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
但現在糧務同知于學謙、及撫标在藏随糧兵丁。
限滿之年、與各官兵更替日期。
不能恰合。
請略為變通。
令其于滿限後。
仍在藏多駐歲時。
俟換班到日。
一齊徹回。
所支藏饷。
計三年。
并豫儲銀、通計二十萬兩。
途長難解。
亦應俟換班之年。
照例請撥。
即交糧務同知、随駐藏大臣。
及綠旗官兵等同行。
以免零星單運。
再西藏辦理糧務。
原議于同知内、揀選派往。
今查川省同知十員中、除地方緊要者。
共有六缺。
不便差派。
其餘四員。
不敷委用。
請将通判十員。
一體揀派。
均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壬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浙江拏獲采生折割等犯。
窮兇極惡。
其慘毒之處。
為人所不忍聽聞。
自應從重治罪。
以快人心。
以斷後患。
乃常安審拟過于寬縱。
不足蔽其辜。
部駁甚是。
已于本内批發。
可傳谕常安、令其悉心研究。
另行定拟。
以成信谳。
尋據常安奏、采生折割一案。
除将未題各犯。
悉心研鞫。
其正犯、俟奉到部駁情節。
嚴究辦理。
得旨、此案汝特過疎縱。
不經心矣。
若再如此。
朕不汝貸。
至辦理此案。
豈可似尋常命盜案。
任意遲延。
當行審拟具題正法。
以快人心。
看汝全不似從前勤敏之心矣。
戒之。
汝非不知朕者。
○工部議準、山西巡撫阿裡衮疏稱、大同、朔平、二府所屬州縣。
乾隆十年。
夏雨愆期。
秋禾複被偏災。
業經題請赈恤。
并将新舊錢糧。
分别蠲緩帶徵。
複于閏三月、加赈一月。
小民已承厚澤。
惟是地近塞垣。
砂土瘠薄。
氣候較遲。
麥收須俟六七月。
秋獲則在八九月。
值災歉後。
謀食艱難。
該州縣地處邊疆。
城垣自宜修整。
若以工代赈。
地方民生。
均有裨益。
查應州、大同、山陰、靈邱、陽高、天鎮、朔州、馬邑、等八州縣城垣。
均應修葺。
饬令各州縣。
務于四月初旬。
同時興舉。
該道府稽查、催儧完竣。
庶災地窮黎。
糊口有資。
邊方城郭。
乘時修葺鞏固。
得旨、依議速行。
○甘肅莊浪土司指揮佥事魯甸邦故。
以其子魯萬策襲職。
四川八烏籠土百戶羅藏丙朱故。
無子、以其侄羅藏七立襲職。
廣西永定長官司韋廷璧病廢。
以其子韋日隆襲職。
貴州小平伐長官司宋光遠故。
以其子宋德彰襲職。
○癸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皇七子永琮生。
○欽差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等議奏、上下兩江。
衆水彙聚。
地勢低窪。
每遇伏秋汛漲。
一時宣洩不及。
頻擴時有水患。
經督臣尹繼善等、将江南被水地方。
一切河道堤堰。
應行修築事宜。
查明奏請挑浚各河。
興修堤堰閘壩等工。
部議擇最急者。
先行估修。
餘分别緩急。
次第辦理。
并以臣高斌、曾任南河。
現奉差江南。
奏交臣再行酌核。
臣接到部咨。
即親赴各處查勘源流。
相度形勢。
同督臣尹繼善、河臣顧琮、逐加核議。
如原奏毛城鋪迤下之洪溝河一帶。
于離河稍遠處。
堅築子堰。
并修補舊有堤堰。
酌建涵洞。
濉河、自灰谷堆至霸王城。
兩岸築堰。
今細按形勢。
應自灰谷堆迤上之符離橋起。
一律接築。
并疏通湖窪溝渠各口。
分建涵洞、鬥門、相機啟閉。
天然閘河、挑浚河身。
改順河尾。
并于大山頭築壩。
不使東注。
疏通彭家溝。
以洩積水。
其邳州沂河兩岸。
加培子堰。
以資捍衛。
海州前後沭河兩岸。
接築子堰。
酌建涵洞。
以資啟閉。
阜甯之放生河、橫溝河、清河之史家蕩、民便河、安東之尤家蕩、桃源之劉老澗河、學城積水河、挑通築堰建洞。
以免泛溢。
以上均應列為急工。
照部議一面辦理。
一面奏聞。
至濉河、自濉溪口至灰谷堆以上。
挑切灘嘴。
查該處崖高河低。
并未通身阻塞。
且河形彎曲。
非挑切所能直順。
無庸議舉。
但河身間段淤淺之處。
應酌量挑浚。
方能暢流無阻。
并應入急工。
其五湖以下之峰山閘河、挑直河身。
培築子堰。
謝家溝、挑挖寬深。
分洩濉水入汴。
與濉河南北兩岸黃疃橋等處。
疏河建洞。
以及颍州之淝河、宋湯河、蒙城之黃河、北淝河、挑淺築埂。
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