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驕悍。
瞻徇掣肘。
就事論事。
專從閩省而言。
但各省營弁。
俱不回避本省而獨行之于閩。
夫營員瞻徇掣肘之習。
豈惟閩省為然。
從前慶複亦曾奏滇省武員。
多用土着宜為變通可見各省情形。
大率相類。
即所稱密令該督漸次調補。
雖系潛移默化之道而閩省人員不無揣測疑議。
且于事理。
亦未為公當。
在古人官于故裡。
臨治其鄉者。
史冊多有。
然時勢不同。
伊等即于民事無涉。
而瞻顧親情。
在怕不免回避之例。
既可行之文職。
何獨不可行之武臣既欲行之閩省。
何獨不應行之他省。
除千把微員。
照所議無庸更調外。
其守備以上。
俱應隔省補用。
至水師營員。
洋面情形雖别。
而操防駕駛略同。
且閩粵江浙。
相去不遠。
亦應隔省調補。
着兵部一并另行詳悉定議具奏。
國家辦事。
明白正大。
原無可隐諱。
即使稍有阙遺。
亦所為君子之過。
如日月之食。
人皆見之。
雖密亦無能揜。
至于事當詳慎。
自有不可不為謹密之處。
究之密于前而不能不明白宣布于後。
是以前降旨令部院堂官。
将密議事件。
如何删節行文。
分晰定議。
看來事經交部。
勢即不能甚密。
且機務繁多。
章程難于赅括。
而無知之輩不知密議自屬向來所有。
一似新設科條。
反以滋其疑議。
殊未妥協。
朕思軍機處系機密之地。
所交密議章奏。
本無宣洩。
其應交該部密議者。
嗣後俱交軍機處存記檔案。
交發部議。
其奏事處所奉密議事件。
着亦交軍機處記檔轉發。
其應行裁節者。
臨時斟酌請旨。
如此。
則檔案有可稽查。
事機始終慎密。
亦無由啟窺測揣度之弊。
前所交定議原旨不必行。
○是日起。
上以祭社稷壇齋戒三日。
○丁卯。
祭先師孔子。
遣慎郡王允禧行禮。
○谕、山東去歲被災。
朕屢降谕旨赈恤。
今歲又加展月分。
今聞彼地窮民。
北來覓食者甚衆。
朕心深為轸念。
着截留漕米十萬石。
分貯歉收州縣。
令巡撫阿裡衮加意體察。
或應酌量加赈。
或應發粟平粜。
以裕民食。
俾災黎接濟有資。
毋緻輕去其鄉。
妥協辦理。
具奏以聞。
該部即遵谕速行。
○谕軍機大臣等。
前聞東省窮民。
出外者甚衆。
曾傳谕阿裡衮多方撫恤。
今特谕部截留漕米十萬石。
分貯被災州縣備赈。
可傳谕阿裡衮妥協辦理。
先期多張告示。
遍行曉谕。
俾災民早知糊口有資。
不緻輕去其鄉。
抛荒田業。
一沾雨澤。
即可及時耕作。
以望秋成。
阿裡衮其善體朕意。
○軍機大臣等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八旗閑散人戶下屯種地一案。
照原議興造房屋。
自應陸續完工。
但旗戶到屯。
尚需時日。
現屆東作。
若待旗戶下屯。
始将地畝播種。
勢必後時。
若令各佃照舊耕種。
又恐旗戶到屯收地。
佃戶虛抛辛力。
工本無償。
應豫定成規。
以免彼此偏執。
查秋麥系上年布種。
春融加以耕耘。
如旗戶在三月以前到屯。
應令議還工本。
交出地畝。
在四月到者。
麥已将熟。
應令主佃各半分收。
其秋禾粟谷等項。
在三四月布種。
五六月耘鋤。
如旗人在五月以前到屯。
償還籽種。
在六月以前到屯。
償還工本。
在七月到者。
收成已屆。
應令主佃各半分收。
至籽粒工本數目。
令地方官傳同屯長旗佃。
照本處情形。
秉公議定報明。
以免偏累。
應如所請。
從之。
○大學士等議準、署山東巡撫直隸布政使方觀承奏稱、八旗内務府咨部清字事件。
應行知外省者。
向由承辦衙門繕寫。
轉行督撫接準後。
繙繹漢文。
增損錯漏。
實所難免。
嗣後凡遇八旗内務府清字事件。
行知外省。
該部即譯出漢文。
将原咨一并知照。
如系摺奏案件。
奉有谕旨。
及案内叙述舊奉谕旨。
該部即移咨内閣。
繙譯漢文知照。
從之。
○禮部題、朝鮮國王李昑。
遣使表賀萬壽、冬至、元旦、三大節及進歲貢方物。
賞赉筵宴如例。
○兵部議覆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稱、盛京三陵。
各設披甲八十名。
并未設領催。
請每旗添設領催一名。
率領披甲巡查。
并掌管錢糧檔冊。
俟奉天本旗公中骁騎校缺出。
與本旗領催。
一同揀選。
記名補用。
應如所請。
但每旗一名。
為數過多。
應照各陵例。
準其各設領催四名。
從之。
○又議覆、天津水師營都統富昌等奏稱、水師營水手。
原設二百名。
請将每船正副舵工、正頭碇、阿班、舢闆、缭手等。
各存留一名。
船二十隻。
共存留水手一百二十名。
撥附水師營應用。
餘八十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