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帶運德倉。
先後共截十萬石。
為數過多。
不如分貯臨清、濟甯、二處近河一帶州縣。
有需用之處。
可以随時酌撥等語。
此項續撥運貯德倉之漕糧五萬石。
如已運到德州交兌。
若複令盤運。
恐于旗丁有累。
着照原議、存貯德倉。
如現在尚未起兌入倉。
即照該撫所奏。
分貯臨清州三萬石。
濟甯州二萬石。
以備沿河州縣酌撥之用。
可即速傳谕顧琮、阿裡衮、遵照辦理。
○又谕、近據江蘇巡撫安甯奏。
浒關并餘銀兩。
每年移交織造衙門、動支三千兩以為公用一摺。
朕令将緣由查明。
系乾隆六年。
經王大臣等議。
令該織造将公用銀兩秉公酌減。
如有不敷。
準于并餘銀内動支。
曾給奏準之案。
但織造衙門所有公用。
向來俱于申餘項下開銷。
該織造等往往視公用為無關正項。
不知撙節。
每一饬查。
則稍核減。
若聽其造報。
遂任意開銷。
即如申餘一項。
每年多寡不齊。
從前王大臣等定議。
原令申餘不敷之年。
始準動支并餘銀兩。
乃自奏準之後。
遂視為應動之項。
略不撙節。
圖拉等身為織造。
于此等公用。
理應留心查核。
若實屬公用。
自當開銷。
若系私用。
即當于養廉内動支。
伊等養廉豐厚。
豈尚欲假公濟私乎。
可傳谕圖拉、嗣後務當加意節省。
據實開報。
毋得仍蹈故轍。
并傳谕申祺、吉葆、等知之。
○丁亥。
谕軍機大臣等。
據楊錫绂奏稱、每年額辦桅杉二木。
委員有輕價勒買、夾帶逗遛等弊。
現在委員親查。
至沿途逗遛。
請照糧船銅船之例。
咨會沿途督撫。
饬行地方官催趱出境。
如有逗遛、據實揭報等語。
運木雖非重大之事。
楊錫绂能設法稽查。
留心及此。
甚屬妥協。
若地方緊要事件。
俱照此查辦。
自于公事有濟。
但當遵照原奏。
實力奉行。
不可以敷陳了事。
徒托諸空言。
爾等可傳谕楊錫绂知之。
○以翰林院檢讨程岩、為陝西鄉試正考官。
戶部郎中時鈞轍、為副考官。
禮部侍郎鄧鐘嶽、為江南鄉試正考官。
翰林院侍講學士周長發、為副考官。
○戊子。
上奉皇太後幸靜宜園駐跸。
○大學士等議覆、陝西固原提督瑚寶奏善後事宜。
一、營伍宜清查。
标營兵丁衆多。
賢愚不等。
請行聯環保結例。
如無人互結。
察其平素是否守分。
親加驗看。
弓馬漢仗平常者。
量為開除。
如技藝可觀。
明白開導。
令其悛改。
着該管之千把、暫保留伍。
一、召募卒伍。
宜慎選擇。
查各省兵丁缺出。
有兵丁子弟頂補者。
亦有另行召募者。
從前軍興之際。
陝甘各營。
俱有召募新兵。
凱旋以來。
定議兵丁缺出。
以兵丁子弟、與新兵間補。
今請将該兵子弟、及現在新兵、各造一冊。
遇缺出、按冊間補。
一、給饷宜杜克扣遲緩。
查散饷成例。
均系饬發流單。
惟借給接濟應扣之項。
向不在流單之内。
今請于放饷前三日。
将應關應還之項。
出示曉谕。
仍于驗饷日、查對流單數目給發。
一、愚悍之習。
宜立法懲勸。
兵丁無知。
必須徐徐開導。
查士卒中果有孝義可風者。
量加獎賞。
頑梗不率者。
盡法重懲。
各項分晰條款。
刊刻發給。
并令将備千總、時為講解。
一、操練之期宜仍舊。
查操演舊章。
于二月十五日開操。
至九月十五日停止。
今請于每十日之内。
分别弓箭、鳥槍、技藝、三項。
各三日輪流操演。
至逢十日之期。
則親率将備、操演分合陣式。
并考将備等官、馬步弓箭。
其春秋大操停止之後。
各兵自行操演。
仍令五日小操一次。
一、操演之鉛藥火繩宜豫籌。
查各省操演所需鉛藥火繩等項。
向例動用公費。
定有數目。
原未便意為增減。
但現在公費不敷。
仍系兵丁自備居多。
操演時、或該兵施放生疎。
欲令多放數槍。
非恤兵之道。
若令徒衍空架。
準頭又難純熟。
請概動公費制給。
一、營費宜加。
查乾隆十年。
經兵部定議、各省标營。
每兵百名、止抽步糧二分、以作公費。
固原步糧八十分。
除朋馬小建、每年止得銀一千三百八十餘兩。
營中一切事務。
公費不敷。
現在虧缺一千餘兩。
更有司庫應扣備貯五年鉛藥銀、三千四百兩。
查固原兵營原額。
系馬兵三千名。
步兵一千名。
請改設馬糧八十分為公費。
除朋馬小建。
可得銀一千八百二十餘兩。
其操演兵丁之火樂鉛丸等項。
亦可于公費内制給。
一、兵乏宜接濟。
固原兵丁缺乏。
一在青黃不接之時。
一在歲底。
其青黃不接之時。
已于應領首季饷銀時、預支次季五六千兩。
以充接濟。
俟領饷時扣還。
至年底缺乏。
請于冬季領饷時。
将春季饷銀、豫支五千兩。
以足歲底之資。
即于次年分作四季扣除。
均應如所請。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