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照汝所請者。
于部議不準時。
即降旨照汝所請矣。
而反覆執意必行。
小而言之。
可謂下愚不移。
大而言之。
則犯無将之誅矣。
以此識見。
安望其能勝總河。
實因一時無人。
汝莫得意。
塞翁之馬。
正不知為福為禍耳。
戒之慎之。
○湖南巡撫楊錫绂奏、善化縣員缺緊要。
查有署湘陰縣知縣徐梁棟、可以調補。
但該員現有承緝盜案未獲。
不但與例不符。
且似規避處分。
因據實奏明。
可否準其調補。
恭候欽定。
得旨、湘陰亦屬要缺。
何必調補為哉。
且阖省屬員中。
豈無一堪勝善化者。
汝以為彼規避處分。
朕将謂汝代彼規避矣。
○又奏、原任孝感縣知縣曹銮、系臣進士同年。
前在福建。
屢任劇邑。
皆着賢聲。
後任孝感。
民懷吏畏。
實為才守兼優之員。
現在丁憂已屆服滿。
請發湖南。
俾臣酌量題補。
得旨、此風不可開。
○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現聞京師農田。
待澤甚殷。
上煩聖心憂惕。
但時值春暮。
一得甘霖。
猶可播種。
将來或收成稍歉。
鄰省尚可接濟。
伏願聖懷寬釋。
以迓休徵。
得旨、屢年以來。
朕為各省雨旸。
亦亟憊精勞神矣。
至于直隸春旱。
十年而九。
亦知北方春雨甚艱。
常以自解。
而對此風霾日作。
良苗未生。
實切憂懷。
不能自己。
非忽遠而詳近也。
将以慰朕。
朕懷何日得慰耶。
○山西巡撫阿裡衮奏、大、朔、兩府。
今春雨澤愆期。
二麥不甚發生。
秋禾亦未播種。
現饬地方官借給口糧。
并修理城垣。
以工代赈。
如終乏甘霖。
有應行接濟事宜。
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得旨、是。
勤求民瘼。
乃為政第一要務。
汝日侍左右之人。
當深悉朕意也。
京師向甚望雨。
今則四野沾足。
朕憂大釋。
獨尚為汝省廑念耳。
○陝西巡撫陳宏謀奏、據布政使慧中奏稱、各關抽稅。
俱有定則刊示。
獨陝省同州府屬大慶關。
向來收稅。
另有照部則減少者。
亦有照部則浮多者。
迨至奏銷。
始将一年所收之銀。
按照部則造報。
現雖查無以多報少情弊。
但則例既不畫一。
奏冊尤非實在。
考核竟成虛設。
請嗣後大慶關商稅。
務遵部頒則例徵收等語。
應如該布政使所奏辦理。
并将部則勒石收稅之所。
得旨、如所議行。
○大學士公仍管川陝總督慶複、奏報攻克兆烏石、甲納溝、等寨情形。
得旨、尚無全勝之音。
不過稍振兵威耳。
安得易視耶。
○又奏、節奉朱批訓饬。
現嚴饬提鎮将弁。
奮勇争先。
勉贖前愆。
得旨、既已失之于前。
不可文飾于後。
此一事、我君臣皆不得辭未曾妥酌而率爾興戎之咎。
若能如初願。
犁庭掃穴。
迅速成功。
固隹。
若竟不能成功。
亦惟有籌一旋轉之機可耳。
豈有為此一隅。
而虛糜數百萬帑之理乎。
○兩廣總督策楞奏、右江鎮總兵、駐劄百色。
向因該處水土惡劣。
三年俸滿。
即調回内地。
現任總兵畢映、閱俸已滿三年。
例應徹回。
查該處此時正值草深霧毒之際。
若令俟部覆到日再行離任。
尚須數月。
恐有不測之虞。
今先委員署事。
令畢映交代清楚。
即回省候旨。
得旨、所奏俱悉。
又批、果如此利害。
則此三年之間。
畢映何以當之。
更聞此等瘴甚之地。
地方官率不在彼。
每值瘴發之時。
或至省。
或托故他出。
果如是乎。
且土着之人。
又當何如。
再既為此等惡劣水土之地。
想亦非甚沖要處矣。
當時何必建此重鎮而設州縣乎。
朕不過欲悉其實在情形。
可緩行查明具奏。
○又議覆、廣西提督豆斌奏稱、通省鳥槍、輕重大小不一。
請照陝省纏絲槍式。
一律改造。
并請借動藩庫銀兩。
分作五年。
在各營公費内扣還等語。
查粵西鳥槍、舊式參差。
難收實用。
應如該提督所奏。
一律改造。
但廣西地丁錢糧。
現輪應蠲免。
藩庫存項。
難以借動。
惟西省額兵百名。
祗扣二名。
作為公費。
請自乾隆丁卯年為始。
另扣一名。
每年通計、可得饷銀四千八百兩。
作為修造鳥槍之費。
統限兩年修竣。
即各補足額。
得旨、扣糧之說。
不必開此例。
若火器必應改造。
俟過蠲免之年。
為借動之舉。
可耳。
○雲南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允随奏、普洱鎮總兵崔善元。
前因疎縱逆犯刀愠、刀先、奉旨革職留任。
勒限緝拏。
今崔善元、已将該二犯拏獲。
現在解省審辦。
得旨、若非朕嚴督爾等擒拏。
何能即獲。
然崔善元、豈能免向日疏縱之罪耶。
○又奏、普洱鎮總兵崔善元、因未能将逆犯刀愠、刀先、即先拏獲。
嗣奉谕旨。
令崔善元解任來京。
查該鎮年逾七旬。
久曆戎行。
現已将逆犯全行拏獲。
可否準其休緻。
候旨遵行。
得旨、此奏市恩。
朕所不取。
一之為甚。
不可再也。
崔善元、仍遵前旨行。
○又奏、滇省昆明、晉甯、等州縣。
豆麥被雪。
現饬地方官動撥倉谷。
減價平粜。
并出借社倉谷。
以濟民食。
得旨、平粜出借。
酌行撫恤而已。
不尚有失所者乎。
若有成災景象。
究以赈恤為要。
滇南萬裡。
不可少稽恩澤。
使朕懸念也。
卷之二百六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