織造蘇赫讷奏稱、母年已逾八十。
請回京侍養。
情詞懇切。
蘇赫讷、着來京供職。
杭州織造員缺。
着内務府郎中申祺補授。
兼管南北新關稅務。
○谕軍機大臣等。
戶部議覆江蘇采買米石一案。
以定例每米一石。
腳價在一兩以内。
每谷一石。
腳價在五錢以内。
方準開銷。
該撫請每米一石。
以一兩二錢。
每谷一石。
以六錢報銷。
水腳一項。
另行核銷之處。
仍照例駁追。
但念此案在乾隆七年以前。
往返駁诘。
已非一次。
為時既久。
地方官屢經更換。
難以責令追賠。
陳大受與安甯、身在地方。
悉心籌酌。
所奏自屬實情。
朕意所請每石以一兩二錢報銷之處。
尚屬可行。
但價值既增。
所有運費。
自應即在一兩二錢之内。
不必另請核銷。
如此則采辦各官。
既不至于苦累。
而曆年舊案。
又得藉以速結。
爾等可傳谕陳大受、令其遵照此意。
再行具摺奏請。
候朕降旨施行。
○予故太傅大學士伯鄂爾泰、入祀廣西省賢良祠。
○壬戌。
戶部議覆、署廣西巡撫托庸奏稱、粵西開爐以來。
銅觔每不能接濟。
臣前請三分抽課。
七分聽商自賣。
仍于商本不敷。
今試辦八月。
不能有濟。
懇将商辦銅觔。
仍照加二收課。
餘每百斤。
給價銀十六兩二錢收買等語。
查粵西開采銅觔。
前據該署撫奏請三分抽課。
餘銅聽商自賣。
原冀銅觔充裕。
今既無禆益。
應如所奏。
仍照例加二抽課。
餘銅官買供鑄。
至收買餘銅。
從前每百斤。
隻給價銀六兩八錢。
原任布政使唐綏祖奏請加價。
臣部議将軍山響水等廠、每百斤給銀八兩三錢。
回頭山廠、每百斤給銀九兩二錢。
已屬加增。
今遽請加至十六兩二錢。
與前定價懸殊。
應令該署撫另行确核妥議。
具題到日再議。
得旨、依議。
此案從前托庸奏稱唐綏祖收買客銅、及地腳渣銅之請。
不過借此名色。
多獲價銀起見。
并非果有其事。
其收買銅觔、增價十三兩有零之處。
應行停止。
請将二八抽課之例。
量加一成。
作為三七抽課。
餘銅聽商自賣。
商民自必争先認采。
課銅日增。
可得源源鼓鑄等語。
朕交大學士等、面詢楊錫绂。
據稱将來銅廠果旺。
每年出銅七八十萬。
或二百萬斤。
方可抽課二三十萬斤。
若如數年以來。
抽課不及十萬斤。
則于官銅轉绌。
朕交部一并定議。
部議謂照三七抽課。
恐不敷鼓鑄之用。
應令該署撫妥議具題。
嗣據托庸議稱、商人趨利如骛。
有利可圖。
孰不踴躍從事。
請将三七抽課之處。
試行一年再定。
今則奏稱三分抽課。
七分聽商自賣。
于商本不敷。
已試辦八月。
不能有濟。
仍應加二抽課。
并請加增至十六兩二錢。
方敷收買之價等語。
此案經朕往返緻詢。
托庸堅執己見。
以為事屬可行。
今試行八月。
不能有效。
仍請照前辦理。
不但與唐綏祖所請之意相同。
而價值更為增多。
此又何說。
可見托庸彼時。
不過因參劾唐綏祖之後。
有意将此事更張。
以顯唐綏祖之過耳。
朕又聞得粵西辦理此事。
自托庸奏準以來。
各處搜查民間藏銅。
定限比役。
甚為擾累。
而伊奏摺中。
并不自知辦理未善。
引過任咎。
巧于回護。
掩飾前非。
着将托庸交部察議具奏。
○谕軍機大臣等。
托庸辦理銅觔一案。
因豫存私意。
以緻種種不妥。
而摺内奏請照舊例辦理。
又不引咎自責。
巧為回護。
朕已降旨。
将伊交部察議。
如此辦理不公。
多方掩飾。
其于國帑。
必有濫用之處。
着傳谕總督策楞、令其詳加查察。
如有不應動支而擅行縻費者。
即據實指參。
令其倍償。
○癸亥。
谕軍機大臣等。
據四川巡撫紀山奏稱、貴州松桃協、圍拏黃闆寨苗頭龍見布家一案。
銅仁協遣苗百戶四人。
往會龍見布。
各将已子為質。
包伊無事。
龍見布随同四人赴松桃城。
銅仁協訊據供稱、前因誤聽人言。
不敢進城。
随将龍見布薄責數棍。
賞給花紅酒飯。
将前所捉獲男婦二十餘口。
給與龍見布領回等語。
朕從前因紀山具奏時。
業将此事因何而起。
現在如何辦理。
降旨詢問張廣泗。
此時尚未奏到。
茲閱紀山奏摺。
既稱薄責數棍。
又稱賞給花紅酒飯。
銅仁協辦理如此。
朕思若龍見布果如紀山前奏。
用符水迷法。
抗玩拒提。
則拏獲之後。
自當重治其罪。
若審系無涉。
又不應加以責懲。
似此賞罰互相矛盾。
是何緣由。
今此完結之後。
果能使之畏懼法度。
不緻别生事端否。
着傳谕總督張廣泗、令其詳酌情形。
勿得姑息養奸。
以贻後患。
亦不可懲治太嚴。
蔓延滋事。
總期善為辦理。
甯靜地方。
黔地與川省接壤。
并谕紀山同為留意。
尋據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覆奏、查松桃雖系夷疆。
苗情尚為懦弱。
乾隆十年十二月内。
該府胡式瑗面禀。
坡西黃闆寨百戶苗人龍見布。
招住匪苗。
私藏槍械。
縱子娶占人妻。
屢經差拘。
逃避山箐。
臣谕以移營會差兵役。
設法務獲。
旋于本年三月内。
據該府等禀稱。
該犯因兵役擒捕。
自燒房屋逃遁。
迨家口被執。
畏罪投首。
經臣批饬嚴訊在案。
但念該犯尚無兇頑贻害地方之處。
惟就其應得之罪。
按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