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橋梁以便行走。
又徐屬之邳州沂河。
上承東省郯沂諸水。
兩岸舊堰卑薄。
應加高培厚。
其海州一屬。
大川惟沭河為最。
發源于東省之馬耳等山。
至沭陽縣龍王廟。
分為前後二河。
前沭河由十字橋出陸家口、歸漣河入海。
後沭河由孫家口濫泥洪、歸漣河入海。
前雖估築子堰。
但前沭河十字橋以下。
未經估築。
後沭河向無子堰。
應一律接築。
并建涵洞橋梁。
再将湯家溝、滂溝蕩、酌量疏浚。
其次則海州之青伊湖。
上承沭河及諸山之水。
下由薔薇河至洪門口入海。
但薔薇河淺窄。
應大加挑挖。
仍于洪門口。
改建三洞閘座。
以禦海潮。
并将通湖各口挑浚。
此下江水利之宜辦理者也。
此外尚有支河小港、應添修者。
另請續辦。
其溝渠圩埝。
有應用民力。
自行經理者。
饬地方官督率料理。
其分員管理。
以及酌定官修民修之處。
亦即令該督詳悉妥議。
再查協辦大學士高斌。
久任南河。
熟悉河務。
現在奉差江南。
請将臣等所議。
交與高斌再行酌核。
分别定議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覆、江南總督尹繼善等奏稱、海州境内鹽河。
分洩運河之水。
由武障、義澤、六裡等河、歸北。
潮河入海。
因濟運鹽柴。
俱行築壩。
每遇水漲。
緻南鄉一帶。
頻年被災。
應于武障、義澤、六裡、三河口。
各設石滾水壩數十丈。
以高于河底五尺。
低于鹽河西岸民田一尺為度。
水滿則滾。
水平則止。
有利民田。
無妨鹽運。
令海州州同就近管理。
至贛榆縣之三公河。
系分承縣境小沙河之水。
由縣城北入海。
年久堵塞。
緻各鎮時有被災。
應一律挑浚。
均應如該督所請。
至所稱沭河發源于山東莒州馬耳等山。
分為二支。
入海州漣河歸海。
請于馬陵山、并沙河兩岸、開挑引河。
誠為永除海沭水患起見。
但查分洩沭水。
俱由贛邑入海。
利沭妨贛。
應将馬陵山等處引河無庸議。
惟贛榆之圍子河。
上段淤淺處。
應開挑深廣。
再大沙河兩岸低窪處。
須加築子堰。
以上各工。
應請一并交與高斌。
就近查議覆奏。
得旨、依議速行。
○以詹事府詹事沉德潛、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以通政使司左通政張映辰、為太仆寺卿。
○己醜。
協辦大學士署直隸河道總督劉于義奏、天津府屬之慶雲、鹽山、兩縣災民、應行補救事宜。
一、慶、鹽、兩邑。
雖有鹹池及苦水之處。
而甜水可以澆灌之地甚多。
但百姓無力砌井。
查每砌磚井一、須物料銀八兩。
每井一、可灌地五畝。
若廣為穿井。
小旱之年。
百姓竟可不餒。
可否于水利節省項下。
慶雲縣賞給銀一萬兩。
可砌磚井一千二百五十。
鹽山縣賞給銀八千兩。
可砌磚井一千。
再令百姓每年多開土井、以助澆灌。
一、慶雲縣百姓牛少。
查直隸布政司庫貯商捐銀十萬兩。
原議留為水利城工之用。
可否于此内賞銀三千兩。
交天津府知府胡文伯、委員赴張家口買牛。
趕至慶雲縣。
令該縣知縣、散給無力貧民。
田多者戶給一隻。
田少者兩三戶共給一隻。
庶藉牛力以廣播種。
一、慶雲縣土宜棗杏。
每年百姓采取。
以助饔飧不足。
近因積荒。
斫伐稀少。
查天津縣庫。
現貯商人牛兆泰捐赈項下、存剩銀二千兩。
可否于此内賞銀九百兩。
以三分一株計算。
可栽樹三萬株。
不論棗杏榆柳。
令百姓看管成活。
數年後。
棗杏可食。
榆柳可備材用。
得旨、着照所請速行。
并谕軍機大臣等。
協辦大學士尚書劉于義、查辦水利。
回奏慶雲、鹽山、兩縣。
土瘠民貧。
積歉之後。
種種困苦情形。
朕心深為轸恻。
其陳奏穿井、買牛、種樹、三條。
俱有關于耕作。
朕已降旨、照所請速行矣。
惟是立法固欲其利民。
而經理當籌其盡善。
其種樹一事。
尚易辦理。
如穿井一事。
有苦水甜水之分。
惟甜水可資灌溉。
官為穿井。
分給于民。
其地之遠近。
何以均沾。
民之貧富。
何以分别。
誰應給以官井。
誰應令其自開土井。
随時修葺。
何以保無傾圯。
永遠為業。
何以不起争端。
又如買牛以助其耕種。
其自有耕牛者、固不必散給。
其無牛力之戶。
如何分别給與。
至一切餧養收管之法。
亦應豫為籌及。
以上二事。
其辦理之初。
固須經理得宜。
奉行之後。
亦須永垂利益。
此時正當東作緊急之時。
不可稍有遲緩。
着總督那蘇圖、率同地方官、悉心籌度。
派委幹員。
作速辦理。
一切實心行之。
忽視為民間瑣屑之事。
可以苟且塞責。
務使良法美意。
曆久無弊。
庶于瘠土民生。
漸複元氣。
可即傳谕知之。
有應速辦者。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尋據那蘇圖奏覆、籌辦鹽山、慶雲二縣。
穿井給牛種樹各事宜。
并親赴天津查看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卿親身查察甚當。
一切妥協為之。
○庚寅。
谕軍機大臣等。
總兵馮吉品、年力就衰。
前在山西太原任内。
不肯實心辦事。
營伍廢弛。
今調用天津。
再行試看。
着傳谕那蘇圖、留心教導。
并時加察訪。
至半年一年之後。
果能更改從前之習。
實心效力。
即據實奏聞。
若仍前廢弛。
即行題參。
○福建道監察禦史朱續經奏、法司衙門會核之案。
有兩議并陳者。
主稿衙門。
或另備夾片。
申明前議之是。
指駁後議之非。
迹涉争競。
有關政體。
主稿之臣。
所見果确。
何妨即以夾片所陳。
再同在議諸臣。
平心商确。
在異議者亦當心折。
或往複論議。
其言果有可采。
主稿者亦當屈已聽從。
共期平允。
不必存獨是之見。
昔宋臣程颢、與吳師禮談王安石學問錯處。
曰、為我盡達于介甫。
我亦未敢自以為是。
如有說。
願往複。
此天下公理。
無彼我。
果能明辨。
不有益于介甫。
必有益于我。
竊謂宋室諸臣。
醇正和平。
莫如程颢。
雖以王安石之拗執。
聞其論事。
往往心服。
此正諸臣所宜則傚也。
請自今會議之案。
間有異同。
務于進本前。
各盡已說。
平心商搉。
彼此不存獨是之見。
倘必不能畫一。
則兩議并陳。
靜候聖裁。
不得另加夾片。
豫為申說。
得旨、此奏是。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辛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從前交部議覆事件。
科道等官。
往往不待部覆。
紛紛具奏。
甚屬非體。
經鄒一桂陳奏。
此時朕已降旨訓谕諸臣。
并令嗣後議覆時。
将條奏意見參差之處。
聲明請旨。
昨據張允随陳奏卡瓦一事。
朕已交議政王大臣速議。
乃未經議覆之先。
禦史彭肇洙、即行陳奏。
以為事不可行。
前一日少詹事裘曰修、亦為此言。
是從前攙越渎奏習氣。
至今未改也。
人臣從政有體。
進言有序。
分職宣猷者。
廷臣之事也。
繩愆糾缪者。
言官之責也。
即如一事既已交議。
即應候其覆奏。
待朕降旨。
若廷議未當、而朕旨允行。
不妨據所見再行陳奏。
亦未為遲。
朕不難收回成命以從之。
此時廷議未上。
朕旨未下。
則有何愆可繩。
何缪可糾。
而豫料廷議之不當。
争先入告。
竟若迫不及待者然。
若果各據所知。
與其拾遺于事後。
毋甯匡正于未行。
亦未為不可。
但此案朕聞議政處、群以為不可行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