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商酌辦理。
毋緻彼此掣肘。
并谕丁士傑知之。
○又谕、提督李繩武奏稱、詢問自準夷投來之厄魯特巴雅爾、據稱伊系去年随同來使瑪木特前來之人。
回巢時、因副使都喇勒哈什哈出痘。
令伊調治、未痊身故。
瑪木特不令伊同行。
都喇勒哈什哈從人。
又欲将伊加害。
兩次潛行逃歸。
在路被獲。
今又乘間逃來等情。
應将巴雅爾照例料理解京等語。
此系近日随同夷使來京之人。
又有逃回兩次被獲情節。
今來投誠。
彼處斷無不知。
非從前投誠之人可比。
李繩武應具奏請旨辦理。
乃即向伊詳問彼處一切情事。
解至京師。
辦理甚屬不合。
但此時若再令回巢。
伊必備細歸告緣由。
反令彼此疑惑。
緻生事端。
此案着即照此完結。
朕思屢收此等投誠之人。
竟無裨益。
從前用兵時。
尚欲得其信息。
方今罷息幹戈。
伊等甚屬恭順。
來使交易往來。
并無事端。
得其信息與否。
無甚關系。
且此投誠人内。
大抵皆沿邊居住。
或幽僻處所者居多。
彼處要緊大事。
未必稔知。
即伊道聽之言。
亦難憑信。
假如一人前來、謂彼處有進兵之信。
可即信其言、遽爾出征乎。
亦不過仍照原議。
同守疆界耳。
現今将若輩收留安插。
不但需費繁多。
将來辦理。
亦費周章。
但定界時、并未議及不準收納逋逃。
未便将投來之人、即行拏解伊處。
嗣後如有投至卡座者。
務須問明。
逃時曾否有人知覺。
或有無追拏之處。
如有前項緣由。
不必詳問彼處秘密之事。
即谕以現今和好。
爾台吉甚屬恭順。
大國施恩、不比從前。
汝國逃來之人。
未便收留。
若拏獲遞回。
又恐緻汝被罪。
将令其自回之處。
明白曉谕。
不必令進卡座。
倘自彼處來。
無人知覺。
又并無追拏等情。
問明後送至軍營。
聽候辦理。
可密谕兩路軍營大臣等知之。
○壬申。
上禦勤政殿聽政。
○戶部議準、江蘇巡撫安甯、疏報吳江、震澤、二縣瀕湖坍沒轉經田蕩、八十五頃七十四畝有奇。
新漲轉重田、四百三十七畝有奇。
現饬确勘無異。
所有錢糧。
應蠲、應升。
均請照例辦理。
從之。
○山東巡撫阿裡衮奏。
東省雨澤愆期。
德州鄒縣等三十二州縣衛。
照例借給耔種口糧外。
其青州府屬之益都、博興、高苑、安邱、諸城、萊州府屬之平度、昌邑、等七州縣。
上年秋禾被水。
今歲二麥旱災。
民情益增拮據。
照例借給耔種口糧外。
再請按戶計口、赈給一月口糧。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以鑲藍旗蒙古副都統富德、為盛京戶部侍郎。
○轉通政使右通政趙城、為左通政。
補原任右通政林枝春為原官。
○以内閣侍讀學士積德、為太常寺卿。
監察禦史德爾格、為光祿寺卿。
○調熱河副都統那蘭保、為鑲藍旗蒙古副都統。
以原任領侍衛内大臣馬爾泰、署理熱河副都統。
○癸酉。
谕軍機大臣等。
從來兵貴神速。
名将折沖。
未有不以師老重費為戒者。
大金川之事。
調兵逾半載。
撥饷過百萬矣。
前據慶複、張廣泗、奏報。
迄今已幾兩月。
所調陝兵。
何時到齊。
慶複張廣泗于何時前進。
宋宗璋、許應虎、進兵以來。
軍聲若何。
賊人見大兵雲集。
情形若何。
何時可搗賊巢。
俱宜不時奏報。
何以尚未具奏。
深用廑念。
其鑒瞻對前車。
迅奏膚功。
所有近日軍情。
作速詳悉奏聞。
○閩浙總督喀爾吉善奏、台灣客民搬取家口。
請定限一年。
地方官查明、給照過台。
逾限不準濫給。
得旨。
着照所請行。
該部知道。
○甲戌。
谕、本年七月内出口行圍。
着莊親王、履親王、大學士讷親、張廷玉、在京總理事務。
其月選之文員内、通判州縣等官。
武員内、八旗護軍校、骁騎校、及外省送到之補放水手官、骁騎校等官。
并年滿千總。
俱着王大學士照從前之例驗看。
可傳谕該部知之。
○又谕、馬端臨文獻通考一書。
綜貫曆代典章制度。
由上古以迄唐宋。
源委了然。
學者資以考鏡。
明王圻取遼金元明事迹續之。
煩蕪寡要。
未足與三通并。
且至今又百五十餘年矣。
我朝監古定制。
憲章明備。
是以搜擇讨論。
以徵信從。
其自乾隆十年以前。
會典所載。
令甲所布。
金匮石室所儲。
與夫近代因革損益之異。
上溯宋嘉定以後。
馬氏所未備者。
悉着于編。
為續文獻通考。
大學士張廷玉、尚書梁詩正、汪由郭、經理其事。
惟簡惟要。
所有纂輯事宜。
酌議以聞。
○刑部議奏、病故甯海縣知縣崇倫永、虧空庫銀、應着落家屬勒限究追。
得旨。
州縣官侵蝕倉庫。
非因公挪用可比。
此等貪劣之員。
多有身故事發以後。
不過于家屬名下、勒限着追。
遷延一二年。
率以家産全無。
保題豁免。
且并有父殁而子乘機盜帑。
移罪于父。
己仍得坐擁厚赀者。
故無以儆貪風。
夫父子一身也。
子代父罪。
亦理之宜。
崇倫永既經身故。
着将伊子崇元誦監禁追比。
嗣後侵貪之案。
如該員身故。
審明實系侵盜庫帑者。
即将伊子監追。
着為例。
餘依議。
卷之二百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