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辦理。
今據奏報、于中途患病、不能前進。
又據巡撫愛必達奏稱、萬泉縣刁民、屯聚多人。
把守城門看此情形。
必有巨奸為之謀主。
煽惑愚民。
逞兇肆惡。
猖蹶至此。
非尋常聚衆可比。
着大學士公讷親乘驿前往。
給與欽差大臣關防。
率同巡撫愛必達嚴行查辦。
以彰國法。
○谕軍機大臣等從前徐杞、由甘肅布政使來京面見時。
奏稱任内經手案件。
俱己完結清楚。
今據阿思哈奏摺内稱、前任未完積案、多至數百餘件。
因令各部查明。
據戶兵刑工等部、查出徐杞任内。
接辦未經完結者十九案。
本任内承辦未結九十四案。
與伊面奏全完之處、迥不相符。
着将軍機處行查各部原單發往。
令徐杞明白回奏。
尋奏、臣于雍正十三年十一月抵甘肅任。
于乾隆十年五月離任。
所有積年地丁兵馬等項錢糧。
俱已陸續詳請題咨。
凡外省辦理。
以詳經題咨者、即為清結。
是以有此面奏。
而題咨後、接到部覆。
或準或駁、此等案件、俱應後任接辦。
是以阿思哈奏摺、與臣迥不相符。
得旨。
雖有此情節。
然汝向所奏、亦可謂不實矣。
以後戒之。
○又谕、從前大學士慶複奏稱、班滾及伊家口、并惡木勞丁姜錯太等、一齊燒死等語。
情節甚屬可疑。
前已傳谕張廣泗、令其于到川時詳細訪察。
今鎮海營參将袁士林、來京引見。
朕令大學士等詢問、據稱泥日寨之姜錯太未曾燒死。
想姜錯太同在一處。
彼既未死、其班滾似亦未曾燒死、亦未可定等語。
袁士林雖系得之傳聞。
但伊親在行間。
其焚燒泥日寨。
即差伊前往舉火。
而為此語。
顯屬有因。
可将此情節、密行傳谕張廣泗、令其将班滾、姜錯太等果否燒死之處。
留心察訪。
此非張廣泗經辦之案。
自當無所瞻顧。
悉心察訪、可以盡得實情。
即行據實覆奏。
○甲申。
谕、鑲藍旗漢軍都統奏已故山西渾源州知州劉廷诏、應追虧空銀米實不能完、請交部照例查辦一摺。
查劉廷诏于乾隆九年八月初六日參革。
初七日病故相距僅止一日。
此中顯有情弊。
向來督撫徇庇屬員。
所有虧空倉庫。
并不留心稽察據實題參。
及至該員身故、無可彌補。
始行揭報。
不得已上下通同、倒提年月、以掩飾從前不能查察之過。
雍正年間屬員虧空、定有上司着賠分賠之例。
是以稽察嚴密。
官員知所畏懼。
虧空之案甚少。
近來此例不行。
所以貪風複熾。
不可不加意整頓。
稽察屬員。
乃督撫專責。
果其實心查察。
耳目何患不周。
果其察出即參。
屬員何至不知畏憚。
敢于任意虧空。
乃平日因循寬假。
明知虧空。
冀其自行彌補。
及至水落石出。
僅以題參了事。
本任既無可着追。
旗籍又聲明豁免。
相習成風。
無所底止。
将虧空之案、由此日增。
于吏治深為有害。
劉廷诏未完虧空銀兩米谷。
着該上司巡撫以下分賠。
并傳谕各督撫知之。
○谕軍機大臣等。
據愛必達奏、安邑刁民、已拏獲三十九犯。
其所稱邵村百姓。
始猶鳴鐘聚衆。
旋即就擒。
所擒人數。
未據聲明。
至供出之倡首逆犯張遠、曾否擒拏。
亦未明晰。
萬泉刁民辱官搶犯。
把守城門。
不法已極。
羅俊統兵前往。
僅拏獲數人。
此外必尚多脫漏。
現在搜捕續獲若幹人。
俱交大學士讷親、詳悉查辦。
固不可因刁民肆惡。
牽累無辜。
而刁悍逆徒。
亦斷不容漏網。
即使用法稍嚴。
而刁頑知所儆懼。
不敢效尤。
所全實多。
若各犯但因目前欽差大臣、及巡撫親往。
知勢不能支。
以獻犯為可了事。
而藏匿要犯。
暗中脫逃。
倘俟事已稍畢。
大員散去。
再有蠢動。
益複不成體制。
可傳谕大學士讷親、于此處着實留心辦理。
其鎮協分設武弁。
原以守衛城池。
乃任刁民把守城門。
設兵之謂何。
此并不可與苗疆失守、一例而論。
蓋苗猺本屬異類。
尚為有因。
以内地百姓。
而據門自守。
欲何為者。
此案審結時。
所有統轄專轄之文武員弁。
俱照苗疆失守例、從重辦理。
再此案已有大學士讷親辦理。
雅爾圖如已回京則已。
若尚在調理。
或彼又随後前往者。
亦即令回京。
不必在彼。
○乙酉。
谕、據廣東巡撫準泰奏稱、東安縣素稱難治。
前任知縣莊大中、不能整饬。
接任知縣莊棨徵、又複庸懦畏葸。
一無振作。
所有東安縣員缺。
查有羅定州州判張绂、辦事實心。
在粵年久。
熟悉風土猺情。
以之升補東安縣知縣。
實屬人地相宜。
照例給咨赴部引見等語。
該員系兩任接疲之後。
亟宜竭力整頓。
張绂若照例給咨赴部。
徒需往返時日。
于地方事務。
轉緻曠弛。
着照該撫所請。
即行前往署理。
不必送部此見。
俟三年後果能稱職。
另請實授。
○大學士公慶複、奏報剿辦金川逆酋事宜。
得旨。
知道了。
兵貴神速。
不可久延時日。
尤當以班滾之役為戒、速奏膚功。
殲滅真正渠魁。
朕所欣望耳。
○又奏謝奉旨召回辦理閣務。
得旨。
不必急于回京。
當與張廣泗和衷共濟、以成此事。
○黑龍江副都統阿思海、緣事革職。
調鑲黃旗滿洲副都統福爾松阿、為黑龍江副都統。
○丙戌。
嚴懲虧空積習。
谕、向來州縣虧空倉庫。
定例綦嚴。
雍正年間。
複有分賠着賠之例。
所以懲戒通同掩飾、朦混徇庇之該管各上司。
令其實力稽察。
使屬員不緻侵食。
此正所以為保全之善術也。
朕觀近年來虧空漸熾。
如奉天府尹霍備任内、則有榮大成等五案。
山西則有劉廷诏之案。
朕是以照例令該管上司分賠。
而揆厥由來。
實緣該管上司。
見朕辦理諸事。
往往從寬。
遂一以縱弛為得體。
獨不思州縣定有養廉。
用度盡已寬裕。
何至侵那虧空。
今民間絲粟固不容妄取。
乃于帑項正供。
恣其婪食。
有是理乎。
且倉庫所入。
出自窮檐。
小民力作以奉公。
貪員安享以自利。
以赤子之脂膏。
飽憸壬之囊槖。
其情理深為可惡。
而為之長者。
一切置之不問。
迨至彌補無術。
則以揭參了事。
異日無可着追。
又為之照例請豁。
是使貪員得計于目前。
國帑虛懸于事後。
而于其間上下相蒙。
彌縫巧飾。
實乃苟且因循。
廢法欺公之惡習。
益緻參案累累。
成何政體。
在朕力崇寬大。
黈纩凝旒。
罔兼庶慎。
而諸臣秉節奉公。
整綱肅紀。
當查者查。
當參者參。
不事姑容。
不為蒙蔽。
乃所為主職要。
臣職詳。
合于寬而有制之正道。
若一味縱弛。
其将何所底止。
豈諸臣公爾忘私之意也。
可傳谕各督撫、共體此意。
痛除積習。
時時加意稽查。
據實辦理。
如仍前寬縱。
緻貪風日熾。
帑項侵虧無着。
惟該管上司是問。
○又谕、據将軍阿蘭泰奏、所給拉林居住滿洲等牛二千隻。
今僅存五百餘隻。
且俱疲瘦。
其所住房屋圯壞。
及被水災燒者。
三分内幾及一分。
至所給地一千頃。
去年隻耕種六百三十餘頃。
其餘俱已荒蕪等語。
從前補放巴爾品為拉林副都統時。
原因初移駐滿洲。
令伊竭盡心力。
加謹管理。
今該将軍阿蘭泰所奏。
則巴爾品在拉林時。
并未以此為事、盡心辦理。
惟曲徇所屬。
博取好人之稱。
且伊立心。
隻欲回京。
諸事俱因循苟且。
以緻如許牛隻倒斃。
房屋塌毀。
地畝荒蕪。
巴爾品着交部嚴察議奏。
○谕曰、那蘭保着調補熱河副都統。
巴爾品着革職。
賞給副都統銜。
自備資斧。
前往軍營效力三年。
再行請旨。
○丁亥。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曰、内閣學士沉德潛。
現在暫假回籍。
俟來京之日。
在阿哥書房行走。
○又谕、覽蘊着、納爾泰、自陳本内。
俱薦舉增壽保一人。
而鼐滿岱、介福、自陳本内。
又俱薦舉德通一人。
伊等俱系同城居住之員。
彼此豈無知聞。
若似此商酌薦舉。
成何體制。
蘊着、納爾泰、鼐滿岱、介福、俱着交部察議。
○又谕曰、王河乃侵盜國課之要犯。
理宜留心稽察看守。
今在監身故。
明系伊自知侵帑、難免重罪。
願甘畢命、以逃國法。
該管官不行查察。
則平素上司之疎忽可知。
着大學士傳旨申饬鄂昌。
○又谕、直隸水利。
關系綦重。
是以皇考特命怡賢親王、及大學士朱轼等督修。
欲營水田以備不齊。
後以南北地利異宜。
難臻績效。
朕于乾隆九年、複準言臣條奏。
特命大學士高斌、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于義、相度經理。
今據奏順天、保定、河間、天津等府。
及順德、廣平、大名、趙州等處。
各工俱先後告竣。
高斌、劉于義屢次親詣工所。
往返勤勞。
及在事員弁。
皆着交部議叙。
但興舉大工。
必期實有成效。
可垂之久遠。
方為有益。
朕為畿輔生民、永圖利賴。
是以不得已開捐。
期于去水之害。
收水之利。
如淫潦泛溢。
疏浚之而使有所歸。
則涸出者皆成沃壤。
而受水之區。
即可得灌溉之益。
今用項至七十餘萬。
然何處積害已除。
何處實效已着。
曾未詳悉确查具奏。
至籌畫善後良圖。
亦非僅付之地方有司。
即可保守永遠弗堕者。
其目今如何成效。
日後作何保固之處。
着軍機大臣會同高斌、劉于義、詳查議奏。
○谕軍機大臣等。
朕因周學健素能實心任事。
是以簡任河道總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