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修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文淵閣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領侍衛内大臣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吏部理藩院事務正黃旗滿洲都統世襲騎都尉軍功加七級随帶加一級尋常加二級軍功紀錄一次臣慶桂總裁官經筵講官太子太傅
文華殿大學士文淵閣領閣事稽察欽奉上谕事件處管理刑部戶部三庫事務世襲騎都尉軍功加十九級随帶加二級又加二級臣董诰内大臣戶部尚書鑲藍旗滿洲都統軍功紀錄五次尋常紀錄十四次臣德瑛經筵講官太子少保工部尚書紀錄六次臣曹振镛等奉敕修
乾隆十一年。
丙寅。
九月。
甲午朔。
上詣堂子行禮。
○谕、昨入宴宗室内。
有名諸爾杭阿者。
乃朕孫輩。
已令改名綿慶。
着傳谕履親王、莊親王等。
朕初次見孫。
以後永字下輩。
即用綿字。
并将朕此旨載入玉牒。
○乙未。
谕履親王、莊親王等、今日朕閱瀛台賜宴王公等進呈紀恩詩内、有名永琮者。
朕昨與七阿哥命名用琮字。
則上下二字俱同。
着将外間永琮、改名永瑺。
再敬事房所收永字輩字樣。
系何年拟定。
曾否向外廷傳知。
如未經傳交。
即是當年總管等遺漏。
爾等檢查外間重用内廷字樣。
或系賞出。
或系王公等自行命名。
如系賞出。
何以不于收貯字樣摺内注銷。
其錯誤自在總管等。
若系王公等自行命名。
明知此字系内廷拟定。
因何複行檢用。
王公等亦有不合。
并着王等、查外間所起名字。
與内廷所收字樣重複者。
共有幾人。
現在俱毋庸另改。
即将摺内字樣注銷。
嗣後外間起名。
不得複用内廷拟定字樣。
○谕軍機大臣等、前據福建提督武進升摺奏、上杭縣因蠲免錢糧。
鄉民欲将業戶田租、四六均分。
土棍羅日光等、聚衆械毆業主。
及地方官弁、撥差兵役拘攝。
複敢聚衆拒捕等語。
朕已降旨通行曉谕。
今武進升又奏稱、鄉民俱投結自首。
不敢附和為匪。
已經解散。
首犯自必就擒。
地方業經安帖等語。
此案未見周學健奏聞。
爾等可傳谕詢問之。
令其将實在情形。
詳細具奏。
至鄉民抗官拒捕。
刁風亦不可長。
今雖解散。
其為首重犯。
毋得姑息完事。
必當嚴處以警刁風。
可一并傳谕知之。
尋奏覆、此案首犯林大喬、于該縣擒獲羅日育等後。
即驚逃潛匿。
經該府下鄉。
剀切開導。
令各安生業。
遵例交租。
并親赴林大喬住所查察。
該犯知難脫漏。
自出投首。
現在民情俱皆甯帖。
至羅日光等、亦經陸續訪獲審明。
從重究拟。
至于抑勒随行之鄉衆。
已經畏法改悔。
似宜從寬辦理。
報聞。
○又谕、朕聞住居瀚海喀爾喀等遊牧地方。
遇旱損傷牲畜者。
每就水草多處遠徙。
亦有無力不能遠徙者。
其東西二路、着派鄂實、那齊布、與該部才幹章京。
馳驿速往。
會同該盟長副将軍等查明。
應如何赈恤賞給、接濟生計之處。
詳核議奏。
其他徙入紮薩克等旗者。
且勿驅逐。
俾得蕃養牲畜。
若不能禦冬。
有應賞口糧茶食等物。
一面奏聞。
一面就近、或于鄂爾坤軍營。
或于歸化城等處運往。
即便賞給。
務使得沾實惠。
○戶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奏稱、勘明歸安、龍遊、建德、三縣。
沖廢沙積。
坍卸無徵田地。
所有應徵地丁銀米。
請循例豁免。
應徵漕白二糧。
一并開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
○又議準、廣東巡撫準泰奏稱、廣州、肇慶、二府。
因水沖壓。
沙石夾雜。
難墾田地、共三十七頃、六十二畝有奇。
其編徵銀米。
請照數豁除。
從之。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乾隆五年遵旨議定。
将喀爾喀遊牧。
安設内卡之齊克濟等處。
鄂爾海地方為中。
南至博羅椿集等處。
北至額得爾、齊得爾之伯勒齊爾、等處為外界。
此内遊牧居住。
各按指定之界。
不得踰越。
但今戈壁地方。
連年少雨。
水草甚乏。
該處遊牧者俱移居杭愛。
地狹人稠。
水草愈覺不足。
蒙古生計拮據。
請将該處遊牧地方。
少加展放。
令在安設内卡之紮蔔堪等處内遊牧。
仍饬駐劄烏裡雅蘇台參贊大臣。
不時巡查。
得旨軍機大臣議奏。
尋議、令額驸策淩、與喀爾喀副将軍等、将喀爾喀遊牧。
指定何處起止不許踰界。
仍令參贊大臣巡查。
遇有越界遊牧者。
查出治罪從之。
○丙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奉皇太後居暢春園。
○上幸圓明園。
○遣官祭曆代帝王廟。
○遣官祭都城隍之神。
○移太倉州州同駐茜泾城、鑄給印記。
從兩江總督尹繼善請也。
○丁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前降旨。
截留下江漕糧二十萬石。
以備赈粜之用。
今思上江鳳、颍、泗、各屬地方。
亦多被水。
雖視淮、徐、海、較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