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
不敢上煩聖慮。
茲蒙谕旨垂詢。
理合據實覆奏。
得旨、覽奏俱悉。
○又谕、朕前加恩寬免米豆稅。
原欲使百姓實受其益。
嗣因免稅之後。
米糧價值。
并未稍減。
經朕降旨各該督撫。
令其确查據實奏聞。
而各該督撫。
不過以并無情弊一語覆奏。
朕亦未曾究诘。
今覽戶部所奏。
該監督等、俱将免過米豆稅銀。
以抵盈餘之數。
而各省過關米糧船隻。
日見其多。
價值終未平減。
可知從前各督撫查奏。
必有不盡确實之處。
或胥吏作奸。
于米船攜帶他貨。
混作米豆蠲除。
又或偷漏影射。
舞弊營私。
留心體察。
此等積弊。
勢所必有。
豈有捐國家之正賦。
以飽胥吏之私槖者。
而該督撫與監督等、皆膜外視之。
有是理乎。
着傳谕伊等、務須悉民查察。
核實辦理。
如有前項情弊。
斷無久不敗露之事。
經朕訪聞。
該監督、必加以重處。
而不據實查察之督撫。
亦決不寬恕也。
○甲子。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将豫、東、二省運到麥石二十萬。
留直一十六萬。
就現在麥貴州縣。
均勻分撥。
四萬石、即運至京、以備平粜。
其麥價運費。
核定成本确數。
歸還報銷。
如有借麥還谷者。
照時價核算抵收。
歸入倉儲項下成本銀兩。
存留司庫。
得旨、此議甚妥矣。
知道了。
○是日起。
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乙醜。
戶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報、固安縣水沖沙壓地畝。
應照例除租。
又昌黎縣沖壓地畝。
盡成白沙。
斷難再行開墾。
租賦無出。
應概予豁免。
從之。
○工部議準、協辦大學士署直隸河道總督劉于義奏、勘明張家口沖塌水洞城垣。
應鑿去石嘴。
先建石堤築壩以資捍衛。
從之。
○是月。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報各屬得雨、及麥苗滋長情形。
得旨、覽奏俱悉。
即如順天左近雖得雨。
尚欠沾足。
已命該部祈禱。
大凡雨旸為勤民第一要務。
不可緩視之。
其有望雨處所。
一切事宜。
速為料理。
慎之。
○又奏、前查辦官莊地畝被災。
遺漏靜海、南皮、香河、獲鹿、容城、等五縣。
荷蒙恩宥。
不加譴責。
今已查明歉收分數。
咨部核辦。
得旨、以後凡事留心。
屢邀朕宥。
于汝何顔。
但直隸總督。
實倍難于各省。
朕亦知之。
而卿則不可不自勉也。
○又奏覆、宣屬地方。
向無麥秋。
惟期早種大田。
可望霜前收獲。
貧民常年生計。
傭工外、全在刨采煤炭柴薪。
家畜一驢。
堪任馱載。
即可免饑寒。
邊民老幼。
皆習勤苦。
不盡恃農田。
農田所産。
高粱為多。
豐年用以燒酒。
化賤為貴。
歉歲奉禁。
即可充食。
是以目下糧價多昂。
而西甯、龍門、赤城、等處。
高粱時價。
每石自五錢一分、至五錢五分。
即甚貴之區。
亦至九錢而止。
貧民買食尚易。
今即再加赈一月。
計至秋後仍遠。
與其聚而赈之。
惠難續繼。
不若令散而力作。
可以自營。
現在宣府刨沙挖河等事。
原屬以工代赈。
此外惟出借口糧耔種。
以資貧農耕作。
出粜倉谷。
以平市價。
一經停赈。
即應接續舉行。
業已分檄各屬。
豫籌借粜事宜。
除本處倉谷足用之區。
其食谷兼有兵米支銷。
而糧價又複昂貴。
如宣化、萬全、二縣。
已将懷來存貯通州漕米撥用。
節據各該州縣詳出借口糧耔種。
俱已酌辦。
其減價平粜。
有于常例外、應大加核減。
如蔚州、蔚縣、懷來、張家口、等處。
業經奏明饬辦。
仍通查上年被災各處。
如應大加減粜者。
遵例奏辦。
至向後糧價。
諒屬有增無減。
惟平粜可以常行。
不論米豆雜糧。
分廠零星粜賣。
窮民即可恃無恐。
容查明各屬、如倉谷不敷多粜。
所有存剩通倉運到米二萬餘石。
并由八溝撥貯昌平、密雲、之粟米一萬五千一百餘石内。
均可撥用。
其通倉米五萬石。
已于二月十三日運竣。
至慶雲縣、于三月停赈後。
貧民不免拮據。
已饬該縣查明成災村莊。
酌借兩月口糧。
歉收村莊。
酌借四十日。
再慶邑土脈硗勁。
冬春雨雪稀少。
麥田無多。
今擇地氣窪濕。
及開有土井之處。
督令趕種大麥。
按畝借倉粟米四升。
使易大麥耔種。
加以現議開河掘井等項。
定于閏三月内興工。
無地貧民。
皆可赴工傭趁。
複蒙恩發帑。
買牛種樹。
雖經停赈。
亦可無慮。
再查慶邑現在糧價。
粟米每石一兩一錢有零。
高粱每石六錢八分。
并未昂貴。
現備減粜米石。
饬該縣存俟應粜時。
從緩查辦。
得旨、已有旨了。
此事所辦遲疑。
非勤恤民瘼之意也。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阜甯縣、麥苗受凍。
難望有收。
現将存倉米谷。
減價平粜。
陸續接濟。
其餘各邑收成豐歉。
查明後再行奏聞。
得旨、此奏已遲矣。
濟民之事。
豈可待時乎。
阜邑已有旨加赈一月。
其餘速行查奏。
有應酌加撫恤者。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調任漕運總督顧琮奏、淮安城守營參将永柱、奉部推調陝西參将。
臣因該員谙習漕務。
題請留任。
經部議駁。
查淮安為五方雜處。
糧艘往返。
稽查匪易。
永柱曆任有年。
熟悉風土。
請将該員仍留原任。
于漕務實有禆益。
得旨、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