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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雨未沾。
朕憂何能釋。
亦願卿體朕心以為心。
勤求民瘼。
凡事為未雨之綢缪。
方足大慰朕懷耳。
○軍機大臣等議覆、四川巡撫紀山奏酌辦糧運。
據司道等議得擺站轉運之法。
未便行于蠻地。
惟有以兩蠻抵一烏拉。
于所定腳價外。
給以炒面茶油。
尚可權宜辦理。
至發銀購買蠻地别部烏拉一事。
實有不得不然之勢。
查明正土司、為糧運總彙。
分運北路至子龍計七站。
一月轉回。
南路至裡塘計十一站。
四十五日轉回。
每月共應運米三千餘石。
又有解運火藥軍裝雜差。
且現調兵日增。
止存疲乏烏拉二千五百頭。
蠻夫一千名、抵烏拉五百頭。
不敷運送。
應發價與明正土司、買烏拉一千五百頭添運。
再子龍糧務。
每月應轉運米一千八百餘石。
中北兩路官兵。
将來有增無減。
止存烏拉五百頭。
每月三運。
僅可一千五百石。
應請發價與孔撒麻書二土司、買烏拉三百頭添運。
其裡塘章谷等處。
各按烏拉不敷之數。
酌核買用。
如将來口外炒面不接。
加運全米。
倍增烏拉。
亦照此購辦。
惟是現在辦運各土司部下。
所有烏拉。
既經倒斃過半。
又向别部購買。
勢必昂貴。
且運糧烏拉。
日夜奔馳。
較驿遞尤疲倦。
請照驿馬之例。
每烏拉一頭。
無論馬、騾、牛、給價八兩。
準十分倒三。
再查驿馬例以年計。
今運糧烏拉。
久暫難定。
應以月計。
每月準報倒二厘五毫。
又買備烏拉。
既系官物。
應請每一頭照例日支草乾銀八分等情到臣。
臣因軍糧緊急。
已照議饬辦等語。
均應如所奏辦理。
但蠻夫于額外給以炒面茶油等項。
保無侵溢。
烏拉一頭。
果否應給價八兩。
再駝運烏拉。
似應牧放。
何須餧養。
今複議給草乾銀。
或有浮開多給之弊。
俱應令該撫查核。
得旨、依議速行。
○工部議準、協辦大學士署直隸河道總督劉于義等奏、續勘慶雲、鹽山、二縣疏浚事宜六條。
一、慶雲縣瀝水。
俱賴馬頰河宣洩。
應與山東樂陵、海豐、等縣交界之處。
并大巨河入海河道。
開挖寬深。
再馬頰河、原系直隸山東兩轄。
此次開河。
令慶雲縣督率辦理。
以專責成。
仍令山東巡撫。
轉饬海豐縣、協同照管。
一、慶雲縣城北。
應從趙魁鬥莊、經高橋、賈家莊、白廟海子、王家窪、王可忠等處。
開渠一道。
引水入老黃河以為歸宿。
并于窪口築高。
添設涵洞二。
以防黃河倒灌。
一、慶雲縣高慕台窪。
應照舊挑挖深通。
引水入老黃河以消積潦。
一、慶雲縣四鄉民溝十六處。
前經勸民開挖疏通。
今紀家鋪北等七溝。
現在深通。
無庸挑挖外。
其後馬家莊等溝九處。
或照前開挖。
或應接長開挑。
分别引水入老黃河、亭子河、及無棣溝等處。
均應照議開挖。
并應建設木橋二。
以便行旅。
一、鹽山縣宣惠河。
前經挑浚。
但河身尚淺。
應再加挑深。
務期通縣瀝水。
悉歸老黃河。
至東省海豐縣應挑河道。
俱令鹽山縣、督率一律挑浚。
所用土方。
鹽邑積荒之後。
民力不敷。
應照河工定例。
給與工價。
一、鹽山縣東之明泊窪。
西北諸水。
俱彙于此。
無路宣洩。
窪内地五百餘頃。
每緻淹沒。
應挑洩水河一道。
由釣魚台程村橋起。
通至宣惠河。
俾歸老黃河。
并将程村橋一律修整。
工價統于直赈項内動撥。
從之。
○命禮部郎中陳豫朋、提督湖南學政。
○己亥。
谕、上年宣化所屬地方。
被旱歉收。
朕已疊沛恩施。
俾災黎不緻失所。
查從前定議赈濟之期。
至今年二月停止。
經朕複加恩。
不分極貧次貧。
于二月之外。
再普行加赈一個月。
以資接濟。
今思宣府被災之後。
春間雨澤又少。
且彼地不種二麥。
此時去大田收獲之期尚遠。
青黃不接。
窮民難以糊口。
朕心深為廑念。
着于三月加赈一月之外。
再加赈閏三月一個月。
着即傳谕該督那蘇圖、遵旨速行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
進剿瞻對一事。
前此未及詳籌。
勞師費饷。
曠日持久。
未奏膚功。
已降旨傳谕慶複。
令其通盤計議矣。
但慶複自二月十七日具奏以後。
已及一月有餘。
并未将軍情奏報。
從來行軍之道。
貴乎神速。
況進剿之兵。
非守防之兵可比。
其相度機宜。
督率前進。
如何調遣。
如何攻剿之處。
必須随時奏報。
今遲久不奏。
何由備悉。
爾等可傳谕慶複、令其将現在情形。
作速陳奏。
嗣後務須随時奏聞。
毋得遲緩。
并将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