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辦差文武官員内。
如有罰俸住俸降級之案。
俱着準其開複。
該督撫等、查明咨部辦理。
○又谕、保定府駐防兵丁内。
閱操兵丁等。
着各賞給一月錢糧。
未經入操官員兵丁内、将年及七十八十以上者。
交總督那蘇圖查核。
分别賞赉。
尋奏、保定駐防退甲閑散内、其八十以上者。
應照雍正十三年恩诏賞給。
七十以上者酌減。
至老婦等雖恩旨内未經指明。
應否頒給之處請旨。
得旨、着一體賞給。
○是日、駐跸保定府行宮、翼日如之。
○壬申。
上幸教場閱兵。
○賜随從諸王大臣等宴。
○賜蓮池書院禦書扁曰緒式濂溪。
○谕、據将軍傅森奏稱、本年五月間。
黑龍江地方。
因山水陡發。
附近旗民人等田畝。
俱被水災。
七月間又降嚴霜。
秋收無獲。
請借給口糧耔種料豆。
以資接濟等語。
朕思本年黑龍江地方。
被災較重。
現在借給之糧。
若仍令其補還。
伊等未免拮據。
所有此項糧米。
着加恩即行賞給。
該部知道。
○又谕曰、将軍傅森奏摺内、将谷葉生蟲清語。
兩處俱行誤寫。
黑龍江系專習清語滿洲辦事地方。
将軍又有訓導屬下之責。
乃于谷葉生蟲清語。
尚且不知。
緻有舛錯。
可見平日不以清語為事。
此外奏摺。
多遺漏錯誤之處。
着饬行。
○大學士等議覆、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斌等奏稱、遵旨查勘江南河工應行辦理事宜。
一、海州、沭陽、之六塘河。
沭河兩岸子堰。
以及舊有堰工。
應酌量增築五丈。
義澤六裡等河。
應添建滾水石壩。
請動項興修。
一、海州所屬各村。
田畝低窪之處。
應圍築圩岸。
開挑溝洫。
請令地方官勸谕民間。
乘時修築。
至無力業主。
應酌借帑項。
俟年歲豐稔。
按數交還。
其有力之戶。
倡率修築。
多者題請議叙。
少者督撫給扁獎勵。
一、沭陽縣事繁。
向無丞簿。
難以兼顧。
請添設縣丞一員。
專管河務。
定為要缺。
揀員調補。
溧水縣向有管糧縣丞一員。
該邑糧務無多。
應行裁徹。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覆、前任山東巡撫喀爾吉善奏稱、陵縣地方。
迩年被災歉收。
請将該縣漕糧。
自乾隆十一年為始。
于額徵米内、量行減免。
查與定例不符。
應毋庸議。
得旨、陵縣地方。
迩年疊被災傷。
完漕之時。
民力未免拮據。
着署撫方觀承、将該縣數年被災。
所有積欠未完漕糧。
或應緩徵。
或應蠲免之處。
詳悉查明具奏。
○刑部議覆、調任江蘇巡撫陳大受疏稱、上元縣民張爾德之婢名新蓮。
被尚大強奸不從。
勒□□戚斃命。
請将尚大照例拟斬立決。
新蓮附請旌表等語。
查新蓮系婢女。
若于節孝祠内、一體設位。
未免良賤不分。
應給銀三十兩。
祗于墓前建坊。
停其入祠。
從之。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泰安縣民陳榮媳張氏。
○癸酉。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曰、巴靈阿、系朕特加升擢。
用至吉林将軍。
又曾在乾清門行走。
理宜感朕厚恩。
于地方諸事。
實心整理。
乃自接任以來。
苟且因循。
祗以寬待屬下。
沽取名譽。
朕降旨令其來京候旨。
今巴靈阿并不畏懼。
若将伊留京降補。
不足以示懲警。
巴靈阿着革職。
發往軍營。
自備資斧效力贖罪。
○谕軍機大臣等、直隸總督那蘇圖、請将截漕存米。
酌派霸州等三十三州縣分貯。
并酌籌通省積貯一摺。
經戶部議、令将各該州縣内額貯倉谷。
缺額溢額數目。
查明分晰具題。
到日再議。
朕已批依議矣。
第念截留漕米。
分貯附近水次州縣。
将來出陳易新。
于倉儲民食。
均有裨益。
事屬可行。
若俟往返咨查。
未免有需時日。
着傳谕那蘇圖、令其一面照部議聲明具奏。
一面即行辦理。
再各州縣倉谷。
春粜秋收。
其價值貴賤。
不能畫一。
往往以此處有餘。
補彼處不足。
此亦通融辦理之法。
今歲直屬年谷豐收。
米價各處平減。
則籴買盈餘之價。
既無應補之處。
此項餘銀。
作何經理。
昨曾面問那蘇圖、伊尚未奏明。
亦着那蘇圖詳查定議。
具奏以聞。
至于義倉一事。
乃急公慕義之人。
當米谷有餘。
輸之于倉。
以備緩急。
目下正值豐收之際。
宜饬地方官善為鼓舞勸導。
以足倉儲。
蓋米谷為民食攸關。
乘此豐年。
當廣為儲蓄之計。
可一并寄谕那蘇圖、凡有益積貯之事。
令其悉心籌畫。
茲已交冬。
當急為經理。
毋緻後時。
○是日、駐跸太平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