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後。
即系銅仁地界。
亦屬深山。
并無田園廬墓。
聞有金苗可采。
亦聽民人試采。
俟有成效。
具報升課。
均應如所請。
從之。
○赈恤甘肅隴西、秦州、伏羌、華亭、靜甯、金縣、泾州、臯蘭、平涼、西甯、碾伯、肅州、十二州縣、水旱雹霜等災民。
○甲辰。
上禦乾清門聽政。
○起原任光祿寺卿莊有恭、為内閣學士、兼禮部侍郎。
命俟服阕、來京辦事。
○以詹事府少詹事徐以烜、為詹事。
○旌表守正捐軀之浙江富陽縣民宋士錦妻潘氏。
○乙巳。
吏部疏請、國史館承辦奏議人員。
應照八旗志書館之例。
分别議叙。
得旨、依議。
興泰、德保、周正思、郭肇鐄、俱着加一級。
○戶部議準、山東巡撫喀爾吉善疏稱、榮城縣被風沙壓各項地畝。
共一十三頃二十畝有奇。
額賦無出。
應請豁免。
從之。
○盛京将軍達勒當阿奏、前因盛京宮殿東西紅牆。
應行修築。
添設堆撥七處看守。
現在翔鳳樓、飛龍閣、銀庫、均應修葺。
所貯金銀書籍等物。
均移貯鳳凰樓。
請暫添十八堆撥。
晝夜巡察。
工竣徹去四處。
留十四處。
長遠看守。
得旨、知道了。
此系一時添設。
尚屬相宜。
若永遠添設。
則兵丁不免差多受累矣。
○丙午。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向例準噶爾夷人。
于子辰申年、在肅貿易。
寅午戌年、在京貿易。
今歲例當在京貿易。
經夷使哈柳奏懇、将夷貨在肅就近貿易。
得旨準行。
查向年夷貨在肅貿易。
派委參将及知州等員照看。
并饬委肅州鎮道。
督率稽查。
今照例委肅州鎮許仕盛、甘肅道鈕廷彩等。
就近照看。
又經臣等奏明、動銀一萬五千兩。
往江南采辦?緞。
已抵蘭州。
現在夷貨将到。
将此項?緞、交商人李永祚、先行交易。
扣價還官。
俟伊自制商貨運到。
再與夷人兌換。
庶夷人不緻稽遲回巢時日。
報聞。
○命刑部尚書汪由敦、署理都察院左都禦史事。
吏部右侍郎歸宣光、署理工部侍郎事。
○丁未。
轉通政使司右通政胡中藻、為左通政。
○吏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請、永平府屬之七家嶺驿、榆關驿、驿丞。
均兼管巡檢事務。
并添設弓兵。
換給钤印。
從之。
○戊申。
谕軍機大臣等。
朕聞直隸今年雨水不敷之處。
恐将來麥收未必豐稔。
谕令山東河南巡撫。
各豫備麥十萬石。
以備直隸接濟之用。
并令那蘇圖酌量敷用與否。
具奏以聞。
旋據那蘇圖奏稱、直隸各府。
正順以南。
麥苗甚好。
保定一帶。
節候本遲。
大約四月初旬。
方能定局。
容臣屆期再行酌看。
奏請聖訓等語。
朕思此時将交夏令。
去收麥之期不遠。
二省接濟之麥。
運到直省時。
必須分撥各州縣借粜。
着傳谕那蘇圖、早為籌畫。
豫行定議奏聞。
庶不緻辦理稽遲。
○己酉。
谕、詹事府少詹事員缺。
着左通政胡中藻調補。
其左通政員缺。
着江西按察使張師載補授。
江西按察使員缺。
着貴州按察使黃嶽牧調補。
貴州按察使員缺。
着古州道孫紹武補授。
○吏部議準、江南總督尹繼善等疏請、裁汰銅山縣東岸驿驿丞。
改設巡檢一員。
歸銅沛、豐砀、兩廳、及銅、沛、兩縣統轄。
以河工雜職注冊。
鑄給銅山縣鬥虎店巡檢司印。
所管縷水堤工。
應設堡夫堡房。
及移建衙署。
确估造冊。
送部查核。
原管驿馬一百二十匹。
歸該縣兼管。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陝西永壽縣民趙會妻盧氏。
守正捐軀之廣東增城縣民陳奇昌女陳氏。
○庚戌。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
山西大、朔、等屬。
去年被災。
朕特降谕旨。
于赈恤之外。
加赈閏三月一個月。
續據阿裡衮摺奏、大、朔、兩府。
與内地不同。
所種春麥。
須遲至六月終旬。
方能收獲。
除加赈及借給倉糧外。
請将大、朔、二府所屬。
應修城垣八處。
以工代赈。
一面具題。
一面備料興修等語。
但朕念此十二州縣。
遠處邊陲。
民貧土瘠。
今歲雨澤稀少。
所種二麥不廣。
惟恃夏田一次收成。
不知現在布種齊全否。
或後此得雨、尚可普種否。
着傳谕阿裡衮、将彼地情形。
據實奏聞。
并令伊留心體察。
有應行籌畫辦理之處。
随時具奏。
卷之二百六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