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省習氣驕悍。
兵民人等、聚衆抗官、放火械鬥、拆屋劫商、諸案累累。
又有前撫臣周學健奏墾海島竿塘之事。
正在議詳。
該處紳士。
公然據為己業。
遍處糊帖布告。
必須伊等批字、始準招佃招漁。
現在嚴行查究。
兵民紳士、積習如此。
亟宜立法挽回。
但論通省大局。
則舊染既久。
變化尚待從容。
整頓須有次第。
情節如是。
不敢不據實奏聞。
得旨。
覽奏俱悉。
所見是矣。
勿始勤而終怠可矣。
又批、紳士風氣。
尤屬可惡。
查其名姓奏聞。
○戊寅。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朕覽吏部奏議國琏一本、祗就伊自陳本内之詞。
議以才力不及降調。
前日察議孫嘉淦、亦照伊自陳之本。
議以休緻。
此雖因襲成案。
而朕以為不然。
蓋孫嘉淦前因總督任内不能稱職。
有罪革退。
後複加恩用為副都禦史。
自履此任。
始則識見迂瑣。
摭拾條陳。
繼則因循保位。
一言不發。
而且年老衰邁。
不勝風憲之任。
國琏前任國子監祭酒時。
聞有簠簋不饬之處。
是不勝師表之職。
因其劣迹未彰。
光祿寺系事簡衙門。
故行調用為光祿卿。
乃屬員盜竊庫銀。
毫無覺察。
且性情偏執。
并不和衷辦事。
是以本年京察時。
将伊二人察議。
所謂察議者。
察其過而議之也。
若其無過。
則亦不必議矣。
吏部職掌铨衡。
進退人才。
是其專職。
今用人一途。
既己拘于例矣。
而當京察大典。
正宜激濁揚清。
如其祗就自陳之詞、以定去留。
誰則不能。
且黠者開巧。
為隐飾之端。
此本着發還。
另議具奏。
○大學士等議覆、大學士公慶複條奏固原善後事宜。
一、平涼為陝甘咽喉。
靜甯乃六盤扼塞。
均宜重兵控制。
請移提标兩營。
一添駐平涼。
其原駐遊擊。
改為守備。
仍領原兵、專管城汛。
隸移駐之遊擊管轄。
一移駐靜甯。
其原駐之千總。
徹回固原城守營。
該州另設一千總專管城汛。
平靜兩營、仍屬提督統轄。
合之仍為五營。
查固原提标。
共設前後左右中五營。
固原地方狹小。
而駐兵五千餘名。
慶複所請自屬因地制宜。
至分防之兩營弁兵。
挈眷遷移。
作何料理。
官署兵房。
作何建置。
摺内俱未奏及。
應令新任督臣張廣泗、于到任後酌定規條。
請旨辦理。
一、提督駐劄處、多有道員同城。
當年移兵固原之時。
未将道員一并移駐。
請将平慶巡道移駐固原。
再加兵備銜。
兵民皆可管轄等語。
應如所請。
令新任總督張廣泗、歸入移兵案内。
一并具題。
一、從前西路出兵。
召募新兵。
現在陝甘各标營。
皆已裁補無幾。
惟固原因循尚有千人。
此輩既無恒業。
欲補則無缺。
欲裁則無名。
臣到固原時。
曾面交将弁時加操驗。
即為清厘等語、查陝甘二省。
自雍正七年用兵以來。
節次召募新兵二萬四千六百餘名。
嗣後陸續調撥裁補。
統計不下二萬三四千名。
何以固原提标。
尚有未裁新兵千人自系辦理因循所緻。
既經大學士慶複、面交該将弁時加操驗。
即為清厘。
應令該管大員加意查辦。
從之。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
查先經調任江蘇巡撫陳大受奏稱、太湖界連江浙。
湖中諸山綿亘。
最為遼險。
奸匪易藏。
查雍正年間。
江南設參将一員。
駐劄東山。
浙江遊擊一員。
駐劄西山。
竊思分疆管理。
難免推诿之弊。
請将太湖營參将裁改副将。
兼江浙之銜。
統轄全湖。
駐劄西山。
居中控制。
遊擊改為都司。
原設之守備千、把、仍照舊制等因。
經部議令臣等詳悉妥議。
伏查全湖形勢。
必須大員統轄。
應如陳大受所奏。
将江南大湖營改為副将。
兼江浙之銜。
兩省将備弁兵。
統歸管轄。
至所稱副将移駐之處。
臣等相度形勢。
西山雖居湖之中。
而東山逼近蘇杭大道。
尤為緊要。
不若仍駐東山。
較為得力。
又請将浙省現駐西山之遊擊。
改為都司。
查副将中軍。
例設都司。
故有此請。
但太湖參将。
以駐劄簡村之守備為中軍。
今參将雖改副将。
仍以守備為中軍。
于體制無礙。
遊擊請仍駐西山。
無庸更張。
下部議行。
○以翰林院編修周煌、為雲南鄉試正考官。
楊述曾為副考官。
翰林院編修徐炜、為貴州鄉試正考官。
檢讨覺羅奉寬、為副考官。
○己卯。
谕、朕普免天下錢糧。
今歲系河南省輪免之年。
聞該省之開封、歸德、彰德、懷慶、河南、南陽、等府所屬。
有灘地、官莊、官地、義田、四項、租課。
因非地丁正賦。
均不在蠲免之内。
但念民佃耕種徵租。
不得一體邀恩。
未免向隅。
着加恩蠲免十分之三。
俾農佃均沾實惠。
○谕軍機大臣等。
據山西巡撫愛必達奏。
萬泉縣鄉民千餘人。
圍知府朱發。
要索監犯。
砍傷家人等語。
該處現有道員并遊擊、統兵在城。
而刁民敢于聚衆挾官。
持械傷人。
不法己極。
侍郎雅爾圖等。
目今俱應已抵安邑。
與萬泉相拒不遠。
自可就近調度。
該處現在情形若何。
如何辦理之處。
着一面迅速嚴行查辦。
一面奏聞。
其總兵羅俊、統兵至彼。
作何辦理。
監犯馮世祿等、曾否被衆人要回。
着一并即速查明具奏。
事已至此。
惟有痛加剿洗。
明正典刑。
務得渠魁。
以彰國法。
斷不可複存姑息了事之見。
其令雅爾圖愛必達羅俊皆知之。
○吏部議、山東巡撫阿裡衮、參奏兖沂曹道吳同仁、不候批查。
擅離職守。
應照例革職。
得旨。
吳同仁不候批查委署。
擅離職守。
自應照例處分。
但據稱因聞母病甚笃。
而現己呈報丁憂。
是其至情迫切。
不及候代。
觀過知仁。
應加恩原宥。
吳同仁免其革職。
于服阕起補之日。
該部帶領引見。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桐柏縣民蒿國柱妻陳氏。
○庚辰。
兩廣總督策楞、參奏挾詐捏禀之東安縣知縣莊棨徵。
署羅定協守備李登科。
得旨。
此本内情節。
疑窦多端。
或因案情重大。
飾詞捏報。
希圖從輕歸結。
或因州協訪聞不确。
卸過該縣。
别有抑勒情狀。
朕已傳谕該督撫徹底确查。
這所參莊棨徵、李登科、俱着解任。
俟該督撫查明到日、再降谕旨。
其東安縣知縣員缺。
着張绂署理。
已有旨了。
其槍傷身斃之目兵盤日貴、既經為盜。
治罪割筋。
何得尚令充伍。
此濫收匪盜為兵之該管員弁、俱有應得處分。
着該督撫一并查參。
○谕軍機大臣等。
據兩廣總督策楞等奏稱、廣東東安縣奸徒韋秀貞、聚衆拒捕。
傷斃官兵一摺。
其中疑窦頗多。
已一一傳谕、将此案情事徹底确查。
茲據錫特庫等奏稱、韋秀貞本是猺人。
素非良善。
與盤日貴舊有嫌隙。
此次遇着殺死。
不過一時激成。
并非聚衆為匪。
東安縣知縣莊棨徵、原同守備李登科、駐劄大铛灣彈壓。
後退回百裡。
被人恥笑。
用刀自戳等語。
與從前策楞所奏、兵目盤日貴、先曾為盜。
割過腳筋。
背負在後行走。
以緻被追槍傷之語不同。
其知縣自割緣由。
亦與策楞所奏、莊棨徵因事難掩飾。
用刀自戳之處、迥不相符。
可見朕從前降旨詢問。
已早知其中實有疑窦也。
即此次錫特庫等所奏、亦未必俱系實在情形。
但兇徒拒捕殺人。
縣令持刀自戳。
甚有關系。
乃彼此奏報互異如此。
自當根究确實。
可再傳谕策楞将此事逐一研究。
務得實情。
詳悉奏聞。
毋令屬員絲毫容隐。
苟且完結。
尋奏、臣奉旨後。
即查傳莊棨徵、李登科、細訊。
據莊棨徵供稱、實緣初任不谙。
因見漸成事端。
疑懼交并。
一時痰迷。
不自知其舉刀戳傷。
并非州協抑勒。
李登科供亦無異。
臣複細加察訪。
均屬相符。
報聞。
○辛巳。
谕、八旗護軍統領等奏、定例護軍校缺出。
于本佐領下、曾經軍營效力年久人員内揀放。
現俱用完。
其餘雖曾出兵。
并無勞績。
且年齒已邁。
騎射平常者甚多。
在彼自恃進身有藉。
怠玩成風。
後進人員。
又以前列有人。
無由奮勉。
請嗣後護軍校缺出。
除于此項人員内、好者仍行補放外。
其餘騎射生疎者、概行裁汰。
另于新進應升人員内揀放等語。
護軍校有管轄護軍之職。
且系精選營伍。
自應以才具去得、管轄有方者充補。
護軍統領等所奏甚是。
着照所請行。
其前鋒營、圓明園護軍營、并照此辦理。
但凡事有利必有弊。
今如此行之固善。
恐久又滋弊。
嗣後裁汰補放之處。
倘有不公。
許本人在領侍衛内大臣處控告。
朕另派親信大員秉公查辦。
如果并無冤抑。
希圖僥幸、妄行告讦者。
照越訴例治罪。
着通行曉谕。
該管官員、及兵丁等、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從前大學士慶複奏稱、班滾及伊家口。
并惡木勞丁姜錯太等、一齊燒死等語。
彼時朕即以情節可疑。
令大學士慶複留心蹤迹。
今鎮海營參将袁士林、來京引見。
朕令大學士等詢問。
據稱聞泥日寨之姜錯太、未曾燒死。
想姜錯太同在一處。
彼既未死。
其班滾似亦未曾燒死、亦未可定等語。
與大學士慶複所奏不符。
雖袁士林得之傳聞。
但既有此語。
未必無因。
可傳谕問大學士慶複。
令其将姜錯太果否燒死之處、留心察訪。
據實覆奏。
○壬午。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前因山西萬泉、安邑有聚衆抗官之案。
特差侍郎雅爾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