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機大臣等奏。
據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稱、奉天連得透雨。
無庸另籌接濟。
且現存各倉米谷、共十八萬餘石。
即稍歉亦可支持等語。
前因奉天缺雨。
奉旨命臣等将北倉截留漕米、酌量運往。
今該将軍既稱無需接濟。
直隸米價本昂。
再加海運一切腳價。
轉多糜費。
此項米似應停運。
再查天津北倉。
往年曾貯五十萬石。
今現存止八萬餘石。
并截留米十五萬石。
通共不過二十餘萬石。
此項應仍留北倉。
俟需用酌量動撥。
報可。
○又議覆、甘肅巡撫黃廷桂、奏請遵照舊例、給與頭目回民、牛具耔種。
聽其開墾荒地一摺。
查雍正四年。
土魯番回民托克托、嗎穆忒等。
情願移駐内地。
經嶽鐘琪奏準、移于肅州之金塔寺。
并借給牛具耔種。
俾得耕作。
今該撫奏稱、回民人多地少。
且或抛棄典賣。
不敷養膳。
現在無地可耕。
遊惰成群。
請于回民原給地畝外。
附近曠土。
令其墾辟。
一切俱照舊例安插等語。
查回民偷惰成習。
即另添地畝。
暫濟目前。
将來終難為繼。
若不另為籌酌。
究非經久之策。
查哈密地方。
可以屯糧之處甚多。
若以之移駐。
則同屬回民。
土俗素習。
安輯較便。
現在貝子玉素富、所屬回民。
皆編有旗分佐領。
今将此項回民、分駐哈密。
可以就近管束。
俾專力耕作。
實為久遠之計。
其盤費耔種。
并令該撫酌給。
再回民春初乏食。
借給過口糧一百九十一石。
原應秋收還項。
今既無以糊口。
前項應請豁免。
從之。
○是月。
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
恭查祖陵供茶人員。
向例于防禦内酌派八員。
但該地方防禦。
止十六人。
每遇大祭。
執掌獻帛、獻酒、舉桌等事。
而膳房拜唐阿八人。
備香拜唐阿四人。
每逢祭祀。
官員、拜唐阿、俱無事故。
方足敷用。
倘猝有事端。
難免不齊。
嗣後請于永陵官員拜唐阿子弟内、選端正敬謹者十二人。
令在香燈、膳、茶房三處學習行走。
拜唐阿缺出。
即于此項人内揀補。
從之。
○直隸總督那蘇圖、奏報各河道水長平穩情形。
得旨。
覽奏俱悉。
今歲雨水頗大。
幸是夜雨朝晴。
故田禾無恙。
至于一切河工。
甚廑朕念。
覽奏稍慰。
○兩江總督尹繼善、奏報各屬節次得雨。
麥收豐稔。
惟徽州府屬之績溪、婺源、休甯、歙縣、等縣。
甯國府屬之太平、宣城、二縣雨水過多。
堤壩沖損。
壓傷禾苗。
并有倒塌房屋、淹斃人口之處。
現饬确查。
一面照例分别撫恤。
得旨。
覽奏俱悉。
凡被水之處。
即系偏災。
亦應督率屬員。
加意撫恤。
○署江蘇巡撫安甯、奏報各屬連朝大雨。
河水暴長。
沖塌堤堰田禾。
民屋俱有損傷。
應作何赈濟。
俟勘明成災。
再行籌辦。
得旨。
覽奏俱悉。
救災無善策。
但盡一分人力。
則百姓受一分之福。
此處不可不知也。
福州将軍兼管閩海關事務新柱密奏。
升任巡撫周學健、據福州、福甯、兩府紳士黃瑞等呈報、奏請開墾上下竿塘各島一案。
查各島并孤懸海中。
山多田少。
而黃瑞等呈内、以少報多。
其意不在田而在海。
海洋之利甚夥。
濱海貧民。
輸納魚課。
藉此為生。
若聽紳士認墾兼并。
窮民必至坐困。
況各島開墾。
海禁即弛。
實為啟釁叢奸之漸。
伏乞暫将臣摺留中。
俟督撫二臣定議、具題到日。
睿斷施行。
得旨。
此奏甚是。
知道了。
○湖廣總督塞楞額、奏報雨水禾苗情形。
得旨。
覽奏俱悉。
既雲望雨日久。
何不早奏。
殊未體朕如傷之念也。
一切綢缪之計。
宜妥協加意為之。
○河南巡撫碩色、奏報各屬被水。
并有倒塌房屋、淹斃人口之處。
現饬确查。
得旨。
覽奏俱悉。
被水處雖系偏災。
應善為撫恤。
○山西布政使朱一蜚奏。
各屬雨水調勻。
麥禾豐稔。
惟太原、大同、潞安、汾州、等府屬。
及口外清水河地方。
于五六兩月、雨中帶雹。
田禾被傷。
現饬确查籌辦。
得旨。
知道了。
被災之處。
督率屬員加意撫恤。
必使民受實惠乃可。
汝等莫以德沛五日京兆、而玩易之。
○雲貴總督張允随奏。
各屬缺雨。
未能栽插。
現饬确勘。
如有成災之處。
一面設法補救。
一面奏報。
得旨。
是。
雲南遠在天末。
赈恤之事。
更宜督率屬員。
無濫無遺。
以期稍救災黎。
至數年以來。
滇省屢獲有秋。
想不至拮據耳。
其如何辦理之處。
速奏以慰朕懷。
○又奏、各屬陸續得雨。
惟雲南府屬之安甯州。
楚雄府屬之廣通、楚雄、二縣。
雨未深透。
現饬确查。
果否成災。
分别撫恤。
得旨。
覽奏俱悉。
被旱之處。
加意撫恤。
毋緻災黎失所。
卷之二百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