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
其各崇實黜浮。
俾誠心相浃。
而吏治民風。
進而日上。
是所望于督撫諸臣也。
○工部議準、河東河道總督完顔偉奏稱、蘭陽縣汛北岸耿家寨堤工。
本年入春以來。
大溜北趨。
勢甚危險。
查南岸西灣朱家莊南。
坐成兜灣。
河頭已有吸川之形。
下至東灣何家莊。
灘勢回曲。
河尾又有建瓴之勢。
亟宜乘時挑挖引河一道。
分順水勢。
庶耿家寨一帶堤工。
化險為平。
并于河尾抽溝二道。
以資宣洩從之。
○赈貸山東滕縣、單縣、平度州、三州縣。
被水災民。
并予緩徵
○赈兩淮海、贛、二州縣屬。
闆浦、徐渎、中正、莞渎、臨洪、興莊、等六場。
被水竈戶。
并蠲緩新舊額賦。
○己亥。
上幸靜宜園。
駐跸。
至壬寅皆如之。
○谕、今年山東被水。
雖不過一鄉之内。
間有數區。
而州縣頗多。
恐倉儲所貯。
不敷赈粜之用。
着将該省本年漕糧内、截留十萬石。
令該撫酌量分派各州縣衛。
以為備用。
○谕軍機大臣等、朕前降旨、詢問喀爾吉善、山東被災州縣内、有嘉祥、菏澤、钜野、稱為勘不成災。
而單縣、滕縣、峄縣、三處。
未經奏及。
令其覆奏。
嗣據喀爾吉善覆稱滕、單、二縣。
已經題報。
其钜野、菏澤嘉祥、峄縣、等處。
現在委勘查辦等語。
至今尚未覆奏。
今聞曹縣沂水、二縣。
被災亦重。
從前喀爾吉善、但請借給耔種。
恐撫恤未周。
爾等可傳谕、令其再加确查。
如果災重。
作速一并題報。
此外或更有未報州縣。
亦着查明奏聞。
○大學士等議奏、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請派員。
查勘新開鹞鷹等河一摺。
查奉天所屬廣甯等處、地勢低窪。
而新開鹞鷹等河。
向無河身。
遇雨水過多。
漫衍四出。
若開一大河。
引水歸海。
不特孔道鄉村。
可保無虞。
于旗民蕩田。
均有裨益。
但盛京發祥之地。
開挖河道。
創興大工。
不可不詳細查勘。
請欽派大臣一員。
并帶欽天監善看風水人等、會同該将軍查勘定議。
得旨、依議。
着派高斌馳驿前往。
伊所帶章京官員。
亦着馳驿。
○禮部議覆、建威将軍補熙等奏稱、各省駐防将軍之随印筆帖式。
例于本省考取。
臣現将綏遠城八旗兵丁内、考試滿漢繙譯。
就中揀閱。
祇有三卷粗通。
此皆由未谙漢文之故。
臣前奏請城内設立、蒙古學。
将近三年。
俱各發憤勤學。
甚屬有益。
請于綏遠城内、照蒙古學之例。
設立滿漢繙譯官學。
令其教習等語。
應如該将軍等所請、于綏遠營八旗左右兩翼。
各設教習一員教導。
從之。
○以内閣學士介福、為盛京刑部侍郎。
○庚子。
谕曰、大學士張廷玉、現今在京總理事務。
朕念其年逾古稀。
若照例直宿。
未免過勞。
着日間進内辦事。
不必直宿。
○又谕軍機大臣等、邪教煽惑多人。
延蔓數省。
皆藉經堂為藏納之所。
此番嚴拏黨羽。
務絕根株。
所有齋堂祠廟。
若仍留故迹。
恐将來不法之徒。
複藉此招引惑衆。
爾等可傳谕辦理邪教之各省督撫。
令其将現在查出之經堂。
酌量地方沖僻。
或撥作堆鋪。
分給兵丁。
或改置社倉義學。
令地方官不時查察。
毋使餘燼複熾。
俟伊等奏事之便發去。
○大學士等議覆、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奉天府尹蘇昌、條奏清查流民事宜。
内稱山海關、至喜峰口、邊牆坍缺甚多。
遊民勢必冒越。
請令直隸總督、古北口提督、再加汛守巡查又九關台、松子嶺、兩處邊壕外。
與塔子溝地方相接。
每多私越入境者。
亦請令督提等、嚴饬巡查。
又關口稽察既嚴。
其由海道随赴奉天者。
勢所必有。
請無論商船人渡。
俱着于有官兵處停泊。
以便稽查等語。
均應如所請辦理。
至所稱奉屬寓民。
應入籍者、準其入籍。
不願入籍者、令其依限還鄉。
如有作奸犯科。
斷難姑容。
嗣後無論新報入籍、及商賈匠作傭工等、一經犯法。
除例應題報者。
候部覆遵行外。
其餘細事雜犯。
悉行遞回原籍安插等語。
查奉天乃根本之地。
向來風俗淳厚。
今流民雜處。
恐其漸染澆漓。
現在入籍。
必循分守法者。
方為良民。
其作奸犯科之徒。
固難寬縱。
但所犯科條。
自有輕重。
今該将軍所奏。
無論細事雜犯。
皆遞回原籍。
未免竟無分别。
押解亦不勝煩。
應令按審情罪。
分别辦理。
從之。
○鑄給直隸唐縣管理水利主簿钤記。
新城縣水利縣丞關防。
滿城縣方順橋、兼管河務巡檢司印信。
從總督那蘇圖請也。
○旌表守正捐軀之湖北谷城縣民文朝元妻劉氏。
○辛醜。
上禦靜宜園勤政殿。
賜随從諸王侍衛、并防守官員等宴。
○谕、今年朝審秋審情實各犯。
着停止勾決。
○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