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較之大學士張廷玉、讷親、被朕任用已久者實異。
設使陳邦彥、于振、獻媚幹求。
亦當在彼而不在此也。
且即大學士張廷玉、讷親、為朕素所倚任。
亦不過贊勷機務。
至于用人之際。
朕自主之。
伊等亦必俟詢問其人之賢否。
然後據實陳奏。
初不能以己意為進退也。
即在廷大臣。
于召對之時。
從不敢援引所私。
此舉朝所共知者。
朕何如主。
豈委用人之權于臣下者哉。
況是日侍宴之時。
諸臣齊集。
衆目難掩。
朕将此詢問張廷玉、讷親、劉于義、汪由敦、舒赫德等。
鹹稱未見。
亦無所聞。
惟王安國奏稱臣未看見。
但聽人言二人錯認。
而萬年茂又稱王安國親見。
若果如所奏。
則王安國蹈欺君之罪矣。
萬年茂又稱、聽說史贻直彼時曾面責于振不是。
不知于振說甚幺。
隻見史贻直怒目看他等語。
史贻直與于振。
朕知其向有親誼。
果見其如此行為。
必将為之容隐。
或于私第責讓則有之。
豈肯于大衆之前。
顯揭其短。
既已對衆斥責。
史贻直身為大學士。
何敢隐而不奏乎。
今若因萬年茂牽引口舌之事。
派王大臣、令大學士尚書質問。
國家更無此體矣。
伊此外又牽引學士講讀編檢多人。
且伊所牽引之人。
亦稱陳邦彥等錯認人了。
夫錯誤人所難免。
萬年茂既稱為錯。
何以又将周長發等舉出為證乎。
伊之情詞閃爍。
非遁即支。
而信口捏飾。
污人名節。
所關已非淺鮮。
乃猶緝緝翩翩。
假他人之口。
以文其影射之工。
牽引大學士尚書等官。
思興大獄。
其心甚不可問。
從前湖廣餘铨、出身不正一案。
萬年茂奏稱、素不認識餘铨。
并與彭維新亦未謀面。
而彭維新私将伊名填寫文内、咨送吏部等語。
朕令大學士等詢問彭維新。
彭維新奏稱、本年二月内。
湖北人佥雲、餘铨系程姓世仆。
不當與會。
并将餘铨姓名塗抹。
其時萬年茂身為會首。
屢為附和。
不得诿為不知。
且萬年茂托人準出結官先行檢舉之呈。
更不得诿為不知。
反奏稱與餘铨遠隔、不知實據。
巧為辭說。
為餘铨出脫。
欺罔反覆。
情狀畢露。
至臣與萬年茂未嘗不相見。
即如前二月内、祀神宴會。
則竟日晤接。
彼此交揖團拜。
今奏稱與臣未曾謀面。
又未嘗與臣一揖。
誕幻傾險等語。
彼時朕因此案現在行查。
且系口舌之事。
有關大臣言路之體。
暫存未發。
今伊所奏之事。
與前意相同。
又系誣蔑詞臣。
且餘铨一案。
該省已審明家仆是實。
則萬年茂反覆狡詐之處。
百喙難辭。
着交部一并察議具奏。
尋議、萬年茂照奏事詐不以實例革職。
從之。
○吏部議、升任福建巡撫周學健、咨覆調任糧驿道菩薩保、調任泉州府同知梁須楩、失察屬員收受陋規、不行揭報。
均應照例降三級調用。
得旨、依議。
向來道府因公挂誤。
例應降調者。
俱着詢問該督撫、如居官尚優。
照所降之級留任。
如系平常之員。
即照部議降調。
同知通判州縣。
則令該督撫出具考語。
送部引見。
而州縣佐雜。
則又系問督撫以定去留。
朕思道府為地方大吏。
較同知通判等官。
更屬緊要。
未便如州縣佐雜一例。
祇據督撫考語、遂以為定。
現在同知通判州縣。
有因公降調者。
經朕降旨、送部引見。
不必開缺。
其道府既有應得之處分。
亦應令其來京引見。
不必開缺。
則該員賢否。
朕得再加鑒别。
以定去留。
伊等若得回任。
亦必更加勉勵。
嗣後俱着送部引見。
再降谕旨。
此本内菩薩保、梁須楩、即遵此旨行。
○戶部議覆、黑龍江将軍傅森等奏稱、墨爾根、齊齊哈爾、黑龍江三城。
八旗兵丁水手人等、耕種地畝。
現查明先後被水被霜情形。
所獲糧石。
不敷食用。
請照例于不敷之月起、分别借撥倉糧等語。
應如所奏。
行該将軍等、在于公倉、并備存倉糧内、動支撥發。
除動用公倉糧毋庸補還外。
其借動備存倉糧。
仍于次年如數補還。
又稱、博西等八站、站丁地畝被水。
收獲無多。
請按各站坐落地方遠近。
分别借粜等語。
亦應如所奏辦理。
至所稱、黑龍江現貯倉糧。
止二萬二千餘石。
該處需用甚多。
不敷儲備。
亦準在呼蘭倉糧内、動撥一萬八千石。
運往黑龍江。
存貯備用。
從之。
○以廣州正紅旗漢軍協領白朝棟、為廣州右翼副都統。
○以故廣西定羅司土巡檢徐國丞孫、爾梅襲職。
○甲申。
谕、上下江被水地方。
朕已加恩赈恤。
切谕該督撫實力撫綏。
無令失所。
其營兵惟賴月糧養贍。
但該處既屬歉收。
米價自必昂貴。
窮兵度日。
不無拮據。
朕心深為轸念。
着将鳳、颍、泗、淮、揚、徐、海、等處。
被災地方各營兵丁。
于十二月内、借給一月饷銀。
明年四季扣還。
以資接濟。
○又谕、朕前降旨。
直隸、山西、兩省辦理營盤道路之文武官員内。
有罰俸住俸降級之案。
俱加恩準其開複。
今思此内、若無處分案件之員。
未得一體沾恩。
着該督撫查明咨部。
各準其紀錄一次。
○刑部議覆、浙江處州鎮總兵苗國琮奏稱、地方刁惡之徒。
遇事生風。
挾私鼓衆。
甚至塞署、罷市、抗糧、毆官。
同城文武。
畏其勢焰。
多隐忍不究。
否則事定後。
方敢查拏。
首惡多緻遠揚。
請嗣後凡遇前項不法等事。
許令文武、即時帶領兵壯。
持械往捕。
如若輩即能俯首服罪。
不敢抗拒。
則分别末減。
以為畏法者勸。
倘敢恃衆不服。
或呼噪抵格。
許即麾兵壯。
施放器械。
照盜賊拒捕之條。
殺死勿論等語。
系為懲奸除惡起見。
應如該鎮所請行。
惟持械往捕一節。
查奸民執仗公行。
原與盜賊無二。
自難徒手擒拏。
若止赤手群聚。
随衆呼号。
尚與盜賊有間。
果如該鎮所奏、恐地方官辦理不善。
轉緻奸民望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