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則是人所共知之事。
何待急急敷陳乎。
若不訓饬。
則徒滋紛擾。
非政貴有恒。
辭尚體要之意也。
彭肇洙摺并發。
○壬辰。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谕戶部右侍郎傅恒、據汝兄傅清、奏請踏看藏内附近山中産煤處所等語。
此并非伊任内應辦之事。
蓋因該處駐劄綠營人等。
欲藉此希圖獲利。
開挖銀礦。
亦未可定。
即該處柴薪價值昂貴。
實有産煤山廠。
亦當作伊自己主見。
告知彼處人等。
京師之人。
皆系挖煤燒用。
汝等何不尋産煤處所挖取。
實伊等有益之事。
其挖與否、聽其自便可也。
奚用具奏請旨耶。
況西藏乃極邊之地。
非内地可比。
其生計風俗。
自當聽其相沿舊習。
毋庸代為經理。
所奏非是。
汝可寄信曉谕之。
○和碩裕親王廣祿等議覆、雲南總督張允随奏稱、永順東南徼外、卡瓦葫蘆酋長蚌築禀稱、其地有茂隆山廠。
礦砂大旺。
内地民人吳尚賢、赴廠開采。
議給山水租銀。
不敢收受。
情願納課作貢等語。
查卡瓦遠居徼外。
獻礦投誠。
自宜準其歸附。
但祗取慕化之肫誠。
何計貢獻之有無。
應令該督、将在滇夷目人等、善為撫綏。
曉谕大義。
令其回巢。
至吳尚賢、以内地民人。
潛越界外開礦。
并該管官失察之處。
均幹例議。
應查明具奏。
從之。
○貴州鎮遠府屬土推官楊再瀚故。
以其子楊再苾襲職。
○癸巳。
上禦乾清宮。
賜準噶爾來使茶。
○甲午。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嚴禁民人出山海關、酌議四條。
一、向例近關民人出口。
俱由臨榆縣給票。
遠方流民。
因關口盤诘。
有租賃貨物、假冒商販、賺票出關之弊。
不若從本籍給與印票路引者、更有根據。
查各省貿易出關人等。
既經山海關地方官給票查驗。
原議已屬周詳。
該督所稱租賃貨物、假冒商販、賺票出關之弊。
乃是地方官稽察不周。
止應令遵照原議、實力稽查。
若通行各省、将貿易人等、俱從本處給與印票路引。
事屬紛煩。
應毋庸議。
至所稱出關之人、未盡如期回籍銷票者、原議俟年底查明驅逐。
應令臨榆縣、與守關官弁、按季造冊二本。
一由永平府轉報存案。
一移知該民人所往之州縣。
俾其查對。
俟應行回籍之時。
即可遣逐進關。
應如所請。
按季造冊。
以便随時稽查。
一、出邊道路。
除山海關外。
尚有喜峰口等十五處。
向來商販往來。
并無給票放行之例。
稽查未為嚴密。
或有流寓之人。
夾雜偷越。
亦未可定。
應如所議。
喜峰口等十五處。
亦照山海關之例。
令守口官弁、會同各該地方官、逐項查詢。
給票放行。
仍與奉屬地方官、按季關會。
其古北口、龍井關、青山口、榆木嶺、擦牙子等處、一切外來商販。
執票赴奉者。
俱令從山海關出口。
不準由此經行。
一、各省海船出洋。
亦有随帶民人至奉天者。
自應一例稽查。
應如所議。
行令山東、閩、廣、江、浙、各督撫。
通饷各海口、設法嚴禁。
其洋船到奉時。
亦令該将軍等查察。
如有夾帶流寓人等、照例遞回。
一、山海關至古北口、沿邊坍塌邊牆。
及九關台中後所等處。
或易冒險偷越。
或系往來稠密。
或為各口出入總路。
自應一體稽查。
應行令古北口提督、奉天将軍府尹等、照例辦理。
從之。
○吏部等部議覆、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臨湘縣城陵矶巡檢章彥、前往華容縣兔湖垸督築堤工。
舟行擂鼓台地方。
因風溺斃。
應加贈縣主簿銜。
給予祭葬銀兩。
應如所請。
又奏稱臨湘縣長安驿驿丞竺文輝、往府購買馬匹。
與章彥附舟同溺。
亦應酌加赈恤。
查湖南病故微員回籍、向例如原籍直隸者、給與銀四十五兩。
今竺文輝因公溺斃。
情更可憫。
應于常例外、再給銀四十五兩。
在公項銀内動支。
從之。
○又議覆、詹事府少詹事西成奏稱、州縣為親民之官。
不可一日乏人。
自開缺至題達到部。
已需時日。
若遇衰老不稱者。
改歸下月。
或别有事故。
又歸下月。
未免稽遲。
請嗣後掣缺官内。
遇有庸劣不勝任者。
吏部于過堂時記出。
合計共有幾缺。
雙月将其次應選。
單月将其次應補之人。
每記一缺。
拟出二人。
如本月無應記之員。
亦拟出四人豫備。
于考試履曆、驗看月官時、一體考試驗看。
另為一本。
随月官本一并進呈引見。
如月官内有改教休緻之人。
即于備員内簡用等語。
查知州項内、應補應選之人甚少。
除有人時、亦每缺拟備一人外。
若遇無人。
例歸推升。
其推升者多系外任。
不能随本月月官一同引見。
難以拟備。
至知縣、單月用應補應選。
雙月用應補應升。
臣等酌議。
除雙單月内、如開複、鹽場期滿、各學教習、滿洲漢軍舉人、孝廉方正、保薦幕賓、外用三品蔭生等項。
俱系插班。
遇無人即應過班。
并應升班内、亦多系外任。
俱無庸拟備外。
請于月選時、各按月分。
如遇單月、将應補、捐納、進士、新進士、舉人、俸滿教職等項。
每項各拟一人。
共六人。
如遇雙月、将進士、新進士、舉人、俸滿教職、捐納等項。
各拟一人。
共五人。
此内因本班無人、例應抵選者。
即照例拟抵。
附于月官末。
另為一排。
以備扣除遺缺之用。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
貴州總督張廣泗疏稱、貴州一省、與滇、川、楚、粵、四省交界處所。
多系猺猓販棍往來要路。
應添設汛塘弁兵。
以資防範事宜。
查黔省與滇省接壤之區。
久經安設營汛。
派撥官兵。
毋庸更張。
至黔省與川省接壤之區。
如合掌磏、原設一塘、撥兵五名外、應再撥隊目一名。
小河壩、原設一塘、撥兵二名外、應再撥隊目一名。
又鹿池壩、應設一塘、撥兵四名。
黃家壩、應設一塘、撥兵四名。
祗坊坪錫廠壩、應設一塘、撥兵四名。
大田壩、應設一塘、撥兵四名。
壩得、應設一汛、撥外委把總一員。
兵五十名。
冷水溪、應設一塘、即撥壩得汛兵五名。
黔省與粵省接壤之區。
如西隆州、岩戛要隘、應設一塘、撥兵五名。
泗城府長隘汛、應撥兵十五名。
雅亭、應設一塘、即撥長隘汛兵五名。
再于中索等處、分設五塘。
每塘各撥兵五名。
河屯等處、分設五塘。
每塘各撥兵五名。
黔省與楚省接壤之區。
應于藕團增設一塘。
将原防不通大路之姚家鄉塘兵、移撥五名。
大梁坡、應設一汛、撥弁兵三十名。
捍子坳、應設一塘、撥兵十五名。
潮水溪、應設一塘、撥兵十名。
再黔省荔波縣、與粵省慶遠府南丹土州所屬之總王、拉岜、二村接壤。
總王、拉岜、舊輸、荔波、南丹、兩處錢糧銀各一兩。
恐遇有案件。
互相推诿。
應将兩村、就近割歸荔波縣管轄。
其舊納南丹錢糧。
亦歸并交饷。
從之。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福建水師提督王郡。
身體瘦弱。
諸事勉強支持。
近又頸患熱瘡。
精神疲憊。
廈門地方、關系緊要。
爾等可傳谕詢問馬爾泰、現在王郡病勢如何。
不緻贻誤地方否。
令其據實具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