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
得旨、覽奏稍慰。
七年大災。
赈濟不遺餘力。
朕恐今年全免正項錢糧。
若複似七年。
即恐國用亦有所不足矣。
今知災重不比七年。
用是稍慰。
然究有幾成災。
赈項至幾許而足耶。
○又奏、今年黃運湖河。
于六月中旬後。
秋汛日增。
清江浦黃河南岸。
與山安海防一帶。
較乾隆七年之水。
更長一丈五尺。
及數尺不等。
其宿虹廳屬黃河北岸之朱家閘。
七月十五六等日。
汛水陡長。
下壩埽工蟄陷一百八十餘丈。
河臣顧琮、率員晝夜搶修。
并挖開下壩之孫家塘。
放入下塘。
裡戗與河水既平。
溜勢随經順軌。
再海防廳屬之戴家馬頭老堤。
年久滲水。
加以十八九日。
風雨連綿。
撈土幫築。
不能堅實。
危險非常。
幸河臣先期委員駐劄該工。
督率兵夫。
随坍随築。
今亦幸保無虞。
再今年中河。
自東省汶、泗、沂、諸水。
異漲奔騰。
至駱馬湖口。
是以全湖之水。
灌入中河。
臣與河臣商酌。
将六塘河入海之五丈、車軸、六裡、義澤、等河口。
各坼開十數丈。
分減駱馬湖水。
中河亦無添漲之患。
至洪澤湖于伏秋二汛。
水長至一丈四尺餘。
雖将蔣家閘、天然壩、俱行開放。
而南滾壩過水。
尚至五尺五寸。
幸下遊屢經修浚。
河道深通。
尚無泛濫。
并将通河之芒稻等閘。
通海之天妃等閘。
星速全行開放。
務俾洪湖減下之水。
即日消退。
毋緻阻抑為患。
得旨、覽此奏、始稍慰近來南顧之憂耳。
近年異漲。
實屬異常。
而未緻有沖沒之患。
實上天眷佑。
河神默助也。
曷勝額感。
然朕命卿前往。
亦不無小補。
今既經此一番。
則情形自複不同。
與顧琮詳議善後之策可也。
○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王徐氏倡行邪教。
臣具奏時、祗知照左道惑人律。
嚴究黨羽。
實不料張保太之黨。
竟有謀為不軌之事。
迨黔省事發。
臣遵旨逐加研究。
始據王徐氏供出劉奇逆謀。
則凡與聞逆謀各黨羽。
自應徹底根究。
據實辦理。
不敢稍涉文飾。
得旨、覽奏俱悉。
以後遇此等事。
當慎其始。
必俟已發而後覺知。
則所謂封疆之寄者何在。
○署漕運總督左都禦史劉統勳、奏報雨水情形摺内、并陳會審韓烈揭報葉存仁等一案。
遵谕不敢瞻徇偏向。
得旨、是、此案韓烈所得罪者多矣。
非一不顧利害之直士。
必一铤而走險之小人。
汝一秉公辦理。
其情自見。
若有所瞻顧偏倚。
豈朕差汝審理之本意乎。
○欽差江蘇學政崔紀、布政使安甯奏、會審浙江營兵沈光耀等夥劫一案。
系該府同參令倪知本訪獲。
并非營員覺察拏送。
乃提臣陳倫炯、竟據營員捏飾自行訪拏之詞具題。
又恐部駁。
随差武弁到部行賄。
冀免重處。
再臣閱案内、倪知本先禀縣獲。
後詳營獲。
情節互異。
據供系遵撫憲批示。
文武和衷。
不可貪功。
視為秦越等語。
因改禀具詳。
是撫臣常安、亦有代提臣及營弁開脫之意。
得旨、好。
所辦甚公平而妥。
照例具題可也。
若以此案論。
倪知本有功無過。
其為何參革之處。
令馬爾泰秉公查奏。
○浙江巡撫常安奏、督臣馬爾泰平日不能約束兵弁。
辦理夥劫一案。
庇護營員。
前既特參知縣倪知本等。
後見營員行賄敗露。
轉左袒文員。
并欲以臣之批禀。
實臣以瞻顧之咎。
希圖诿卸。
得旨、此奏甚愚而險。
汝所指馬爾泰之處。
朕不能為之諱。
實皆有之。
然汝之過處。
汝何不明言耶。
将以巧辭欺朕。
朕豈被汝等所欺之主哉。
不思以國家政務為重。
和衷辦理。
而為是先入之言。
甚屬無恥。
以汝平日于地方尚屬安靜。
故姑留之。
知愧知改汝之福。
遂非遂過汝之禍。
慎之戒之。
○福建巡撫周學健奏、台灣土地膏腴。
一歲數獲。
餘粟足供福、興、漳、泉、盤運。
近歲商船運粜内地者漸少。
每發價赴台采買。
經年不能買足。
臣再四密訪。
知台郡采買官價。
發于有田業戶。
所發之價。
祗令一半谷石歸公。
為奉文采買之數。
餘并不令繳谷。
至次年青黃不接時。
按時值繳價還官。
獲利加倍。
以故各官私買之谷。
轉多于公買。
私買既多。
遂置公買于緩圖。
此節年相沿陋弊。
臣訪知即應奏革除。
但台郡遠隔重洋。
各官幕賓脩脯。
以及巡台供應。
費倍内地。
是以各官惟藉此以補養廉不敷。
若驟革除。
恐官員不給。
即生無窮弊端。
是以于本年奏準、采買餘粟二十萬石。
遴選妥員赴台。
發價采買。
一則杜地方官乘機私買之弊。
一則即令該員将台郡采買積弊。
并革除後不至掣肘之處訪實。
再行斟酌具奏。
得旨、所奏奉公除弊之中。
而複情理允當。
嘉許之外。
無可批谕。
酌量妥為之可也。
○湖北按察使徐琳奏、五刑之有流徒。
其罪本不至死。
第此等人犯。
在配所守分者鮮。
無賴者衆。
蓋名為交地方官。
實則地保收管而已。
防範既疎。
難免别生事端。
則地方之累。
伏思大辟而下。
既有充軍一條。
其罪至流徒者。
與其安插遠鄉。
不若即羁管原籍。
地方官按月點卯稽查。
如三年後果能悔過自新。
即取具地保鄰族甘結。
申報上司準免。
既省有司案牍之繁。
并可減道途囚糧之費。
免兵役遞解之勞。
得旨、此見可謂奇特。
朕亦知其有名無實。
但以成例相沿。
不肯輕改。
俟朕再酌之。
○湖南巡撫楊錫绂奏、臨武、藍山、二縣。
七月間蛟水陡發。
田禾廬舍被淹。
委員查勘。
動項興修。
分别赈恤。
報聞。
○河南巡撫碩色奏、豫省入夏以來。
甘霖疊沛。
可望有收。
嗣據開封府屬之鄢陵、歸德府屬之商邱、甯陵、永城、虞城、睢州、考城、柘城、汝甯府屬之新蔡、陳州府屬之淮甯、扶溝、商水、沈邱、許州屬之郾城、等州縣。
先後報稱、自六月初一至十三四等日大雨。
低窪積水。
比時節氣尚早。
猶可補種晚禾荍麥。
讵料六月二十至七月初九等日。
複經大雨。
河流泛溢。
難免成災。
俟各屬勘明分數。
及應赈戶口。
奏請蠲緩加赈外。
現動社倉谷石。
先給一月口糧。
得旨、至此時而始行奏聞。
非玩視而何。
既已失之于前。
若查辦複不妥協。
以緻或濫或遺。
汝罪其可辭乎。
且汝安居省城。
不太逸乎。
旨到、即日親往被災處所。
詳查妥辦奏聞。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報、合水縣之邢家坪、安平縣之秤鈎堡、磨石溝、漳縣之魚蔔池、河州之柴東嶺、永昌縣之河西壩、平番縣之曹家堡、打柴溝、莊浪廳之一眼井、甯夏縣之通貴堡等處。
夏間先後被雹傷禾。
又中衛縣之白馬灘、暴雨沖決。
高台縣之柔遠堡、四号屯、禾苖生蟲。
臣即委員查勘。
赈恤借貸。
照例分别辦理。
得旨、是、妥協為之。
○大學士川陝總督公慶複、四川巡撫紀山奏稱、大乘教首犯劉奇、造作逆詞、陰謀不軌。
實屬大逆不道。
應從重照謀大逆律、淩遲處死。
蘇君賢、冒認李開花。
狂悖惑人。
妄圖非分。
谯元魁、周鳳翙、附逆誘衆。
散布邪言。
亦非尋常從犯可比。
均照妄布邪言、煽惑人心、為首例、斬立決。
仍請枭示。
四犯家屬。
查明解部。
賞給功臣家為奴。
下部如所議行。
○四川巡撫紀山遵旨奏覆、川省五方雜處。
商賈每以聚會聯絡鄉情。
會名亦多。
不僅有火官名色。
其中不無藏匿匪類。
臣莅任後、即饬屬禁止。
但于劉奇等渠魁。
未能查出究治。
疎忽難辭。
嗣後惟有時刻留心。
以期鋤奸除弊。
得旨、一之為甚。
豈可再乎。
以後遇此等事。
當留心慎籌。
此正汝封疆大臣之要務也。
○貴州總督兼管巡撫事張廣泗奏覆、臣查邪教根源。
多緣假托做會名色。
招徒惑衆。
臣密饬察訪。
前于四月十五日、适值火官會期。
遂将魏王氏乘機擒獲。
訊供張保太大乘教内、于天官地官水官三會外。
又添一火官會。
每逢會期。
齊集建醮。
自張保太問罪後。
衆人漸散。
臣恐餘黨竊發。
仍饬各員弁查訪。
如借做會名色、糾集徒衆者。
即行嚴拏究治。
得旨、覽奏俱悉。
此番重處示警之後。
想邪教自當稍歛。
然總應時常留心防範者。
卷之二百七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