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
商民每歲止許出口一次。
立限一年。
通報備案。
至采買馬、多系置貨交易。
其系營伍者。
應令該管衙門酌量馬匹多寡。
遴差妥弁兵丁前往。
其系商民者。
呈明地方官查詢明确。
取具保結。
各将人數姓名、貨物限期。
詳注印照。
一面移知該管隘口官員。
驗實放行。
均應如所請辦理。
又稱商民向持大黃易馬。
兩有裨益。
查西省需馬頗多。
營中持票采買。
俱有定數。
往往不敷。
亦應準其所請。
但易回馬匹。
務令轉售營伍。
充補騎操。
不得居奇潛販。
仍令該督申明禁約。
違者按律治罪。
從之。
○廣東右翼總兵官王濤休緻。
以廣東澄海協副将魏國泰、為右翼總兵官。
○庚午。
上禦乾清門聽政。
○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直隸慶雲、鹽山。
二縣竈課。
節年災緩、并帶徵等銀。
前經降旨、自丙寅年起、分作三年帶徵。
但思二縣積歉之餘。
元氣未能全複。
若将分限帶徵舊欠。
一并開徵。
以一年而完積年之欠。
未免拮據。
所有該二縣本年應起限帶徵竈課銀兩。
着緩至丁卯年、照原案起徵。
俾緩舊徵新。
以纾竈力。
○辛未。
戶部議覆、調任湖北布政使嚴瑞龍、條陳災赈事宜。
一、查報被災戶口。
宜與頃畝分數。
勒限辦理。
查蠲免以分數為憑。
赈濟以戶口為據。
如被災較重、而戶口繁多者。
概令依限查報。
恐承辦各官。
草率了事。
請嗣後查勘分數限内。
除戶口繁多、難一時并舉者。
照例另報外。
其戶口較簡者。
即令乘便帶查。
一、勘災限内。
有續經被災村莊。
酌量展限。
查續被災荒。
亦應早為勘報。
若于正限外加半扣展。
反緻藉端稽誤。
請嗣後除旱災以漸而成。
仍照舊例辦理外。
如查勘水災限内。
有續被水村莊、距原報期已過十五日者。
方準聲明展限二十日。
一、本管道府親督查災赈。
查各省委查災赈道府。
多有止據印委各官印結、加結詳報者。
應令各督撫嚴饬道府。
務須親身督察。
實力稽查。
從之。
○兵部議準、廣州将軍錫特庫疏稱、駐防各旗現在壯丁。
二千零十四名。
派隸八旗。
數尚不齊。
除正藍鑲藍二旗。
照定額分派外。
其餘六旗。
每旗各派二百五十一名。
從之。
○又議準、兩江總督尹繼善疏稱、泰興縣五門兩關監獄。
及黃橋等汛應建木樓、牌坊、栅欄、旗杆、等項請照數添建。
從之。
○刑部議、調任山西巡撫阿裡衮、疏拟民人張明興毆死史尚雲父子二命。
罪應斬決。
察其供詞。
情罪未符。
應令轉饬承審官。
悉心覆鞫。
具題再議。
得旨此案部議以張明興連殺史尚雲父子二命。
該撫拟以斬決。
洵不為枉。
但供看内稱、并非有心欲殺。
情罪未符。
駁令細心推鞫。
具題再議。
張明興兇殺一家二命。
罪無可逭。
律應斬決。
乃因一語駁诘。
往返需時。
不得速正典刑。
殊非懲兇禁暴之道。
張明興依議着即處斬。
餘俱着照所奏完結。
其供詞未妥駁問之處。
令該撫改正報部。
嗣後此等案件。
俱遵照此旨辦理。
○奉恩将軍巴顔布病休。
以其子海存襲爵。
奉恩将軍瑪查故。
以其子保綱襲爵。
○壬申。
谕、據巡台禦史六十七等奏稱、撫臣周學健委員赴台買谷二十萬石。
台郡現在米價。
較上年秋收後已貴。
而采買之數。
倍于上年。
恐米價日增。
将來如果無礙民食。
自應饬廳縣妥辦。
設米價日長。
或緻病民。
咨明撫臣、暫停采買等語。
先經周學健摺奏、台郡采買之弊。
由地方官乘機私買射利。
已将曆來積弊。
詳悉敷陳。
朕思台郡本産米之區。
福、興、泉、漳等郡。
向資接濟。
縱迩來人民赴台者。
衆。
然地土亦日漸開墾。
何緻米價較前更昂。
及覽周學健所奏台郡官吏。
有此種種情弊。
伊經理有年。
實心體察。
故能言之切中。
今觀禦史所奏官吏不能射利。
以昂貴病民之說、聳動衆聽。
而禦史等不為全閩計民食。
隻知目前圖了事。
姑息養奸。
意欲停止。
益信周學健之言不虛矣着傳旨申饬該禦史等。
令協同地方官妥協辦理。
毋得掣肘。
當周學健身自經理。
該禦史等尚為此奏。
今陳大受甫經莅閩。
恐未能深悉該處情形。
地方官吏。
益得售欺僞。
着将周學健所奏。
發陳大受。
知其情弊。
以便妥辦。
該部知道。
○癸酉。
谕、向來交部密議事件。
原非有所隐諱。
不欲使人聞知。
蓋因謀事之始。
理宜慎重。
易稱君子以作事謀始。
又曰幾事不密則害成。
正此謂也。
此等事件。
有其事尚在可行可止者。
有事可準行。
而其所以然之故、不必傳布者。
有其事曲折多端。
應詳細商酌。
不宜早為宣洩者。
既系密議。
必有應密之由。
乃近見交議之初。
固屬密交密議。
及覆奏以後不行者。
本部存案不發。
而準行事件。
則将原議通行抄發。
即其中有不必傳播之語。
亦一一宣布。
殊非原交密議本意。
嗣後應将原議内準行事件。
摘取抄發。
雖條款繁多。
難以豫定。
其如何分别采擇删節之處。
應行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