誇。
競聲氣。
士論薄之。
至江陰布衣是鏡、曾究心儒先諸書。
聚徒講學。
着有孝經圖頌。
詞多膚淺。
性醇謹。
不競聲利。
考其言論識見。
雖近迂拘。
尚能自立。
得旨。
所奏甚公。
安甯亦如此陳奏。
又批姚培謙、言此人之善者。
出于沉德潛。
亦可異也。
豈為其所愚乎。
又批是鏡如此、則尹會一造其廬。
猶不失為善善欲長。
○以兵部右侍郎王會汾、為浙江鄉試正考官。
刑部主事周渼、為副考官。
刑部左侍郎錢陳群、為江西鄉試正考官。
監察禦史馮秉仁、為副考官。
詹事府少詹事裘曰修、為湖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編修朱荃、為副考官。
○戊寅。
谕軍機大臣等。
此次準噶爾使臣瑪木特來京奏稱、從前伊處赴藏熬茶人等。
頗羅鼐并未照舊例幫助牲畜口糧等語。
經朕以頗羅鼐雖系受封号之人。
究屬遠方部落。
非内地臣民可比。
不便降旨令其資助。
但此次或照前量加資助。
亦未可定。
詳悉曉谕該夷使等。
并于玉保前往時。
令其向珠爾默特那木紮勒、公同商酌妥協辦理。
着再傳谕傅清、令其轉谕珠爾默特那木紮勒。
此次夷使到藏時。
雖毋庸循照舊例、二十日即行辦給一次。
着于初到給資之外。
酌量駐藏日期多寡。
再行辦給一二次。
俾夷使等鹹知感悅。
○軍機大臣等奏。
雍正十二年。
北路軍營、拏獲準噶爾烏梁海宰桑鄂魯什野勒之子紮勒布解京。
奉旨将紮勒布暫且留養。
俟後來再定。
至今在聖華寺十餘年。
年近三十。
前因軍務未竣。
未經請旨。
今準夷恭順。
軍前甯谧。
紮勒布毋庸看守。
又不便發回遊牧。
請照投誠厄魯特、給與娶妻立産銀兩之例安插。
報聞。
○己卯。
谕軍機大臣等。
據阿裡衮奏稱、山東營伍廢弛。
急須整饬。
請将晉省參将都司四員、敕發東省等語。
定例、督撫奏請将平日所知人員帶往備用。
概不準行。
今所奏與定例有違。
業已批示。
但朕看東省情形。
營制廢弛。
相沿已久。
所當整頓。
已特降谕旨。
将勒圖、蕭奏韶、調往東省。
并敕部揀選人員發往。
着傳谕阿裡衮、将弁内有才力不逮、不能稱職者。
即行查參。
所遺員缺。
将揀發之人調補。
○大學士等議準、閩浙總督喀爾吉善、福建巡撫陳大受奏稱、閩省各鎮協營。
原領買谷銀。
本應按年買谷。
借給兵丁。
嗣因買谷艱難。
竟将銀給兵自買。
在青黃不接之時。
兵雖得藉以籴買。
至秋收時米價未平。
領出饷銀。
又須如數扣還。
轉多拮據。
嗣後如值年豐。
即行買谷實貯。
青黃不接之時。
谷價尚平。
不必出借。
俟價昂再借。
如遇歉收。
商販稀少。
準其暫存原價。
價平買還。
其未經買谷以前。
仍準以存價借兵。
得旨。
依議速行。
○又議覆、喀爾吉善等奏稱、閩省積儲。
每歲出陳易新。
原屬良法。
惟是迩年米谷價昂。
平粜銀不敷采買。
虛懸倉額。
查閩省原額、徵本色米一十二萬六千餘石。
例于春夏二季。
将存倉谷碾米給兵。
秋成徵收色米。
又買谷貯倉。
殊多周折。
請嗣後按各府州縣徵收色米之數。
統于倉内全行碾米。
放給兵糧。
秋收後、以一米改徵二谷還倉。
其所需碾費。
向例不準開銷等語。
碾米既無所費。
徵谷又無弊端。
官民兩便。
應如所議行。
又稱延、建、等府。
運省兵米、二萬五千餘石。
又兵米改折、将本色解省項下米、四千四百餘石。
如令以谷解省。
則運費倍多。
仍令徵米。
則米谷參錯。
亦應如所奏。
令原徵州縣一體徵谷。
即于本地碾米解省。
得旨。
依議速行。
○免廣東崖州乾隆十一年分、水災額賦。
○旌表守正被戕之直隸萬全縣民張雲交妻江氏。
○辛巳。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軍機大臣等。
據河南按察使舒辂奏。
偃師縣刁民聚衆借糧、鬧署毆官之案。
該縣朱續志不能彈壓撫恤。
例有處分。
比因特參、恐長刁風。
經撫臣面商。
原因兵役無多。
不能即時擒獲。
今首從要犯。
俱已陸續報獲。
情尚可原。
已于案内聲明。
應候部議等語。
此案先經巡撫碩色、及舒辂先後摺奏。
舒辂摺中。
有該縣如果有辦理未協之處。
當另揭參之語。
朕批示雲。
刁民鬧賬。
而即參知縣。
将來刁風益熾矣。
尚當酌量。
因而該撫摺中。
即稱該縣平日居官尚屬黾勉。
而具題本内。
并為聲明邀免。
可見伊等辦理地方事務。
全不論事理之當然。
胸中茫無定志定見。
惟以觀望為懷。
朕謂當處。
則從而參劾之。
朕謂當寬。
則又從而聲請之。
觀此、則不但後之聲請。
因見朕酌量之語而然。
即前此之參奏。
已非出自至公。
謂于理必應參劾矣。
其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