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咨。
但軍需銀兩。
理應充裕。
應如所奏。
再于廣東留備銀内、撥六十萬兩協濟。
從之。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
所有交與和托輝特公額林沁、安插約束之投誠準噶爾烏梁海泯達遜一戶。
私自逃回。
旋經拏獲。
已将泯達遜等正法。
其子索雲、解送理藩院、照例辦理。
得旨。
着查明由準噶爾投誠、交與各紮薩克地方安插之烏梁海等、共有若幹人。
将如何防範、不令逃回之處。
軍機大臣等議奏。
尋議、由準噶爾陸續脫回。
及投來欲歸親族之厄魯特烏梁海、及回人等、共五十起。
二百二十一名口。
俱由軍營詢明情節。
奏交各該旗安插。
今泯達遜一戶無故逃回。
投誠人内。
未必無似此者。
應交額驸策淩、及提督李繩武、密饬各該紮薩克等、嚴加約束。
并令各處坐卡人員。
不時巡查。
亦不宜過于聲張。
緻生疑懼。
其解送之逃人索雲一名。
俟到京日。
交刑部長遠圈禁。
從之。
○命翰林院侍講學士周長發、在尚書房行走。
○庚午。
谕、汲古者并稱三通。
該洽博聞之士所必資也。
舊刻訛缺漫漶。
且流布漸少。
學者闵焉。
今載籍既大備矣。
十三經、二十二史、工具告蒇。
其以内府所藏通典、通志、文獻通考善本。
并經史館翰林等、詳校而付之劂氏。
一仿新刻經史成式。
以廣冊府之儲。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河南巡撫碩色奏、偃師縣民、因出借倉谷、棍徒鬧署一案。
雖已據拏獲首犯。
而已獲複逃之二人。
竟未問及。
又稱近城觀看。
一時人多擁擠。
将轎傘擠壞。
且稱并未聚抗。
與山陝光棍聚衆者不同。
朕因其有掩飾寬縱之意。
降旨申饬。
今碩色将審拟情由具奏。
何以并未将谕旨叙入摺内。
着傳谕詢問。
令其作速具題。
此等棍徒罷市抗官之案。
自應速為審結。
明正典刑。
以彰國法。
使遠近聞知。
刁民有所畏懼。
不敢輕犯科條。
辟以止辟。
所全實多。
若稽延時日。
不特兇徒得以苟延殘喘。
而百姓将不知其獲罪之由。
無以懲戒。
封疆大吏。
有整頓地方之責。
懲惡所以勸善。
鋤奸乃以安良。
各省督撫于奏事之便。
亦并傳谕知之。
尋奏、此案事關重刑。
恐發部核議。
是以未将谕旨叙入。
至已獲複逃之二人。
現經拏獲。
系邱起文、王麻子、俱照律定拟。
報聞。
○谕曰。
馬爾泰在外多年。
諸事取巧。
未能盡力。
令年老有疾。
一切不能。
且以舊臣自居。
動止驕慢。
昨令射箭。
又托病推诿。
着革去領侍衛内大臣。
所遺員缺。
着伊勒慎補授。
○旌表守正捐軀之陝西郃陽縣民康德業妻張氏。
○辛未。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貴州省苗蠻錯處。
軍務關系綦重。
巡撫文員。
與通省營弁不相統轄。
從前撫提各持意見。
公事遂緻掣肘。
總督駐劄雲南。
相隔遼遠。
貴州巡撫、着提督軍務。
節制通省兵馬。
○又谕。
原任府尹霍備、于辦理奉天流民案内、部議革職。
朕從寬降調。
茲查奉天所屬。
虧空之案累累。
皆因其毫無整饬。
以緻州縣無所顧忌。
任意侵欺。
霍備既不能稽察于前。
又不能查參于後。
深有曠于職守。
今伊降調。
理應在此候補。
而避而家居。
優遊自适。
無以為負恩鳏職者戒。
着革職發往軍台效力。
該督那蘇圖、即勒令起程前往。
毋得聽其托故遲延。
○谕軍機大臣等。
據達勒當阿奏。
奉天牛莊地方。
因上年歉收。
米價漸貴。
經章京伊圖出示。
不準米糧載往别城販賣。
百姓因此、攔阻過境糧草。
後該章京伊圖、忽又派兵将攔阻之車、護送出城。
以緻石匠王君弼等、在街鳴鑼。
欲将出城之車輛、仍複攔回。
巡檢洪魁、當聞信差拏。
王君弼等諠鬧無忌。
将巡檢并章京伊圖住宅。
一并堵塞。
現在委員逐一查拏。
嚴加彈壓。
俱各畏罪貼服等語。
刁民抗官圍宅。
目無國憲。
漸不可長。
況奉天為根本重地。
大關緊要。
非他省可比。
可傳谕達勒當阿等、速行查審。
嚴加究治。
俾奸民知所畏懼。
以懲刁風。
至該章京巡檢等、撫馭無方。
自應參處。
然當俟審結之後題參。
今刁民尚未審明治罪。
而先參該管官員。
則刁民轉以為得計。
辦理殊屬失宜。
可一并傳谕達勒當阿等知之。
○又谕、黔省山箐崇深。
苗猺錯雜。
張廣泗在黔日久。
聲威幹濟。
素足懾服苗心。
是以地方甯谧。
但苗性難馴。
或因張廣泗調任。
無所畏憚。
亦未可定。
督臣相距遼遠。
巡撫提督。
統轄阖省員弁。
均有守土之責。
事事當和衷共濟。
近省如山東、河南、等省。
以巡撫兼任提督。
于通省文武呼應頗靈。
但貴州向來原設提督。
若令巡撫兼管。
體制未合。
而苗疆軍務綦重。
黔撫原非他省巡撫可比。
尋常無事之日。
巡撫兩司。
即當留心營伍、以資彈壓。
設有不虞。
便可即時摧伏。
封疆大吏。
能如此同心協力。
方惬朕意。
倘或地方文武。
稍存歧視之見。
如從前哈元生、元展成、撫提交惡。
釀成事端。
于地方深有關系。
朕今降旨。
令孫紹武節制通省軍務。
可傳谕孫紹武等、令其協同提鎮。
綏靖苗疆。
一秉公忠。
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