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蹈前轍者。
着該督撫查出。
分别究治。
該部遵谕行。
○杭州将軍薩勒哈岱、乍浦副都統額勒登等奏、乍浦左右兩營。
滿蒙閑散餘丁。
自雍正十一年。
前任将軍阿裡衮奏準。
均勻分隸各佐領後。
迄今十有四年。
十六佐領内。
共增出二百四十餘名。
其中丁多旗分。
有十名至三十餘名者。
丁少旗分。
有止一二名至十名以内者。
各旗兵額皆同。
而餘丁人數不齊。
挑取披甲拜唐阿時。
丁少者易得挑充。
丁多者每緻壅滞。
請仍照阿裡衮奏準之例。
将餘丁二百四十餘名。
均勻分隸十六佐領内各十五六名。
庶不礙将來挑取。
得旨允行。
下部知之。
○庚午。
谕軍機大臣等、湖廣衡州府屬之安仁縣、刁民聚衆鬨堂一事。
從前未據楊錫绂奏報。
今該撫将該縣知縣、具本題參。
朕已照該撫所請。
将易源革職。
但此等挾衆鬨堂之事。
即将地方官參處。
恐轉啟刁民目無官長。
聚衆生事之風。
于地方深為未便。
可傳谕楊錫绂何未慮及耶。
嗣後留心辦理。
尋據奏覆、臣以愚民聚衆鬨堂。
刁風固不可長。
而州縣辦理不善。
每緻激成事端。
是以饬拏首犯重處外。
并将該縣辦理不善緣由。
查明題參。
今蒙恩旨優容訓饬。
臣嗣後遵谕詳慎妥辦。
得旨、事事皆俟朕訓。
不知汝等所司何事也。
○太常寺少卿鄒一桂奏、丁祭後殿四配位前。
雖有陳設而無進獻。
于禮殊為阙失。
應令國子監堂官。
于助教内增派分獻官二員。
臣寺亦酌派贊引官二員行禮。
至四配前陳設四案。
帛祗兩端。
亦應添補。
得旨、着交該衙門。
○辛未。
谕、朕覽禦史周禮奏請、将戶部侍郎李元亮、開缺守制一摺。
所奏似是而非。
且有意以行其私。
國家用人。
其權斷不可下移。
或仿照定例。
或偶爾變通。
朕心自有權衡。
總期得人任事耳。
豈臣下所可意為進退者。
如果所用之人。
或有不當。
所行之政。
或有缺失。
言官自當陳奏。
以盡繩愆糾缪之責。
豈可于用人大事。
懷挾私心。
借守禮之名。
以阻撓國政乎。
且守禮之議。
明朝為甚。
竟成門戶。
操戈相向。
試問于彼時政務。
曾有何益乎。
是以雍正年間。
間有令諸臣在任守制者。
而亦絕無守禮之議。
此正政治清明。
下無浮議之善驗也。
祗以外任官員。
多有鑽營督撫保題之弊。
幾至習為故常。
朕是以降旨停止。
其必不可少之人。
無能相代者。
仍準保題核奪。
即外任大員有丁憂者。
亦令回京守制。
或在内用為卿貳。
或外缺又複需人。
仍令前往署理。
其在外必需之有司官員。
斷難更易者。
經督撫題請、不令回籍。
間亦從允。
此皆因地因人。
于禮制之中。
稍為權宜。
并未于滿漢而有所區别也。
乃周禮奏稱、李元亮雖屬旗員。
究不可與滿洲并論。
不知漢軍百年以來。
與滿洲無異。
即有事故。
亦皆遵百日成服之例。
過期即照舊任事。
李元亮現為都統。
例不開缺。
豈伊可為都統。
而侍郎反不可乎。
周禮之意。
不過以為複占漢人一缺耳。
又奏稱何必與前旨相違。
以緻聖谟洋洋。
頓成反汗等語。
朕前旨内、原有無人相代。
仍準保題之例。
今春令大學士尚書侍郎内保舉能勝侍郎之員。
而所舉率多不能勝任。
經朕召見。
一一指出。
面加申饬。
周禮獨不聞知。
而為此奏。
亦何愦愦至于此極。
目前應補侍郎之人。
朕再三籌度。
或曾經擢用。
知其不能勝任者。
或新進未久。
難以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