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防生息銀。
俱系各該将軍副都統等、造冊咨送各該承查旗分核銷。
惟鄭家莊、系房租銀兩。
由該管副都統自行奏銷。
現在山海關等處撥給銀。
雖由各該處賞給。
均系天津餘息。
且為數無多。
若如該督等所請。
紛煩難稽。
應令各該管副都統造冊。
仍報承查天津生息銀兩之正藍各旗、總核奏銷。
從之。
○壬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山東巡撫阿裡衮奏報米糧價值摺内。
東昌萊州等屬、米麥俱貴。
彼處民情若何。
可傳谕阿裡衮、留心體察。
其所奏雨澤尚有未沾足之五十五州縣。
及未報到之三十七州縣。
據稱已饬布政司詳察妥議、先時籌備等語。
從來備荒無奇策。
惟在處置合宜。
而奉行得法。
如其有意從寬。
則濫冒侵漁。
漫無稽核。
奸民轉生望恩幸澤之心。
挾制鬧赈。
或由此益長刁風。
如其有意從嚴。
核實裁減。
則州縣又謂上司意在節省錢糧。
轉啟諱飾匿災之弊。
可傳谕阿裡衮。
體悉此意。
先事豫籌。
務在慮之以周詳。
而出之以鎮靜。
庶臨事不至周章。
窮黎得沾實惠。
奸徒不緻逞刁。
地方亦均得安輯矣。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
兩廣總督策楞等會奏、廣東東安縣奸徒韋秀貞、聚衆拒捕。
傷斃官兵一摺。
其中疑窦頗多。
據稱目兵盤日貴、先曾為盜。
割過腳筋。
伊子背負在後行走。
緻被追及槍傷。
夫營兵應選精壯趫捷。
以備披堅執銳之用。
盤日貴既經割過腳筋。
何以尚令食糧充伍。
況擒捕奸匪。
又非守汛可比。
更應精選健卒。
乃反用步履不便之人。
令其子背負前往。
有是理乎。
此必該管各司。
因案情重大。
是以飾詞揭報。
意謂殘廢落後。
傷斃有因。
希圖從輕歸結。
又稱該縣知縣莊棨徵、聞盤日貴被殺。
張大其詞。
請添兵擒捕。
及見副将知州俱至。
實事難掩。
随用刀自戳頸項等語。
人非萬不得已。
何至自戕軀命。
即謂匪衆拒捕。
由該縣激成事端。
亦不過辦理不善。
止于參革。
該縣豈不知之。
或者此案原因副将知州、風聞雲容山聚匪而起。
欲急速了事、以卸己過。
該縣受其抑勒。
情狀難堪。
以緻于此。
可傳谕策楞等。
将此案前後情形。
徹底确查。
務得實情。
以成信谳。
不得任該屬員等掩飾前非。
苟且完結。
其韋秀貞、乾隆四年傷斃縣差之案。
既據供認。
而知縣莊大中、諱匿不報。
自應即行查參。
至此等強梁不法之徒。
拘絷本處縣監。
守禦單弱。
倘或家屬夥黨就近逞強。
又緻别生變故。
應提至省城監禁。
嚴審定拟。
粵省海疆重地。
民情強悍。
奸匪潛滋。
不可不加意整頓。
诘奸禁暴、以杜刁風。
俾地方甯谧。
可一并傳谕策楞等知之。
○又谕、據阿裡衮奏稱、前因叙奏不明。
将東平一州。
與聊城、莘縣、東昌衛、三處災民。
并請加赈一月口糧。
已蒙恩旨允準。
敕部頒發到臣。
今查東平州上年被災七分。
已節次題請分别赈恤。
今春複荷恩加展赈月。
該處貧民、現在足資糊口。
毋庸再議加赈。
惟有被災未入赈冊之貧民。
上年未得一體赈恤。
此時轉覺貧苦艱難。
請與聊城莘縣東昌衛三處。
一并加赈。
已饬各該處速行遵照辦理。
俾得早沾惠澤等語。
是東平州被災戶口。
已經加赈者。
可以毋庸再行加展。
其未入赈冊之貧民。
據奏與聊城等處、一例。
待澤甚殷。
現已饬屬速行查辦。
着傳谕阿裡衮。
即照伊所奏辦理。
使貧民均沾實惠。
至所稱仍将接到部文、另行敬赍軍機處恭繳成命等語。
現在軍機處未見繳到。
或系伊俟谕旨頒到之後。
再行赍繳。
所奏不甚明晰。
着一并詢問。
原奉谕旨不必繳回。
○又谕、據開泰奏稱、上年十一月内、有西洋人李世輔、同直隸南宮縣民蔣相臣、山西曲沃縣民尹得志、路過江省鄱陽縣境。
該縣盤護訊供。
曾在山陝二省傳教。
又在京城海澱堂裡住過。
一面移咨山陝撫臣确查。
一面移咨禮部查明來曆、俟審明後遞解廣東。
附回本國等語。
李世輔遊曆山陝授徒行教。
其從前經由之澳門等關口。
并未照例奏明。
顯系多事不法之人。
此等奸徒。
若押令回國。
伊必捏造妄言。
肆行傳播。
轉為未便。
其蔣相臣伊得志等。
既随從附和。
此外必尚有黨與。
若押遣回籍。
又得串通消息。
不若将此三人即于江西省城、永遠牢固拘禁。
則伊等狡狯伎倆。
舉無所施。
不緻蔓延生事。
可傳谕巡撫開泰。
将此案審明、遵旨辦理、具摺奏聞。
其移查禮部之處。
傳谕該部令将原文發回。
○又谕、據江西巡撫開泰奏稱、江西省吏治因循。
即如參革知府汪宏禧、知縣王金□夜二案。
承審之員。
俱各任其狡混。
希冀模棱了局。
迨經嚴行指駁。
除汪宏禧一案。
現已審明按拟。
而王金□夜一案、仍藉犯證無獲未據訊有确供等語。
臬司為通省刑名總彙。
屬員承審未協之處。
應即為核正。
使案情速結。
庶為無忝職守。
黃嶽牧自調任以來。
于地方因循積習。
總未有所陳奏。
而于刑名案件。
亦未能實心料理。
即如此二案。
一則經巡撫駁饬而後審明。
一則藉犯證未獲、懸案不結。
不能竭力整頓。
以緻案情轉輾稽延。
何以克副臬司之任。
爾等可傳谕嚴行申饬。
○甲戌。
甘肅巡撫黃廷桂奏。
準噶爾夷使進藏。
除已有例者。
照乾隆八年備辦外。
惟是前次系在東科爾交易。
今次由哈濟爾易銀前往。
所有應行随時酌辦之處。
逐一酌議。
一、夷人在哈濟爾易銀。
不需貨物。
廷議令較上次交易之數。
略為多備。
查上次用官銀七萬八千餘兩。
今酌備交易銀十六萬兩。
進藏備用二萬兩。
又官兵口糧鹽菜、應賞俸饷運腳等項。
約需十五萬兩。
除八年案内、剩三萬餘兩外。
兩項尚需銀三十萬兩。
請先在甘肅藩庫撥用。
仍于鄰省速撥還項。
一、上次運糧、及通信綠旗官兵、口糧鹽菜。
俱從甯裹帶。
今次護送夷使。
派出綠旗官兵同行。
全資馬力。
未便擕帶口糧。
除從甯赴卡、由藏回甯、自行擕帶外。
其由哈濟爾進藏時、所需口糧鹽菜。
應照上次撥兵運送。
其到藏駐劄。
及留牧兵、并運糧兵、仍照上次辦理。
一、防護綠旗兵。
于賞銀外、每名借半年饷銀。
綠旗官員。
賞一年俸銀。
均不敷用。
請酌借總兵銀五百兩。
遊擊都司二百兩。
守備一百五十兩。
千把總八十兩。
回營在俸饷内扣還。
一、乾隆八年、夷使至東科爾貿易。
賞食物三次。
今次仍請于哈濟爾夷使初到時、賞給一次外。
其二次賞給。
應于卡座交易事畢、起身進藏時。
令照看夷使之侍郎玉保等。
宣布皇恩。
再賞一次。
熬茶事畢。
回巢時、仍在附近青海之處、賞一次。
其應賞物件。
廷議令備牛羊米面等物。
查乾隆八年、将牛羊米面、酌換茶乳酥油。
今仍照前辦理。
下軍機大臣議行。
卷之二百八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