟家人。
向各學需索門禮、及供給朱油等項。
緻各教官、勒限生童幫助雜費。
種種滋弊等語。
汪師韓、葉建封、俱着解任。
交與湖南巡撫楊錫绂、貴州布政使愛必達。
将各案情由、及有名人犯。
逐一察審明确。
秉公定拟具奏。
○赈給雲南白鹽井地方、乾隆九年分災民。
并豁除補給各竈薪本銀、四百七十八兩零。
○乙亥。
谕、據陝西巡撫陳宏謀奏稱、西安府知府藍欽奎、以母年逾八十。
遠在粵東。
不能迎養等語。
藍欽奎、人尚可用。
着調往鄰省江西。
交與巡撫塞楞額。
遇有知府缺出題補。
俾得就近迎養。
其該撫所請西安府等缺。
着該部議奏。
○夷使哈柳至京。
進表請安、并貢方物。
準噶爾台吉策妄多爾濟那木紮勒表稱、蒙大皇帝加恩我父。
内外和好。
我父因仰體大皇帝宣揚黃教。
奠定蒼生之意。
恭順遵循。
今我父已故。
竊欲勉繼父志。
照舊行事。
以承恩典。
現拟遣人往西藏念經。
為我父修行善事。
循例先遣數人。
輕騎前往。
忏悔獻茶而回。
繼令念大經人衆進藏。
以宣黃教。
伏祈大皇帝睿鑒。
謹遣使臣。
恭請萬安。
并貢貂皮四十一張。
報聞。
○丙子。
谕、據大學士慶複奏稱、瞻對用兵。
中路總統建昌鎮總兵袁士弼、以招降為事。
雖屢經據報攻克多寨。
而逆酋班滾、尚未授首。
經臣親行出口。
始知其所報之處。
俱不着實。
請将袁士弼革職留任。
并革去總統。
仍帶原領官兵。
實力效用等語。
總統為領兵之大員。
須同心共濟。
奮勇當先。
方稱任使。
袁士弼既觀望于前。
複又捏飾于後。
着革職。
并革去總統。
姑從所請。
仍留總兵之任。
效力贖罪。
至北路總統松潘鎮總兵宋宗璋、始雖意在招降。
後能聽從調遣。
姑免處分。
令其協力進攻。
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