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督兼管巡撫張允随、辦理張曉一案。
四川巡撫紀山、辦理雨□淋龍一案、亦知之。
○又谕、從前奉天越獄盜犯宋義。
乃系積惡要犯。
朕已降旨、谕令嚴拏。
乃數載尚未弋獲。
官弁等甚屬怠玩。
聞得此犯行蹤詭秘。
出入無常。
每探信息。
即便遠揚。
近聞逃回錦州本家藏匿。
未知果否。
可傳谕那蘇圖、達勒當阿、嚴饬屬員。
設法上緊捕緝。
務期速獲。
○予故禮部尚書銜、兼國子監祭酒、加贈太子太傅、谥文定、揚名時。
入祀雲南省賢良祠。
○以故奉恩将軍格爾賓子瑤章、襲職。
○以杭州鑲白旗滿洲協領西勒讷、為杭州左翼滿洲副都統。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三河縣民辛仲舉女辛氏。
○壬戌。
上奉皇太後還宮。
○詣大高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熱河副都統索拜等奏、準直隸總督那蘇圖咨、喀喇河屯化育溝等處。
修補兵房一案。
臣等查獅子溝等處。
現在拆毀官房。
除可用之磚瓦擇用。
餘碎破磚瓦。
就近運往。
不敷再行買補。
兵房各處散置。
俱應派員監修。
臣等仍不時察驗。
一切紙筆及監修等飯銀。
照例于餘平項下動用。
得旨、若委之地方官。
必緻糜費。
爾等如此辦理、甚好。
另有谕旨。
已交軍機矣。
谕曰、駐防官兵。
俱于派往駐防之初。
建立官房居住。
如有曹□少爛朽壞之處。
皆系伊等自行修補。
各省皆然。
此特因賞給伊等居住之房。
即系伊等自有之産。
若仍官為修理。
伊等轉恃有官修。
反緻任意毀壞。
但熱河兵丁居住房産。
向有舊房未曾修理者。
故此俯準所請修辦矣。
不可援以為例。
着寄谕副都統索拜、并那蘇圖等知之。
○赈貸湖北漢川、潛江、雲夢、應城、江陵、襄陽、棗陽、七縣。
被水災民。
鄖縣、被雹災民。
并予緩徵。
○癸亥。
谕、據蘇州巡撫陳大受奏稱、淮、徐、海、三屬。
先于六月初旬。
因東省沂蒙等處之水并發。
以緻江南沂、沭、六塘運河。
一時俱漲。
又因本地雨水過大。
邳、宿、清、桃、安、海、贛、沭、八州縣。
田地被淹。
銅、沛、豐、蕭、砀、睢、六縣。
俱報被水。
又因河湖異漲。
水趨下遊。
寶應、阜甯、濱水田地。
複被淹浸。
山、鹽、等處低田。
亦在所不免等語。
江南本屬水鄉。
而此十數州縣。
逼近湖河。
常有水患。
今年水勢較前更大。
是連年歉收之地。
又被災荒。
朕心深用憫恻。
着該督撫加意撫恤。
不必拘于成例。
務使災民不緻失所。
從前降旨、令該地方官、于豐收之處。
采買谷麥。
以備赈濟之用。
着再将本年漕糧。
截留二十萬石。
令該督撫酌量、分給被災州縣。
以資接濟。
該部即遵谕速行。
○戶部議覆、禦史馬燝奏稱、邪教煽惑人心。
地方官苟能稽察嚴密。
自可潛弭。
如劉奇等犯、匿迹黔省。
蠱惑愚民。
久而敗露。
前此十餘年間。
未聞有鄉保舉首。
有司究治。
則黔川等省保甲。
有名無實可知。
應令直省督撫、将現行保甲冊籍。
嚴饬稽查。
其有形迹可疑。
鄉保不得徇隐。
地方官立即查拏。
月終令鄉保出結。
地方官按季結報。
督撫訪核彙奏。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
張保太一案。
流傳既久。
蠱惑煽誘。
以緻蔓延數省。
惡積而不可掩。
逆迹終于敗露。
已将首惡劉奇等、按律正法。
其餘皆分别治罪。
惟愚民無知。
實系被誘入教者。
俱寬其既往。
予以自新。
但妖書僞谶。
實為煽惑之端。
被誘之人。
所在多有。
應定以限期。
令将一切圖像妖言。
赴地方官自首。
立即焚毀。
免其究治。
如逾限不首。
仍有私立教堂。
誘人附和。
廣集匪黨。
以吃齋誦經為名。
希圖生事者。
立拏嚴究。
不得仍前姑息。
以緻釀成悖逆之罪。
今雖部議嚴行保甲。
但為治之道。
宜端其本。
稽察保甲。
猶屬末節。
地方大吏。
以及群有司。
果能留心化導。
使小民鹹知忠孝大義。
則平時尊君親上之心。
睦姻任恤之誼。
皆根于至性。
油然自生。
豈有複從此邪說。
與群不逞之徒為伍。
甘蹈法網者。
此皆由化民成俗之風未臻。
亦各有封疆之責者、所宜引為已咎而自恧也。
嗣後尚其留心訓迪。
以治其源。
俾奉法者益堅其向善之誠。
躍冶者頓改其不馴之習。
斯不愧父母斯民之責矣。
○又議覆、署兩淮鹽政吉慶奏稱、自定額以來。
高郵州甲子、乙醜、丙寅、等綱。
鹽多壅滞。
寶應縣乙醜、丙寅、等綱。
亦難督銷足額。
緣路當孔道。
鹽艘往來。
貧難老少。
多以零星換食。
是以民間鮮買官鹽。
惟泰興一縣。
與場竈隔遠。
又非往來大路。
民間盡食官鹽。
額引不敷銷售。
請于高郵額引内。
撥出六百引。
寶應額引内、撥出四百引。
入泰興縣行銷。
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覆、兩廣總督策楞、署廣西巡撫鄂昌奏稱、粵西銅廠。
開采年久。
隴路深遠。
挖取維艱。
工費實繁。
若照原定二八抽課外。
每餘銅百斤、給價八兩三錢、及九兩二錢之數收買。
實在不敷。
應請即遵谕旨所定十三兩之價。
作為定價收買。
俟将來礦旺銅裕。
即行據實核減。
又商人出銅百斤。
除抽課外、餘銅八十斤。
每百斤給價十三兩。
核計祗該價銀十兩零四錢。
商民實無餘利。
請将餘銅官買一半。
其一半給商自賣。
獲有餘利。
庶踴躍開采。
應如所請。
從之。
○刑部議覆、大學士公讷親等奏稱、旗婦趙王氏。
因伊夫趙宗普在日。
曾行宏陽教惑衆。
夫故、趙王氏即傳其教。
招引民人孔芝華等、作會散香持咒。
以治病為名。
蠱惑诓騙。
殊屬不法。
請将趙王氏拟絞。
孔芝華等拟流等語。
查左道聚衆、煽惑人民、為首者絞監候。
應如所請。
照例分别辦理。
至近畿州縣。
此教已行數年之人。
應将失察之地方官。
交吏兵二部議處。
從之。
○江西道監察禦史歐堪善奏、在部候選蔭生人員。
請試以古論時務等策。
簡派大臣閱卷。
定其甲乙。
交吏部帶領引見。
以等第先後、為铨選次序。
若文理荒謬者。
令回籍讀書。
三年後再行赴部考試。
武臣之後。
有文字未谙。
而弓馬熟習。
願改武職者。
聽其呈部改補。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又奏、六部衙門。
惟吏戶兵工書吏。
最為弊薮。
請嚴饬各部堂司官。
留心檢察。
一應谒選引見官員。
公文當堂投遞。
不得私通書辦。
違者、官則從重處分。
吏則按律究拟。
得旨、所奏是、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是月。
奉天府府尹蘇昌奏、承德、海城、蓋平、廣甯、四縣被水。
先經奏聞在案。
續據遼陽、複州、甯海、錦縣、甯遠、義州、等六州縣報稱。
六月間陰雨連綿。
河水漲發。
田禾被淹。
廬舍坍塌。
查奉屬被水十州縣。
惟廣甯地低災重。
臣委員查勘。
先給一月口糧。
餘照例次第辦理。
得旨、覽奏俱悉。
如是、則成災與不成災分數。
究屬輕重若何。
何不明悉奏聞耶。
尋奏、據承德、海城、遼陽、複州、蓋平、甯海、義州、甯遠、等州縣。
陸續勘報。
系不成災。
惟廣甯地勢最低。
成災約七八九分不等。
而義州、錦縣、于查報後旋被雹災。
成災僅止一隅。
分數與廣甯相仿。
現經查明戶口。
分别赈恤。
得旨、知道了。
督率屬員。
善為妥辦。
奉省吏治。
頗屬廢弛。
汝宜加意也。
○欽差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奏報、江南淮、海、徐、邳、一帶。
自五月中、陰雨連綿。
低窪處積水。
嗣因六月中旬。
山東山水陡發。
汶河盛漲直下。
是以淮屬之桃源、安東、清河、徐屬之邳州、宿遷、與海州、沭陽、等州縣。
被災最重。
山陽、睢甯、贛榆、沛縣、次之。
阜甯、銅山、蕭縣、豐縣、砀山、與揚屬之高郵、寶應、又次之。
所幸黃運湖河。
順軌安瀾。
受患不緻倉卒。
較乾隆七年水災稍輕。
督臣尹繼善、撫臣陳大受、已撥司庫銀十萬兩。
貯淮安府庫。
以備撫恤之用。
臣先令海州知州。
查明被淹戶口。
動用庫銀。
俾災民得早安插。
俟尹繼善、陳大受、到淮日。
再将作何辦理處。
會商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