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該禦史所奏。
缺主白役兩條。
久經嚴禁。
但胥役最易藏奸。
日久每至廢弛。
應再請旨通行嚴饬。
從之。
○兵部議覆、大學士川陝總督公慶複參奏、參将滿倉、遊擊孫锽、捏冒戰功。
遊擊楊之祺、被賊劫營。
守備郭九臯、遺失炮位。
應照謊報、溺職例、革職。
得旨、大學士慶複參奏、參将滿倉等、捏飾戰功、遺失炮位一案。
該部比照謊報溺職等例。
俱議、以革職。
蓋以瞻對不過小醜。
行軍紀律。
可以從寬。
不知國家承平之時。
焉有大興軍旅之事。
且小醜與大敵縱殊。
而軍法原無區别。
如炮位明系被賊搶奪。
捏稱遺失。
營壘防範不嚴。
被賊攻劫等事。
正當進剿之際。
按之軍律。
即應于本地正法。
始為用兵之道。
不然、何以使之奮勇争先。
效折沖禦侮之用乎。
夫兵可百年不用。
不可一日不備。
此古今不易之理。
近觀征剿瞻對一事。
似此小醜。
不能迅速成功。
以緻曠日持久。
而且有種種捏報之弊。
是平日将弁無精銳之氣。
臨時又無敵忾之心。
若再将應得之罪。
草率議結。
則戎行玩縱之習。
自必更甚于前。
何能望其振作耶。
該督僅請交部議處。
巳屬姑息。
而兵部又止議以革職。
尤失之過寬。
其定議此案之兵部堂官。
着饬行。
滿倉等、着交刑部定拟具奏。
○己未。
谕大學士等、本年九月内。
朕躬谒泰陵。
并往五台。
着莊親王、平郡王、大學士讷親、張廷玉、在京總理諸務。
其月選文員内之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之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
并年滿千總。
俱着在京之王大學士。
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即傳谕該部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四川巡撫紀山、審拟邪教逆犯劉奇供内、有西來正宗一犯。
據稱西來正宗姓徐。
系廣東人。
是個和尚。
乃達摩西域、過東土。
傳至六祖慧能。
被七十二魔人趕至廣東。
故此叫西來正宗。
後白來玉祖師。
從江西起教。
與張保太同祖分派。
張保太死後。
與正宗合為一了等語。
所叙供詞。
其不明晰。
看來西來正宗。
又似另一為首之犯。
其現今存亡與否。
并有無夥黨。
俱應根究确實。
可傳谕紀山、令其将西來正宗真實姓名。
并現在蹤迹。
逐一查究明确。
毋緻漏網。
仍将查詢情由。
具摺奏報。
再紀山審出雨□淋龍、系瘟船教主。
伊徒弟一梅供内、稱伊師雨□淋龍說、如今該彌勒佛管天下了。
皇帝是李開花。
他将來要做他的軍師等語。
是雨□淋龍即系瘟船掌教之人。
其言詞甚屬叛逆。
乃謀為不軌之首犯。
今雖已伏冥誅。
具題時、亦應引戮屍之律。
以昭國法。
尋據慶複、紀山等奏、查雨□淋龍一犯。
言詞叛逆。
雖伏冥誅。
實為法所不容。
應引戮屍之律辦理。
至西來正宗一事。
據大足縣呈送、于吳瓊家搜獲為劉鈞布散僞劄之黃世睿、寄藏邪書。
查内有抄錄承天谕下一簡。
詞句妄誕。
另有西來正宗其人。
應請密饬雲南督臣。
将劉鈞嚴訊跟緝。
報聞。
○鑄給山西朔平府常豐庫大使、兼管常盈庫務印記。
從巡撫阿裡衮請也。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琉球國難夷、多良間、親雲上等船隻遭風漂流。
照例撫恤安插。
下部知之。
○庚申。
谕、各部院帶領人員引見。
朕降滿洲旨意處居多。
昔皇祖時。
凡遇滿洲尚書出差。
俱系滿洲侍郎領進。
班第現已出差。
今日兵部引見人員。
着照舊例、令舒赫德居首領進。
嗣後即照此遵行。
至于吏部、則大學士張廷玉年久。
其進退亦熟娴滿洲儀節。
着仍在前行走。
○又谕曰、戶部侍郎李元亮、丁母憂。
伊系旗員。
着照滿洲官員之例。
過百日後、到衙門辦事。
不必開缺。
○又谕、貴州逆犯魏王氏一案。
着刑部派賢能司官一員。
馳驿前往。
與總督張廣泗、會同核拟。
并着乾清門二等侍衛達清阿、馳驿同往。
俟定案後、一面照例具題。
一面将應行正法重犯。
着達青阿監斬。
俾逆犯速正典刑。
以彰國法。
雲南逆犯張曉之案。
亦着張允随、照貴州一體辦理。
達青阿貴州事竣。
即着前往雲南監看行刑。
○又谕軍機大臣等、張保太首倡邪教。
勾結數省匪類。
謀為不軌。
實為罪魁。
今雖已伏冥誅。
尚未明正國法。
該督定拟之時。
應按戮屍之律具題。
可傳谕張允随知之。
○又谕、前據張廣泗奏、會緝邪教摺内稱、臣閱劉奇所造悖逆之言。
不禁為之發指。
至黔省之魏王氏。
以一女流。
公然接伊夫之教。
受保太之封。
以右中宮兼管左中宮。
加升總統宮元佛權。
而伊子魏之瑗等三人。
俱授為果位金剛名目。
凡有進教之人。
悉倒魏堂挂号。
複于乾隆八年内。
前往四川谒見劉奇。
兼與蘇君賢、即李開花。
暗通聲息。
實皆罪無可逭、等語。
今據紀山審訊郭獻純供内。
有魏王氏說、蘇君賢要受刑戮。
恐做不得皇帝之語。
是魏王氏顯系謀為不軌案内主持之要犯。
不特邪教内倡失惑人之首惡也。
可傳谕張廣泗、務必嚴加研訊。
按律正法。
以昭國憲。
不得任其避重就輕。
祗以邪教定拟完結。
○又谕、廣東瓊州府屬。
有應徵牛新等項稅銀四千二百餘兩。
據該督撫查奏、此項稅銀内、有無着銀一千七百餘兩。
實系畸零小戶。
難以照舊派徵等語。
朕思牛新等項稅銀。
雖載在全書。
例應徵納。
今既查明此内有無着銀兩。
若按額徵輸。
民力未免拮據。
着将廣東瓊州所屬、應徵牛新等稅内無着銀兩。
加恩永行豁免。
俾邊海貧民。
不緻有追呼之擾。
該部即遵谕行。
○赈貸山西太原、陽曲、二縣。
被水災民。
并予緩徵。
○辛酉。
谕曰、禦史戴章甫奏請、續修吏部現行則例。
以備章程。
俾法制周詳。
按冊可考等語。
朕思為政之要。
貴于端本。
本既立、則總持大綱。
使萬目無不條貫。
自免叢脞之患。
此臨下以簡。
正諸務之所由就理。
非屏棄一切之謂也。
夫經理庶政。
整饬官常。
自不得不立定章程。
定章程、乃所以昭法守。
書曰、其爾典常作之師。
欲其遵守而無事紛更也。
國家所定法制。
皆盡善盡美。
原極純備。
因簿書日繁。
其事偶有一二難于畫一者。
不得已而稍為變通。
不過随時酌辦。
因事加詳。
豈能遠勝于前。
即斟酌妥協。
亦不出前人範圍之内。
若必欲每事立一成規。
無論勢難畢備。
而條分縷析。
屢易屢增。
實亦無此政體。
晉杜預雲、簡書愈繁。
官方愈僞。
不揣其本而齊其末。
其失滋多。
且條件繁瑣。
則官司不能記憶。
考核難以遍及。
以類相混。
不知何所适從。
而書吏之緣以為奸者。
匿其正條。
出近似者以逞其欺弊。
尤易于上下其手。
其弊可勝舉乎。
又據稱刑部則例館。
曾奏明三年一次纂輯。
今吏部則例。
積至五年。
似宜先行纂輯等語。
刑部為谳決之司。
動關民命。
其條例拟議之處。
較别部為多。
但現在律例。
皆再三詳定。
以期協中。
亦不宜輕于損益。
從前所定三年。
朕意亦謂太速。
嗣後刑部似應限以五年。
至于吏部等部則例。
即限以十年、亦不為遲。
着大學士會同九卿。
将如何分年纂輯之處。
定議具奏。
○又谕、今年直隸通省。
雨旸應時。
田禾豐稔。
惟近日宣化縣所屬之村莊、有被雹之處。
輕重亦不等。
被雹雖向無赈濟之例。
朕念彼地上年被旱。
百姓度日艱難。
今年夏月幸獲雨澤。
秋成有望。
而此被雹之處。
又複不免向隅。
朕心轸念。
着該督委員确查。
将被災較重之地畝。
酌量赈恤。
該部即遵谕行。
○谕軍機大臣等、逆犯魏王氏一案。
已差刑部司官。
前往貴州會辦。
着将劉奇消息主張供解。
并诘問劉奇供單。
抄錄密寄張廣泗、究訊明确。
速行定案。
再應正法之各犯内、如魏齋婆等決不待時之重犯。
着達青阿監看行刑。
餘着照例具題。
于本内仍将已經正法之犯。
按律定拟聲明。
可傳谕刑部司官。
并寄谕張廣泗、照此辦理。
所有一應邪教書本圖籍簡帖字迹。
此案已結之後。
不便存于該處。
達青阿回京之日。
交伊帶來。
并谕雲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