鼠兩端如此。
何以克副封疆重寄耶。
督撫藩臬。
通省之樞轄。
屬員賢否出焉。
其平日之稱職與不稱職。
臨事之當理與不當理。
自當卓有定識。
如鏡之鑒形。
妍媸一定。
似權之衡物。
輕重不爽。
乃近來督撫。
往往參之于不當參之時。
而聲請于無可寬之處。
亦不獨碩色一人為然。
封疆大吏。
朕所倚任。
若一依違将順為事。
政治其何賴焉。
嗣後督撫、當秉公酌理。
如果屬員辦理不善。
或怠事而釀奸。
或拂衆而激變。
則其過在官。
不必因恐長刁風。
而稍為姑息。
或辦理本無不合。
而刁民恃衆逞兇。
違犯訓令。
則其罪在民。
又不可因地方有事。
即謂其不善撫綏。
遽挂彈章。
轉使奸徒得計。
是非舉錯。
各當于理。
庶足以服人心而正風氣。
各督撫當共悉此意。
俟伊等奏摺之便。
傳谕知之。
○又谕、朕于上年十二月内、降旨将通州知州杜甲、發往浙江以知府補用。
本年二月、題補甯波府知府。
聞其交代未清。
至今尚未赴任。
通州缺系沖繁。
差務絡繹。
交盤款項。
自屬繁多。
但亦何至稽遲半載有餘。
着傳谕那蘇圖查察。
如系因公交代未清。
伊現在直隸。
該督若欲留直補用。
可酌量奏聞。
以相當之缺。
請旨補授。
其甯波府知府員缺。
朕另行簡用。
若交代漸清。
該督亦無需用伊之處。
當令其作速交代清楚。
即行赴任。
庶其缺不緻久懸。
如有侵欺等款。
即當據實參奏。
尋奏、通州水陸沖衢。
最稱繁劇。
承辦一切公務。
墊用墊解、之項。
不一而足。
是以交盤一時難結。
現據新任朱奎揚詳稱、通計各款。
杜甲應交出銀五千三百餘兩。
杜甲則雲、止應四千八百餘兩。
所有長墊銀。
已足抵款。
彼此相持。
未能克日完結。
不便任其再延。
現饬道府徹底查核。
三面算清後。
即令杜甲速赴浙任。
至直隸知府各缺。
現俱人地相當。
杜甲無庸留直。
報聞。
○壬午。
遣官祭火神廟。
○甲申。
定邊左副将軍額驸策淩奏。
查北路官兵月支饷銀。
于乾隆十年十月内、解到銀二十五萬兩。
陸續支放外。
尚存貯銀十二萬兩有奇。
不敷來年夏季支放。
應豫支領。
從之。
○命戶部尚書傅恒、為會典館總裁官。
○乙酉。
上詣暢春園、問皇太後安。
○谕、據河南巡撫碩色摺奏、中牟縣九堡地方。
估建月堤壩台等工。
例應佥雇人夫。
給與工價。
官民從無異議。
今縣民潘作梅、抗不應夫。
于欽差經過時。
具詞告免。
奉發押候查訊。
讵潘作梅黨羽、脅聚多人。
将知縣姚孔針、圍在城外泰山廟内。
不容進城。
随據開歸道沈青崖、開封府知府朱繡、中軍路峨等、陸續拏獲黨棍四十四人。
究出張淑德、張二麻、張缽、白老小四犯。
俱系為首号召。
尚有要犯潘明亮等未獲。
現在設法查拏審拟等語。
近來屢有聚衆抗官之事。
奸棍逞兇。
殊幹法紀。
觀中牟此案。
又與山西安邑、萬泉、相類。
如此相率效尤。
刁風斷不可長。
所有現經審出為首之犯。
應行正法者。
該撫一面具題。
一面即于本處正法。
以儆刁頑。
其未獲要犯。
該撫即速嚴拏。
無令奸徒漏網。
拏獲之日審明。
即照例辦理。
○谕軍機大臣等。
中牟縣聚衆之案。
首犯應正法者。
着即于本處正法。
已有旨谕部。
至所奏潘作梅一犯。
原因伊為首具呈。
被拘押候。
以緻黨羽多人。
鬨鬧抗官。
彼時曾否被其挾制要回。
此系起釁之犯。
應從重究拟。
所雲欽差。
複系何人。
曾作何處置其事。
其知縣姚孔針。
既被衆圍在城外。
有無被淩辱毆打情節。
摺内俱未聲明。
着碩色詳悉确查。
據實奏聞。
無得稍有掩飾。
并将所發谕旨。
抄寄知之。
尋奏、查此案臣聞信之始。
即委祥符縣知縣顧師仁、前往查看。
時刁民已至離城五裡之郭家莊。
顧師仁即會同姚孔針、往該莊曉谕。
其時刁民聲稱、潘作梅為衆人之事具呈。
今獨被拘。
必欲放出。
紛紛鬨鬧。
當經顧師仁、曉以例禁。
并加勸谕。
衆人惟将姚孔針圍在泰山廟内。
不容進城。
彼時臣所委之開封府知府朱繡、中軍路峨等。
帶兵役已至中牟。
刁民旋即奔散。
潘作梅并未被其要回。
至知縣姚孔針、前據顧師仁禀覆、止被圍在泰山廟内。
并無辱毆等情。
再欽差系大學士臣高斌。
由江南至豫省。
經過中牟。
潘作梅前往具呈。
時河東總河臣完顔偉、亦同在一處。
潘作梅将呈誤投河臣處。
當經河臣面交管河道沈青崖、發縣查訊。
欽差大學士臣高斌、并未與聞。
處置其事。
報聞。
○丙戌。
谕軍機大臣等。
據山東巡撫阿裡衮奏稱、德州倉已經截留漕米五萬石。
足資接濟。
今又令将漕糧五萬石、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