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一年。
丙寅。
四月。
辛巳。
上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上幸圓明園。
○谕曰。
泰陵總管内務府大臣覺和托、年老有疾。
奏請解任。
覺和托、着原品休緻。
總管内務府大臣事務。
着佛倫署理。
○又谕曰、進愛、人本糊塗、氣量亦小。
并不通曉天文。
任意妄言。
惑人聽聞。
以緻革職。
似此不安靜謬妄之人。
豈可留其在京。
着發往莊浪、披甲效力行走。
○大學士等議準、欽差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等奏、查勘海防廳五墩等處、所築越堤。
俱較大堤、低一二尺不等。
應照式加高。
與内堤相平。
又宿虹廳屬蔡家樓、臨河縷堤。
自郭家灣起。
至彭家堡止。
二百二十五丈。
堤根外灘積水。
堤身卑矮窪腰。
與上下堤工。
不能一律。
從前未經估入。
應加築與上下堤工。
一律高寬。
得旨、依議速行。
○兵部議準、閩浙總督馬爾泰疏稱、閩省陸路副、參、遊、都、守、各員。
應題調者、八十三缺。
部推者、二十五缺。
通計部推之缺。
不及十分之三。
是以本省之人。
多升本省之缺。
應将題補各缺、實系沿海要地。
勢難酌改者。
仍留題補外。
其稍近腹内之缺。
除督撫提鎮中軍。
并外協标營。
營務較繁。
未便酌改者。
亦仍留題補。
至督标左右二營參将、守備、撫标右營遊擊、守備、陸路提标後營遊擊、守備、福甯鎮左營遊擊、守備、桐山營遊擊、守備、漳州鎮右營遊擊、守備、興化城守右營遊擊、守備、福州城守右軍都司、共十七缺。
或營務尚簡。
或駐劄就近。
易于調度。
均改為部推之缺。
從之。
○壬午。
孝端文皇後忌辰。
遣官祭昭陵。
○谕、江南海州知州員缺、甚屬緊要。
宋楚望、尚未到任。
現在汪文日□旦署理。
着各部堂官、于主事内、揀選才幹之員。
咨送吏部。
帶領引見。
候朕簡用。
其宋楚望、着該督撫以相當之缺。
另行題補。
○谕軍機大臣等、據張廣泗奏稱、開修河道工價。
原估銀四萬七千餘兩。
約以三年運鉛腳價節省銀兩補還。
不必另動帑項。
今河工已竣。
用過銀三萬八千餘兩。
較之原估。
節省将及萬金。
所有開河工費。
祇須二年。
即可補苴還項等語。
可傳谕詢問張廣泗、此項節省銀兩。
既系從前張廣泗所奏。
改陸運為水運。
通計鉛銅兩項。
每年可節省一萬三四千兩之内。
今河工告竣。
較之原估。
又有節省。
作何歸結。
并将來開河工費歸還之後。
所有節省。
如何辦理之處。
令其具摺以聞。
○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奏、乾隆八年、詳籌河工案内議準、邵伯以南、金灣滾壩之下、東西灣地方。
添建滾壩二座。
壩下挑浚引河。
即于鹽河對岸、加挑石羊溝引河一道。
河頭建滾壩。
以應東西灣二壩。
并将鳳凰橋諸下流。
俱挑浚深闊。
歸石羊河以達于江。
今臣查看南河。
由芒稻閘至八江口。
見石羊河距江不過十餘裡。
若以分洩湖水歸江。
最為直捷。
其形勢與芒稻閘無殊。
第建壩滾水。
必俟水長過壩。
由壩滾下。
方可通流。
若水小、則壩内斷流。
江潮來往。
易于停淤。
應照芒稻東、閘之式。
改建三孔閘。
水長既可起闆分洩。
即閉閘時。
闆縫細流活動。
自可汕刷潮沙。
請敕下河臣。
再将石羊河身。
一律挑浚深通。
從前議建滾壩之處。
改建閘座。
于通江河道有益。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又奏、徐州府城一帶。
河道緊窄。
每伏秋水發。
較他處易于生險。
皆因上遊河流、直瀉無灣。
而徐城以下七裡溝等處、河勢接連數折。
曲屈太多。
以緻來流迅速。
去路纡回。
水湧波坌。
驟生險漲。
臣細度形勢。
應于七裡溝等處。
共開引河六道。
俾上下一律通順。
随囑河臣顧琮、委員照式興挑。
以為伏秋水發豫防之地。
報聞。
○安西提督李繩武奏、貿易夷人赉木瑚理等到境。
言語恭順。
策妄多爾濟那木紮爾來文。
詞婉意和。
但此次帶來牲畜較多。
該夷等懇求在哈密變賣。
臣與肅州鎮道等劄商。
肅屬牧廠。
既屬狹小。
而嘉峪關外之花海子等處地方。
逼近赤靖等營汛。
南通青海各路。
北接北路卡座。
及往準噶爾之大北路。
亦有不便留牧之處。
且時屆夏初。
正田畝長發之時。
該夷等亦知牲畜衆多。
口外水草有限。
求在哈密售賣。
臣已行令哈密副将瑚寶、将馬駝貨物。
先令起行赴肅。
其牛羊暫留卡外牧放。
并劄詢肅州鎮道、上年貿易夷人牛羊。
在肅售變價值數目。
或應先在哈密議價。
豫差員弁、領商出口迎收。
抑或商人必須親自出口議價之處。
俟覆到飛饬辦理。
報聞。
○癸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大學士等會議、兩廣總督策楞疏議、前任總督那蘇圖、條奏兩廣鹽務章程。
戶部行查各款。
一、原奏積年商欠。
宜立法查追。
據稱、各商挂欠鹽。
價埠羨等項。
截至乾隆九年。
共銀三十八萬三千六百三十七兩零。
經前督臣奏明按照欠數多寡。
分别年限帶徵。
但各商本有急公怠惰之别。
故欠項亦有多寡之分。
如按現欠之數。
以分帶徵年限。
是急公而欠少者。
轉不若怠惰而欠多者。
得以多展年限。
請于乾隆十一年為始。
分限四年。
核定分數。
分年帶徵。
查此項舊欠銀兩。
原因商力不能一時清繳。
是以分别寬限完納。
若不分欠多欠少。
一例四年帶徵。
是本易完者、反緻遲延。
應請将此内欠項多者。
照該督所定。
自乾隆十一年為始。
分限四年帶徵。
其少者、令該督按數另定年限。
并分别帶徵數目。
報部核議。
一、原奏催追商欠。
宜酌定勸懲。
前督臣奏準。
州縣承追商欠。
令道府直隸州督催。
今查兩粵商人。
多住廣州。
潮橋商人。
多住潮州。
商人承領餘鹽。
上納價羨。
均以運使運同為職掌。
一切發鹽、收銀、承追、督催等事。
該道府全未與聞。
議叙固屬濫邀。
處分亦屬冤抑。
似不必舍專辦之運使運同。
别有所屬。
應如該督所請。
嗣後帶徵商欠。
本管直隸州、州、縣、照承追例。
議叙議處。
省河各埠。
即以運使督催。
廣西各埠。
即以西鹽道督催。
潮州各埠。
即以潮州運同督催。
高州茂名埠。
即以本管知府督催。
如催徵不力。
即将運使等官。
照道府例、分别議處。
一、原奏現在埠商。
宜秉公甄别。
據稱、粵東鹽務。
自招商以來。
應辦正饷無誤。
即乾隆九年分正饷。
業于奏銷前全完。
其舊欠、亦立限分年帶完。
次第清楚。
倘有未完者。
即行革去商名。
分别追究查各埠商人、除乾隆九年正饷。
業經全完外。
其各商舊欠。
是否即系前款内欠項。
抑或另有舊欠之處。
應令該督查明報部。
一、原奏誠實埠商。
宜量加矜恤。
據稱、粵東産鹽日盛。
前督臣那蘇圖、就省河潮橋等處、冊報未配鹽觔。
分委道府盤查。
并無虧缺。
至存倉陳鹽。
如何撥銷之處。
現在商人配兌生鹽時。
議将易銷之埠。
每封搭銷二百包。
難銷之埠。
每封搭銷一百包。
如各商中、有願領寄貯者。
亦準領運。
每封搭過黑色陳鹽。
仍準九折繳價。
以符加一折耗之數。
大概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