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後。
陳鹽可清。
應如所奏辦理。
一、原奏收買場鹽。
宜另撥帑本。
據稱、粵省鹽場。
現存帑本銀三十三萬兩。
迩年鹽漏日辟。
存鹽愈廣。
需項愈多。
設遇帑本不敷。
即須通融墊發。
應請于現存帑本、及續收商欠銀内。
通融轉輸。
毋庸另撥饷銀。
查粵省現存帑本。
數已充裕。
如再于續收商欠内通融。
殊屬未協。
應令該督将粵省收買鹽觔竈價等項。
統在現存帑本内。
辘轳轉運。
毋得于别項挪移。
一、原奏鹽羨名色。
宜歸并畫一。
據稱、兩廣正引饷銀。
本有經徵督銷定額。
至于陸續所報羨餘。
按其完納銀數。
有各項多寡不等。
入冊造報。
亦有年分先後不齊。
若欲合而為一。
必緻牽混不清。
且領銷正額額外餘鹽兩項。
系聽各商自便。
若如前督臣所奏、總照八年徵收數目。
定為額數。
恐易銷之埠。
有缺鹽之虞。
難銷之埠。
啟派領之弊。
是兩廣各項鹽羨名目、歸并畫一辦理之處。
均有未便。
應如該督所議。
仍循舊例。
按款徵收。
其領銷正額額外餘鹽兩項。
凡殷實之商。
易銷之埠。
準盡力領運。
如疲乏之商。
難銷之埠。
毋得濫給。
緻滋拖欠。
一、原奏加贈鹽包。
宜盡行革除。
據稱、江西省之贛縣等埠。
楚省之郴州等埠。
配運粵鹽至江楚。
盤山過嶺。
必須改捆小包。
抛撒走鹵。
在所不免。
江省小包。
加贈耗鹽四斤。
楚省加贈二斤。
留為腳夫折耗之需。
前督臣原奏、龍南等埠。
按加二五私贈鹽包。
系屬傳聞之誤。
惟廣西之博白等埠。
因乾隆元年減去鹽價二厘。
詳準加二五配給。
至商人承領正額額外餘鹽。
又緣從前初定場羨埠羨之時。
皆浮于正額。
商人賠累。
是以節經督臣折中酌辦。
按價羨浮多之數。
定以加一加二配兌。
其離省最遠之郁林等埠。
加二五配兌。
又廉州府屬合浦等三埠。
加三配兌。
今若将前項加包等項全革。
商人勢難賠本領運。
餘鹽不領。
又難繩之以法。
可否照舊加給。
抑或将餘鹽應納價羨。
均照正引饷價。
一律上納。
鹽觔亦照正引一樣配兌。
贈包悉行革除。
查前項加贈鹽觔。
究系額外增添。
并非向來定制。
是否與鹽法有礙。
及各商有無藉加包名色。
任意多運。
以及如何稽察、不緻滋弊之處。
戶部難以懸拟。
應令該督确查。
定拟具題。
一、原奏緝捕私鹽。
宜頒賞格。
據稱、潮橋餘鹽項下。
除場埠二羨之外。
另有充公銀兩。
節經奏明。
為地方辦公之用。
應即于此款内。
每年撥銀二千。
為緝私賞需。
至文武兵役。
尋常拏獲私鹽。
既有賞鹽之例。
若于常賞外再行議加。
誠恐巡役兵丁。
貪賞滋事。
除将尋常拏獲私鹽。
照例賞給外。
其有拏獲水陸巨販大枭。
場竈積私囤戶。
以及出力受傷等項。
按實在功績。
分别給賞。
并總督衙門、差委武弁兵丁。
緝私盤費。
亦在此内動支。
應如所議辦理。
一、原奏各屬向有鹽規。
宜責令首報。
據稱、南海等七十三州縣。
向未收受鹽規。
三水等二十七州縣。
向有鹽規。
均已自行禁革。
尚有廣東龍川等十州縣。
留存鹽規。
饬司嚴行禁革。
其廣西興業等二十一州縣。
福建甯化等五縣。
江西信豐等兩縣。
該督既稱各有鹽規。
多少不等。
應否酌留裁減。
現在分咨各省撫臣辦理。
應俟查明報部核議。
從之。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雍正年間。
有雲南大理府妖人張保太、倡習白蓮邪教。
後流入貴州、四川、傳及各省。
近聞貴州省城、有魏姓齋婆。
招引徒衆習教。
黨類甚多。
并聞四川涪州有劉權、雲南有張二郎、皆系為首之人。
現已将黔省魏齋婆、拏獲審辦。
并密咨川、滇、二省。
一并嚴拏劉張二犯。
從嚴究治。
得旨、此等事、惟應殲厥渠魁。
脅從罔治為得之。
而又在神速不露為妙也。
○甲申。
上詣暢春園。
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據總督尹繼善摺奏、請将邳州知州韓桐、調補海州直隸州知州。
所遺邳州員缺、以山陽縣知縣金秉祚升補。
又一摺、請将吳縣知縣姜順蛟、升補太倉州直隸州知州。
皆聲明若具題請補。
部臣必照例議駁。
其語氣、似強朕以必應準彼所奏者。
然此三員。
猶為朕平日所知之人。
是以令其送部引見。
督撫題補人員。
必須循照定例。
若不論合例與否。
概行奏請升調。
則铨選定例。
不幾于虛設乎。
爾等可将此意、傳谕尹繼善知之。
其海州知州員缺。
昨已降旨交部揀選矣。
○又谕曰。
張廣泗奏、白蓮教招引徒衆一摺。
可銷錄密寄與四川、雲南、督撫閱看。
留心辦理。
此等邪教惑人。
乃地方不應有之事。
何以近日屢見之。
務須辦理得宜。
毋縱毋濫。
以除後患。
殲厥渠魁。
脅從罔治。
而又在神速不露為妙也。
○又谕、據張廣泗奏稱、黔省錢局、及采買銅觔。
内有運鉛秤頭。
及錢局公費。
可以節省。
餘鉛可以獲息。
每年可得二萬餘金。
以為通省開河修城之用等語。
黔省開局鼓鑄。
以及采運銅觔。
曆年已久。
并未奏報節省。
着讷親于家信内。
将原摺抄錄。
寄與愛必達、令其将從前何以并未奏聞。
至今始行陳奏。
有無情弊之處。
查明具奏。
○大學士等議準、巡視歸化城等處郎中伍甯奏稱、上年口内歉收。
貧民就食歸化。
無力回籍。
請敕下山西巡撫、饬令該道、查明酌給口糧。
委員護送至朔平、交該州縣照例安插。
毋緻失所。
從之。
○吏部議準、禦史章佑昌奏稱、庶吉士散館、以主事用者。
歸單月輪班四缺後、補用一人。
非數年不得補缺。
似宜略為變通。
請将雙月學習進士輪用二人班内。
酌減一人。
改用學習進士一人。
散館庶吉士一人。
庶不壅滞。
從之。
○戶部議準、閩浙總督馬爾泰議覆、巡視台灣給事中六十七等奏、内地民人、有祖父母、父母、在台。
子孫欲來侍奉。
或子孫在台。
祖父母、父母、妻子、内地無依。
欲來就養者。
準其給照來台。
入甲安插一案。
接準部咨。
詳議具題。
查台灣編氓、多系内地之人。
其在台年久。
置有恒業者。
往往不能棄産回籍。
應如所奏、在台人民。
果有祖父母、父母、在籍。
準其赴台就養。
如祖父母、父母、在台。
準其子孫赴台侍奉。
若本人在台。
而内地妻少子幼。
并無嫡親可托者。
亦準其搬移聚處。
即赴台侍奉祖父母父母之子孫。
果有幼少妻子。
亦準一體赴台。
仍照從前搬養成例。
令台防廈防各同知、于登簿換文時。
留心稽察。
驗明人照相符。
方準配船渡台。
并令内外地方官、先行關查明确。
方準給照。
如有藉稱伯叔兄弟、及妻之兄弟族戚、一概不許濫給照引。
倘朦混影射越渡。
立即解回。
并将濫給照引之地方官。
嚴參議處。
徇隐具結之地鄰族保。
一并嚴究。
其荒僻口岸。
嚴饬各員弁、常川巡察。
如有遊曠之徒。
作弊偷渡。
擒拏重究。
倘有疎縱。
照徇縱偷渡例參處。
從之。
○乙酉。
谕、向來江西省每逢編審之年。
丁男之外。
又有婦女。
蓋緣從前有鹽鈔一項。
分給小戶。
計口納鈔。
既有婦女應徵之項。
則不得不稽其存亡增減。
是以入于編審之内也。
今食鹽課鈔。
久經攤入地糧。
而該省尚循舊例辦理。
朕思從前照鹽納價。
編審尚屬有名。
今鹽鈔既已攤入地糧之内。
則是婦女已無可徵之項。
何必存此編審虛名。
徒滋擾累。
嗣後編審婦女之處。
着行停止。
○谕軍機大臣等、廣東省賦役全書内。
有男婦丁口。
并官吏随住人口。
共派鹽鈔銀一萬七千一百餘兩一項。
婦女亦入編審。
殊多未便。
查江西省向有婦女鹽鈔銀兩。
于雍正五年。
已經巡撫邁柱、奏請攤入地丁項下。
其編審婦女之處。
近已降旨停止。
爾等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