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給。
免其交納額糧。
從之。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江南上江之鳳、颍、泗、所屬被災州縣。
朕已加恩赈恤。
因念該州縣皆積歉之地。
來年正月赈畢以後。
未免度日維艱。
着将宿州、靈璧、虹縣、亳州、泗州、五河、六州縣。
被災十分九分之極貧、加赈三個月。
次貧、及被災八分七分之極貧、加赈兩個月。
被災八分七分之次貧、及被災六分之極貧、加赈一個月。
至鳳陽、懷遠、臨淮、鳳台、颍上、蒙城、太和、盱眙、天長、九縣。
被災雖屬次重。
但民間家鮮蓋藏。
亦應一體加恩。
着将被災十分九分之極次貧民。
均加赈兩個月。
被災八分以下之極次貧民。
均加赈一個月。
各衛随坐落州縣。
一并加展。
俾小民得資接濟。
該部即遵谕行。
○吏部奏、各省知縣、現在奏請改教者甚多。
其中保無遷就姑息情弊。
應通知各督撫、嗣後科甲出身人員。
如實系衰邁庸愚。
不勝民社者。
務遵前旨。
或以才力不及、或以溺職、分别題參。
其有為人謹慎學問優通者。
送部引見。
從之。
○禮部尚書王安國奏、定例各省生員、詳革審訊者。
承審官于事結後、限一月内錄案申報學政。
分别開複除名。
遲延者議處。
今各省歲試已竣。
臣檢閱各冊所開詳革生員。
未經分别開複除名。
仍列緣事項下。
多者至八九十名。
遠者至十年以外。
州縣親民之官。
于通詳之案。
玩忽如此。
其他戶婚田土之自理詞訟。
安望聽斷敏決。
案無留牍。
再各省州縣官、于重案不能審出實情。
事隔多年。
案由外結。
内部無可稽查。
惟有詳革生員。
先經冊報在部者。
下次學冊。
每捏開病故完結。
請行文各該學政。
凡緣事生員。
雖已病故。
務将斥革年月、曾否審結、及審定犯案、與開複除名之革生。
一并摘叙簡明案由報部。
不得混于病故項下開除。
得旨、王安國奏各省學冊。
開報緣事生員。
多未遵例分别開複除名。
又詳革生員。
捏開病故等弊一摺。
着照所請行。
夫開報學冊。
系易于查辦之事。
尚有遲延至十餘年、朦混開報者。
可見督撫有司。
平日于一切政務。
漫不經心。
不過奉行文書。
張挂告示。
粉飾虛文。
似此積習相沿。
民風吏治。
何由丕變。
國家任用督撫有司。
本意固如是乎。
為督撫者。
亦當知自愧矣。
至王安國曾任巡撫。
亦未見其在廣東何以實力整頓、政績班班之可考也。
今在部辦事。
乃為此奏。
此非外省不能實心辦事之明驗耶。
摺并發。
○禦史孫宗溥奏、我皇上仁周寰宇。
昭格天心。
今年直省雨旸時若。
俱各有秋。
所有從前報災州縣。
疊蒙殊恩赈濟。
以及平粜之後。
常平倉儲。
不無缺數。
今當年谷順成。
請饬各督撫轉饬各該州縣。
或分年限積漸買補。
或于素常豐收之地。
買運足倉。
并嚴禁囤戶積聚居奇。
得旨、奏内買補米谷。
及禁止居奇。
皆各督撫現今辦理之事。
而摺首虛詞頌聖。
實屬獻谀。
着饬行。
○命侍講蔡新、提督河南學政。
○以陝西安西靖逆營副将瑚寶、為駐防哈密總兵官。
○直隸正定鎮總兵官範毓<?香奇>休緻。
調天津鎮總兵官馮吉品、為正定鎮總兵官。
以江南河标左營副将李正、為天津鎮總兵官。
○旌表守正捐軀之山東嘉祥縣民李二小妻王氏。
○己巳。
上詣大高殿行禮。
○谕、今歲上下兩江。
因水災備赈截留漕糧三十萬石。
所有減歇漕船旗丁。
例支月糧一半。
以資苫蓋。
但念此等減歇軍船。
多在被水縣衛之内。
米價昂貴。
旗丁生計。
未免拮據。
着加恩于常例五分之外。
增給二分。
以示轸恤旗丁之意。
○宗人府奏、向例纂修玉牒。
十年一次今查乾隆七年所修玉牒。
滿漢不符。
仍有應改之處。
天潢支派甚多。
宗室覺羅漸衆俱應添入。
如必待十年始修。
限期似遠。
請除照例十年一次修纂外。
仍于五年增修一次。
不必全修。
止将應換之篇。
抽出換易增入。
以此為例。
屆時由宗人府、将應添入人數查明。
及可否增修之處請旨。
自七年修纂後。
來春正屆五年。
請即增修。
但此次增修内、應改應添者甚衆。
仍照例開館。
普行修輯。
請派總裁莊親王允祿、裕親王廣祿、履親王允祹、和親王弘晝、其滿漢大學士、内閣學士、禮部堂官等、由各該衙門另行奏派。
得旨、今玉牒内舛錯處既多。
着照所奏、于來年修輯。
嗣後仍十年一修為是。
餘依議。
○吏部議準、工部侍郎三和奏稱、工部寶源局錢法堂。
請照戶部寶泉局、補給關防。
從之。
○戶部議準、河南巡撫碩色疏稱、豫省乾隆十二年兵丁月米。
輪當豁免。
請将本年地丁銀内、豫撥折給。
從之。
○兵部等部議奏、大學士等原議、甘肅提督永常奏稱甘肅安西等處。
應需營馬。
請準出口向庫掄、恰克圖、采買。
所有事宜。
仿照歸化城例。
将馬匹人數。
并指定地方。
提督給照。
移咨總督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