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
從直隸總督那蘇圖請也。
○戊戌。
谕軍機大臣等、巡視吉林禦史塔坦所奏。
該處兵儲倉谷。
并未完納。
又擅賣牢獄房屋。
拉林拏解人犯四十名。
至發特哈驿站。
全行脫逃、三款。
朕已批交阿蘭泰、納木紮勒、查議具奏矣。
看來吉林地方。
官兵頗流于積習。
将軍巴靈阿、自到任以來。
惟圖了事。
禦下寬柔。
辦理事務。
率多瞻顧。
并未實力整饬陋習。
剔除積弊。
爾等将此情節。
寄谕阿蘭泰、納木紮勒、令查明塔坦所奏情由。
秉公妥協辦理。
并将所查情節。
即行奏聞。
○刑部議覆、江西道禦史王應彩奏稱、舊律總注。
一家三人、皆無應死之罪而殺之。
為首者淩遲。
為從加功者斬。
三人内有一人實犯死罪。
或不系一家者。
不用此律。
再聚衆共毆。
而斃一家三命者。
将率先聚衆之人。
不問共毆與否斬決。
為從下手傷重至死者絞候。
若殺一家非死罪二人。
及非一家而殺三人者。
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
應拟斬決。
細繹注意。
一家三人皆無應死之罪一段。
系注解本律正文。
聚衆共毆一段。
系因共毆而緻死一家三命。
分别定拟。
蓋原無必殺之心。
所以别于謀殺也。
至殺一家非死罪二人一段。
即前注所雲。
三人内有一人實犯死罪。
或不系一家。
乃仍指謀殺。
故下文緊接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
所以别于共毆也。
今新頒律内。
于殺一家三人本律後。
另立聚衆共毆、及殺一家二人條例者。
原以補律之未逮。
第情罪較重一語。
恐問刑衙門錯會。
概照謀殺例。
拟毆死一家二命者斬決。
毆殺一家三命者淩遲。
輕重不侔。
請敕下刑部參考酌改。
應如所請。
将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句下。
于律注内、添謀殺故殺放火行盜皆是字樣。
其聚衆共毆一條下。
若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殺三人而非一家一節。
另立一條。
仍将與謀殺一人之情罪較重十字補入。
詞意更為明顯。
援引自無歧誤。
又稱、律内一家不同居之五服。
專指父子兄弟至親。
不得旁推。
竊思五服專指父子兄弟。
則不同居之祖孫、及期親伯叔。
反不謂為一家。
情理未協。
所奏毋庸議。
惟将律注内父子兄弟。
改為本宗五服四字。
實為檃括。
從之。
○工部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淮、揚、徐、海、四府州水利工程。
非有專員責成。
易緻廢弛。
應令派定工段各員。
于每年秋汛後。
周巡确勘。
設有坍損。
即分别官民估修。
倘該員不實心經理。
總轄官指名揭參。
大計年将所管工程河道。
是否深通堅固之處。
列入事實冊内、一體考察。
從之。
○移湖北施南協千總一員。
駐宜都營。
從湖廣總督鄂彌達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招遠縣民盛連喜妻曹氏。
○緩河南永城、鹿邑、夏邑、三縣。
被水田畝。
本年應徵、并四六七年帶徵額賦。
○己亥。
以直隸河間協副将鄂海、為福建海壇鎮總兵官。
○庚子。
谕軍機大臣等、據紀山具奏。
查審川省邪教二摺。
朕已詳覽批發。
看紀山始初辦理此案之時。
甚屬寬縱。
經朕降旨訓谕。
今覽所奏。
仍存開脫之意。
即現在訊明各犯口供。
亦因接到張廣泗等知會。
始究出匪黨根由耳。
而奏摺内、又将朕從前批谕之處。
隐匿不錄。
顯有前後回護、含糊取巧之意。
輕視重案若此。
有負封疆之寄。
可傳旨嚴行申饬。
此等奸民。
廣通聲氣。
勾結各省匪類。
肆行無忌。
非誘騙财物。
煽惑一鄉一邑者可比。
此時若不留心辦理。
以淨根株。
則首惡雖除。
而為從者、仍可繼起為害如雲南之張保太。
因從前遇赦釋放。
今日遂至蔓延。
豈非前車之鑒乎。
又紀山奏内、吳守忠堅供、鐵船教不與大乘教同派。
并非通達聲氣等語。
查張廣泗奏稱、大乘教内、僧人得文供。
教有三船。
一名法船。
二名瘟船。
三名鐵船。
觀此則鐵船教、未必非大乘教之黨也。
将此一并寄與知之。
此案甚有關系。
大學士慶複、此時正在四川。
可傳旨谕之。
令其暫留川省。
與紀山會商辦理。
其中或有鄉曲愚民。
實在被誘。
尚無妄亂情事者。
或稍可原。
其他則法所難宥。
不當以案内人衆。
存靜鎮姑息之見。
贻風俗人心之患也。
蓋乘此敗露之時。
自應徹底澄清。
不留餘孽。
庶幾地方可以永甯。
良民可以受福。
否則兇頑不知儆惕。
将來之蹈法網者轉多。
是寬之适所以害之也。
可令伊等體會此意。
悉心查審定拟。
此旨即随紀山摺發去。
伊赍摺之人。
未免稽遲時日。
爾等乃從兵部飛遞。
俾慶複在成都接到。
以便辦理。
○又谕、紀山奏報。
審訊大乘教内、首犯劉奇供出。
各省齋頭辦事之人。
俱系要犯。
着将未獲各犯姓名。
鈔錄分寄各該省督撫。
令伊等嚴拏務獲。
再單内未經注明住址各犯姓名。
亦一并鈔寄各該督撫訪緝。
勿緻漏網。
尋兩江總督尹繼善奏覆。
川省劉奇供出要犯名單内、住籍江南者四名。
查黃忠清、據王徐氏供。
即揚州府興化縣之王惟素。
已于乾隆五年身故。
邱立先、即王徐氏案内之邱笠仙。
張理正、即吳時濟供出之張履正。
夏天佑、即前奏西來教舊案之首犯。
均于未奉旨之先。
逐一拏獲究審。
其未經注明住址各犯六名。
現饬通緝。
不敢疎忽。
得旨、知道了。
尚應督緝查拏務獲。
○又奏、續據蘇常各府。
先後緝獲邪教王徐氏黨羽、姚君茂等十四名。
又究獲吳時濟名下黨羽、杜玉梁等十一名。
起有授記封号。
一切妖書。
概令解蘇。
以便會核提訊。
分别定議。
得旨、所見是矣。
照此實力辦理可也。
仍宜速行定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