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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山西巡撫愛必達所題桦林營火藥庫失火一案。
現發部議。
朕思彼時那爾泰。
原系本協副将。
又護理總兵印務。
系地方大員。
其标弁将火藥盡數燒毀。
震塌城垣。
殊屬疎忽。
且向日伊即不能實心奮勉。
一切因循。
所有應修城工。
着落那爾泰等賠修火藥庫房等項。
着落都司伊三泰名下賠補方為允協。
部覆到時。
遵旨辦理。
○又谕陝西同州府屬之朝邑華陰二縣。
與山西蒲州府屬之永濟縣接壤。
兩省沿河居民。
彼此互争灘地。
雍正七年。
差員查勘築牆立界。
訟端始息。
今陝省二邑。
又有被晉省民人燒毀房屋搶奪農器之事。
已據慶複等奏報。
移咨山西巡撫。
各委大員會勘。
愛必達何以未見奏到。
着傳谕愛必達。
務委妥協之員。
詳加會勘。
不可因晉省民人。
稍存袒護之見。
秉公定界。
永杜争端。
○又谕、據大學士慶複奏報。
陝、甘、二省所屬。
有雨雪已經沾足者。
亦有得雨稍遲。
尚未沾足之處。
統望谷雨前後。
漸得透雨。
則農田均屬有賴等語。
可傳谕徐杞、黃廷桂、令其留心确查。
雨澤稀少。
各州縣。
不知此際已得雨否。
倘将來不得透雨。
則青黃不接之際。
或應借給耔種。
或應平粜倉糧。
其中或有成災處所。
應行赈恤。
以資接濟均宜先事綢缪。
酌看地方情形。
多方布置。
毋緻臨事周章。
務須妥協辦理。
并将辦理之處。
具摺奏聞。
尋陝西巡撫徐杞覆奏、查各屬倉糧。
足資動用。
計全省未得透雨者十之一二。
已沾足者十之七八。
現在實無據報成災應赈之處。
得旨。
覽奏俱悉。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察視各邑情形。
其得雨已足者。
農民悉安生業。
即得雨未足數處。
自春迄今借粜兼施。
民情亦極安帖得旨。
覽奏俱悉。
其未得透雨之處。
若緻成災一切赈恤。
妥酌為之。
○吏部等部議準、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各府州縣。
設立科房。
原以收貯案卷。
最關緊要。
查湖南府州縣。
竟有書吏不入衙門。
一切案卷。
俱存私室。
請嗣後如書吏不入科房。
并将案卷攜歸私室等弊。
該管官不行查出者。
照約束不嚴例。
降一級調用。
并請邊遠省分。
有似此者。
亦一體饬查。
從之。
○戶部議準、江西巡撫開泰疏稱、乾隆十年分、南昌、萍鄉、萬載、太和、萬安、樂安、廣豐、弋陽、貴溪、安遠、等十縣勸墾田地六頃八十六畝有奇。
照例升科。
從之。
○禮部議覆、禦史書昌、湯聘、等奏稱。
查繙譯鄉試。
例用謄錄筆帖式。
百餘員。
該員等、俱系各部院現在行走之人。
令其為生監人等謄錄試卷。
似于體制未協。
而各所簾官。
品級與筆帖式不甚相懸。
礙難約束。
應請停止。
于各旗領催内。
遴選熟練清字。
守法安分者。
送入謄錄。
應如所請。
又稱外簾各官。
并入場彈壓之副都統。
及參領章京等官。
其跟随人役。
應酌定人數。
再場内需用各項夫匠人役。
務須雇覓良民充役。
不得希圖省費。
雜以乞丏無賴之輩。
仍令各該員。
于三日前照例造具确實年貌花名細冊。
加具印結。
申送外場禦史查點。
倘與冊結不符。
即将承辦之員。
指名參處。
均應如所請。
嗣後外簾各官跟随人役。
各帶二人。
副都統各帶三人。
參領章京等官各帶二人。
從之。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沙河縣民孔卯英妻張氏。
○乙卯。
谕、現出有道府數缺。
向有各部院保送之例。
着各部院堂官。
于司員内揀選可勝道府之任者。
秉公保舉。
交與吏部作速帶領引見。
候朕簡用。
○丁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還宮
○廣東巡撫準泰奏、粵省本年地丁錢糧輪免各屬俸食等銀。
由藩司撥款。
其遠處州縣。
赴司領支。
往返繁費。
查各屬有應徵稅契雜稅等項。
應準照數動支。
出具批領。
赴司劃清抵兌。
作正收支。
得旨。
此所為利析秋毫。
而亦無當于實濟者矣。
以理言之。
國家不惜數千萬帑金。
蠲租賜複。
為臣工者。
宜體此心。
即俸工養廉。
缺此一歲。
不得滿槖。
亦所宜然。
而況朕體恤備至。
俸工養廉。
皆許以别項支給。
今複以路遠支領為難。
锱铢較利。
在州縣如此存心。
必非良吏。
而汝為之籌辦。
所見直與若輩等。
朕為粵省官方懼。
且為天下吏治慚。
○是日起、上以孟夏享太廟。
齋戒三日。
○戊午。
谕、向來各省鄉試正副考官。
有通行考試之例。
亦有令大臣保舉者。
各科往往不同。
而外間議論亦不一。
今歲系大比之年。
所有各省正副考官。
着将應行開列人員。
通行考試。
其不願考試者聽。
仍于應行開列中。
着大學士九卿等。
将學問優長精于衡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