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
此五百名兵缺。
即于綏遠城駐防派往馬兵。
一百七十名。
以領催前鋒頂補。
步兵三百三十名。
以兵丁頂補。
千總于骁騎校内、把總于領催前鋒内、揀補。
其現在靖遠營兵丁。
抽撥未久。
令回原處。
此外尚餘兵一千九百名。
查直隸、山西二省。
現在兵額甚多。
應即分派該二省頂補綠旗兵缺。
請敕該督撫悉心會議。
酌量通省标營兵額多寡。
分出一千九百缺。
令該兵等頂補。
一切操防管轄旗幟盔甲等項。
均照新募綠旗兵之例辦理。
惟查守兵月支饷銀一兩。
米三鬥。
恐該兵等初次遷移。
不敷用度。
應令頂補馬兵步兵之缺。
将來伊等子弟。
遇有馬步兵缺。
俱準挑補。
此一千九百名兵内。
所有食半分錢糧之馬兵一百三十一名。
原系老幼殘廢。
今議派往直隸、山西二省。
應令該将軍查明。
除年力尚堪驅策者。
仍令頂補馬步兵外。
其餘或子弟已有錢糧。
可資養贍。
無庸頂補。
抑或尚堪頂補守兵之處。
分别咨該二省辦理。
至搬移頂補之處。
應查照乾隆十年八旗漢軍壯丁間補馬蘭、泰甯二鎮兵缺之案。
令該督撫妥議。
又查前項人等内、現有骁騎校二十七員。
品級與千總相等。
除現議将一員改補靖遠營千總外。
尚餘二十六員。
亦令該督撫于兩省内、分出千總二十六缺。
将伊等照兵丁例撥往間補。
再千總六年俸滿。
例得保送升用。
但乾隆二年、奉旨将家選兵、照八旗另記檔案之人。
止準用骁騎校等微員。
是此項改補之員。
既無升轉之階。
亦未便令其久占額缺。
将來俸滿。
作何甄别辦理。
其戶口應如何稽查之處。
均令該督撫定議具奏。
得旨、所議千總不準升用一條。
此内如有材技可觀。
實心效力者。
令該管大臣、豫行奏明。
準其升用。
餘依議。
○吏部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永平府屬村莊、分隸不均。
請将遷安縣沙河堡八十七村莊、盧龍縣。
附近沙河堡等六村莊。
歸七家嶺驿丞兼巡檢管轄。
撫甯縣深河堡四十村莊。
臨榆縣小車家七十七村莊。
歸榆關驿丞兼巡檢管轄。
沿途解犯。
亦責令該驿丞收遞。
并請添建鋪房各八間。
均應如所請。
從之。
○戶部議準、黑龍江将軍傅森疏稱、八旗官兵人等、墾種地畝被水歉收。
請将十年分借給備存倉糧一萬一千二十八石零。
與本年借給糧二萬七千三百二十二石零。
均展至丁卯戊辰兩年。
補還入倉。
從之。
○丙寅。
上詣雍和宮行禮。
○谕軍機大臣等、汝等紮寄傅清、朕手敕頒給頗羅鼐。
初降手敕時。
本欲加賞物件。
因驿站遙遠。
是以祗賞大荷包一對。
小荷包一對。
傅清接到時、可将此情節曉谕頗羅鼐。
○軍機大臣等奏、近年辦理準噶爾脫回之喀爾喀人等。
經将軍等詢明情節。
即由軍營解回各遊牧安置。
其内紮薩克蒙古人等。
俱解送京師、交臣等詢問。
仍送回各遊牧。
查内紮薩克各旗。
俱在口外。
離軍營甚近。
今解送來京。
複行解回各遊牧。
徒多往返。
應即照喀爾喀之例辦理。
從之。
○戶部議準、黑龍江将軍傅森疏稱、黑龍江、被水官莊三座。
酌移額爾本河開墾。
所有蓋造兵房。
并派兵協墾。
及分别年限、交納錢糧各事宜。
均照呼蘭添設官莊例辦理。
從之。
○豁江南崇明縣入官坍地價銀一百三十七兩有奇。
○準噶爾部人巴爾布達什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丁卯。
孝惠章皇後忌辰。
遣官祭孝東陵。
○谕、今歲江南邳州等十屬。
被災黎民。
朕已令該督撫查明應赈月分、分晰加展赈恤。
今思山陽、高郵、寶應、甘泉、銅山、蕭縣、贛榆、七州縣。
被災雖為次重。
而與災重之邳州等屬。
邑界毗聯。
其困苦情形。
應亦不甚懸殊。
着将此七州縣被災十分九分者。
無分極次貧民。
概行加赈兩個月。
被災八分七分者。
亦無分極次貧民。
同被災六分之極貧。
概行加赈一個月。
俾災黎得資接濟。
該部即遵谕速行。
○又谕曰、禦史馮钤因前降旨湖廣軍政廢弛。
令總督加意振作。
奏請饬谕各省管兵大員。
勤加操演等語。
朕因設兵所以衛民。
不可任其懈弛。
從前各省營伍。
有廢弛者。
俱經随時訓饬。
因人董誡。
曆來所頒谕旨。
已不啻三令五申。
此奏若交部議。
亦不過覆準通行曉谕。
究與實效無裨。
所奏知道了。
○谕軍機大臣等、朕覽部覆巡撫常安、審拟浙江采生折割一案。
将前拟流罪折贖之富沈氏、改拟斬決。
鮑陸氏、改拟絞候。
拟絞之謝世榮、鮑二、改拟斬決。
此案經該部議駁。
朕傳谕令其悉心審拟。
今始準情改正似此殘忍兇惡之犯。
其情罪确實。
必抵于法。
始快人心。
常安身任巡撫。
于此等案件。
一味寬縱。
尚必俟指駁饬行改拟。
殊非除惡安良之道。
着傳谕申饬之。
○戶部議準、黑龍江将軍傅森疏稱、黑龍江官莊二十四座被水。
請将本年收獲糧、二千四百五十六石零。
給作耔種牛料。
尚有不敷。
将本處備存倉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