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了此事。
以善其後。
令其速議奏聞。
○又谕、朕因宣化被旱歉收。
加赈之後。
作何接濟。
再慶雲縣地瘠民貧。
連歲歉收。
今已屆停赈之期。
令那蘇圖悉心籌畫。
速行定議。
于二十九日傳谕之後。
至今五日之久。
尚未覆奏。
從前高斌在直隸時。
凡有赈濟傳谕之件。
不過三日即行回奏。
事關赈恤要務。
不可稽延時刻。
嗣後務須加意趕辦。
其宣化等處。
朕已降旨再加赈閏三月一個月。
并傳谕那蘇圖知之。
尋奏、宣化慶雲赈務。
于本月初一日奉到谕旨。
謹于初三日奏覆。
至宣化等處。
蒙恩再加赈一月。
照前銀、米、豆、三色搭赈。
其粜借等項事宜。
仍各按地方情形。
随時酌量辦理。
得旨、以後勉之慎之。
不然。
則中言官之窺伺。
又将以卿為玩視民瘼矣。
○谕、從前八旗侍班官員等。
酌定一年一周。
帶領引見。
今值事少之日。
該都統大臣等。
并不帶領。
大約積至年近。
始帶引見。
何如及此事少之日。
漸次奏帶。
令引見之人。
不至叢集。
而一年内亦可輪班一周。
将此谕都統大臣等遵行。
○庚子。
谕、上年淮、徐等屬被災州縣。
經朕屢降谕旨。
加恩赈恤。
今春因麥熟尚遠。
亦已再行分别加赈。
俾闾閻不緻失所。
但思阜甯縣、鄰近海濱。
地勢窪下。
被災較重。
非他處可比。
聞上年被淹之後。
至今淖深數尺。
尚難耕種。
麥收已複無望。
着将被災民戶竈戶。
無論極貧次貧。
于停赈之後。
再行普赈一個月。
俾窮黎接濟有資。
不緻乏食。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長蘆所屬各州縣場。
所有乾隆七八九年緩徵帶徵銀兩。
今屆開徵之期。
雖應依限催輸。
以完正課。
但念該處連歲荒旱之後。
上年雖獲秋收。
竈戶究未充裕。
若令其并完數年舊欠。
未免拮據。
着将長蘆所屬各州縣場、應完乾隆七八九年帶徵緩徵銀、一萬一千一百餘兩。
自丙寅年起。
分作三年帶徵。
以纾竈力。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據高斌、尹繼善、查奏、楊開鼎參奏白鐘山各款内。
任意駁減。
需索供應等款。
俱無實在證據。
惟陳家浦漫口一款。
其沖刷丈數。
興工時日。
與夫淹沒受害之處。
尚屬有因。
而高斌另摺、則稱于陳家浦一工。
白鐘山先事之綢缪。
臨事之措畫。
以及善後之機宜。
略無一當。
至于深夜水發之時。
人口亦有淹斃者。
工員解體。
輿論不服。
不宜仍留總河之任等語。
是楊開鼎所奏。
并未全虛矣。
楊開鼎所奏非虛。
則高斌尹繼善此摺。
又何必左右便旋。
兩為調停耶。
朕謂淹斃人口非災。
而諱言淹斃人口。
乃真災也。
朕之前旨。
亦惟開誠布公。
欲明其事耳。
豈有護于白鐘山。
而惡楊開鼎之進言乎。
為大臣者、宜悉朕此心。
白鐘山、着解任來京。
交部嚴加議處。
其總河印務。
着顧琮速往署理。
顧琮未到任之先。
着高斌暫行管理。
俟顧琮到任。
将諸務面加講論明晰。
交伊妥辦。
至顧琮、不必押運北上。
其總漕印務。
着劉統勳前往署理。
高斌、尹繼善、奏摺并發。
○谕軍機大臣等。
據那蘇圖奏稱、宣屬地方。
向無麥秋。
惟期大田收獲。
即加赈一月。
計秋收之期尚遠。
現在宣屬刨沙挖河等事。
原屬以工代赈。
此外惟有借給口糧耔種。
出粜倉谷。
一經停赈。
于閏三月内、即應接續舉行等語。
宣化所屬。
朕已降旨再行加赈。
閏三月一個月。
其摺内所奏借粜各事宜。
着于四月停赈之後。
酌看該地情形。
接續辦理。
轉饬地方官。
加意經理。
務使災屬貧民。
得資接濟。
以待秋成。
不緻失所。
可傳谕那蘇圖知之。
○又谕、高斌另摺奏白鐘山辦理河工。
種種不妥。
應請解任。
即其會同尹繼善查奏摺内。
其淹斃人口。
并未奏報之處。
既已确實。
自應遵照朕從前所降谕旨。
會同尹繼善據實參奏。
待朕降旨。
乃兩摺所奏。
語氣不同。
顯有遲回瞻顧之意。
高斌協辦大學士。
專為此等案前往查勘。
事關重大。
不應尚存此等識見。
着傳旨密行訓饬。
○戶部議覆、貴州總督兼管巡撫張廣泗疏報、天柱縣屬相公塘東海洞金廠。
自乾隆八年開采。
至十年以後。
礦砂淡薄。
廠民工本虧折。
日漸散去。
相應取結保題封閉。
應如所請。
從之。
○欽差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奏、查勘陳家浦漫口情形。
河臣白鐘山、辦理錯誤。
以緻堤被沖潰。
複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