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橋座。
沭陽以下之南北六塘河。
接築子堰。
酌建涵洞。
港河挑浚河身。
築堰建閘。
通青伊湖之高墟口。
王家溝、通薔薇河之王官口、下坊口、并鹽城之九曲河、山陽之吉家橋河、一律挑浚。
酌建橋洞。
以上均應列為緩工。
俟急工辦竣。
今冬水涸。
再加确估辦理。
又沭陽之滂溝蕩、湯家溝、酌量疏浚。
并濫泥洪、上下增築子堰。
酌建涵洞橋座等工。
多系村莊小水。
不甚緊要。
今應列為次緩。
俟緩工辦竣。
再加詳審奏辦。
其餘如海州之薔薇河、已于水利案内。
挑浚寬通。
即三洞閘座。
欲改建于洪門口。
亦為捍禦海潮起見。
但閘門建于河尾。
有礙宣洩。
此二段工。
應毋庸議。
得旨、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
尋議、應如所請。
行令該督等、陸續确估題報。
次第興修。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奏、江蘇省海、沭、贛、三州縣。
地處海濱。
最為窪下。
每至伏秋水發。
山東沭沂諸水。
奔騰直注。
宣洩不及。
易于淹漫。
此撫臣陳大受、所以有分疏之請也。
查沭河、發源于山東馬耳等山。
由馬陵山折入沭陽。
會歸漣河入海。
中間雖有佃頭嶺、地勢稍平。
查即馬陵山腰斷處。
山根石腳。
難以開通。
且分入贛榆之沙河。
河小水大。
亦難容納。
實可毋庸開浚。
至沂水、由駱馬湖洩入六塘河。
至錢家集、分南北二股。
俱由運鹽河入海。
查鹽河、系鹽柴并運将入海之武障、義澤、六裡、等河。
煞壩蓄水。
以緻不能暢洩。
今酌議于武障、義澤、六裡、三河。
添建滾水石壩。
誠屬蓄洩兩便。
原議高于河底五尺。
系壩下尺寸。
恐鹽河淺深不一。
應以上下河身。
一律俱有五尺之水。
酌定準則。
建立壩脊。
又贛榆之三公河。
系分承縣境小沙河之水。
由北入海。
近因淤塞。
自應挑浚深通。
又圍子河、在贛榆之東南。
經仙邱鎮、範家口、入海。
上段多有淤淺之處。
亦應開挑深廣。
又大沙河、發源蒼山。
經黃家圍、大沙河鎮、入海。
迤下一帶岸低。
水泛難免淹浸。
應于南岸添築子堰。
以上均應行修築之工。
惟是水利案内。
工程既多。
未便同時并舉。
應将武障、義澤、六裡、等滾壩。
并挑挖三公河。
先為興工。
其圍子、大沙、二河工程。
俟壩工竣續辦。
得旨、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尋議、應如所請。
行令該督撫分别先後。
确估題報興修。
得旨、依議速行。
○是日起。
上以常雩、祀天于圜丘。
齋戒三日。
○甲戌。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督策楞查奏、甯明州知州蔣曰棠、栽贓煆煉土知州閉有光、賄和教供一案。
不必發往東省審理。
托庸、前已降旨交部察議。
現在部議革職。
尚未具題。
俟新撫臣到任後。
聽其審理。
爾等可傳谕策楞知之。
○乙亥。
上詣南郊齋宮齋宿。
○準噶爾部人博克等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丙子。
常雩、祀天于圜丘上親詣行禮。
○丁醜。
谕曰、兩淮鹽政吉慶、請将甯國等九縣、壅積食鹽。
派撥淮南綱商。
于江廣口岸分年報運融銷。
戶部照例議以不準。
從前淮北山、清、等八州縣、食鹽壅滞。
經該鹽政奏請通融酌銷。
曾降旨暫準行銷。
今淮南甯國等縣、壅積食鹽。
通融行銷。
事同一例。
着準其所請。
交與該鹽政、遵照淮北之旨。
一體辦理。
○又谕曰、白鐘山、身任總河。
乃怠玩河工。
匿災不報。
深負朕簡用之恩。
已經降旨革職。
但伊系河員出身。
于工程尚為谙練。
着發往江南。
交與尹繼善、顧琮、于現議修工程内。
擇要緊之處。
派伊管理監修。
不令出赀。
亦不必給與養廉。
如伊實心效力。
俟四五年後。
酌量以同知題補。
○谕軍機大臣等、白鐘山、現已降旨革職。
朕念其平日熟悉河工。
特發往江南。
交與尹繼善等、派工效力。
以贖前愆。
爾等可傳谕尹繼善、伊向與白鐘山交好。
朕所知悉。
此番若仍有護庇之意。
徇情寬待。
令其優遊河幹。
以待年限。
朕必有所聞。
彼時惟向尹繼善是問。
○又谕、軍機處、乃系機要重地。
凡事俱應慎密。
不容宣洩。
今乃有在京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