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士川陝總督公慶複等奏稱、川省三齊等三十六寨番民。
歸隸茂州管轄。
籌酌管束事宜。
一、查明番地四至。
立碑定界。
俾民番各安疆土。
一、三十六寨。
每寨擇老成謹慎者。
設正副頭人各一名。
将所管戶口。
造冊送州稽查。
其戶婚錢債細事。
令頭人秉公排解。
不服、赴州控斷。
并将頭人功過。
立簿查核。
年底分别賞罰。
一、番民每歲納麥糧六十石。
編入賦役全書。
責令各頭人、督催完納。
就近兌支威茂協營兵米。
一、番寨山頭地角。
曠土盡多。
饬地方官令各頭人、按戶分段給墾。
免其升科。
一、番民既入版圖。
即與編氓無異。
應于該寨适中之地。
設立講約所。
該州暨儒學等官。
朔望輪往。
傳集番民。
宣講聖谕廣訓。
及整饬地方利弊文告。
并于律例中、擇其易犯之條。
繙譯講解。
曉谕化導。
其子弟秀異可讀書者。
送州義學肄業。
果能漸通文理。
照土司苗猺子弟應試之例。
準其考試一、新附生番。
未便驟繩以法。
或犯命盜等事。
暫照夷例歸結。
十年後照内地一體辦理。
均應如所奏行。
從之。
○授多羅淳郡王第三女縣君之壻寶林、為固山額驸。
○旌表守正捐軀之江蘇邳州民趙起志妻顧氏。
○辛未。
谕、據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稱、按察使王芥園、于上年冬月抱病。
迄今醫治未痊。
懇請解任。
回籍就醫調攝。
免緻有誤公事等語。
王芥園、着準其回籍調理。
俟病痊之日來京。
該部奏聞請旨。
其山東按察使員缺。
着唐綏祖補授。
谕旨到日。
即速赴任。
不必來京請訓。
唐綏祖未到任之先。
着照該撫所請。
令趙晁暫行署理。
○谕軍機大臣等、據準泰奏稱、廣東潮州府屬之饒平縣。
與福建漳州府屬之诏安縣。
壤地毗連。
二月十二三日。
有诏邑婦女幼孩人等。
經過饒邑黃岡地方者甚多。
訪因該處百姓。
先聞福建将軍、拟于二月内。
自興化、泉州、漳州、抵漳浦龜鎮下船。
由銅山、南澳、黃岡、回閩。
又稱、福建巡撫、委漳州府知府到诏安、查點保甲。
又汀漳道、及漳州府通判、亦奉委查地方營汛炮台等項。
有诏安縣屬白葉等鄉。
并附近縣城百姓。
紛紛搬走。
漳浦百姓。
亦紛紛搬逃等語。
臣随即批令文武官弁、稽察防範。
不得驚張滋事。
旋又據禀稱、诏安縣民、因從前有賴石之事。
漳浦縣有陳作之事。
今見官員到境。
恐為舊案、欲行抄殺。
故緻驚疑逃走。
今已甯帖。
将軍到诏。
即由漳浦之雲霄一帶、查察稅務旋省。
亦未至南澳黃岡等語。
朕覽準泰所奏。
福建官員、查點保甲、及營汛炮台。
将軍查察稅務。
俱系地方常有之事。
何至民間指稱舊案。
驚惶逃走。
此皆民風不淳。
民心不靜。
積習嚣淩之明驗也。
此案現據準泰奏稱、民情已經甯帖。
而馬爾泰、周學健、并未奏聞。
可傳旨詢問之。
并谕伊等、身為封疆大臣。
教養斯民。
是其專責。
當時時留心。
善為經理。
務思化導安輯之法。
使之移風易俗。
革薄從忠。
共為良民。
毋蹈法網。
此凡為督撫者之所當加意。
而在閩省乖漓之區。
尤為切要之務。
何得忽視之。
尋據馬爾泰奏、漳浦、诏安、毗連粵省。
人情素為澆悍。
頃奉廷寄。
始知準泰奏有漳浦、诏安、民人驚竄入粵一事。
除一面密行嚴詢該管鎮道。
有無漳诏二邑、百姓搬逃之事。
并令詳加察核。
若果有招稱舊案。
因而惶怖逃竄。
文武官員。
匿不具報。
當一并據實劾奏。
如或别有他故。
亦當廉得實情具奏。
得旨、毋隐毋飾。
據實詳查。
速行辦理。
又據周學健奏、漳浦、诏安、民人驚竄入粵一事。
據準泰原奏、二月十二十三兩日。
诏邑婦女幼孩。
經過黃岡者甚多。
其地其時。
确鑿可據。
臣當即密饬該道府。
據實查核。
佥稱實無其事。
且将軍新柱、于本年二三月間。
在漳泉一帶。
巡查稅口。
亦毫無聞見。
現在嚴谕道府各官。
實力安輯地方。
毋得紛擾。
仍留心察訪。
據實奏報。
得旨、覽奏俱悉。
○軍機大臣等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駐藏糧務同知。
并撫标在藏随糧兵丁。
應同駐藏大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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