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寓之漳、泉、二府民人。
準将餘米運回發賣。
查此等流寓民人。
若有餘米。
本地自可出售。
不必遠涉重洋。
應照舊停止等語。
均應如所奏辦理。
從之。
○以給事中程鐘彥為河南鄉試正考官編修周正思、為副考官。
侍講德保、為山東鄉試正考官。
禦史葛峻起、為副考官。
編修劉炳、為山西鄉試正考官。
編修諸錦、為副考官。
○命涼州副都統黑色、來京候旨。
以給事中都隆額、為涼州副都統。
○癸卯。
中元節。
上詣安佑宮行禮。
○遣官祭永陵、福陵、昭陵、昭西陵、孝陵、孝東陵、景陵、泰陵。
○遣官祭端慧皇太子園寝。
○谕、科場關系大典。
務期甄拔真才。
向因士子希圖僥幸。
有懷挾作弊之事。
是以乾隆九年鄉試。
朕派大臣侍衛等官。
嚴加搜檢稽查。
以清積弊。
近日以來。
士子頗知作弊為恥。
蒸蒸向善。
漸肯潛心讀書。
甚可嘉悅。
惟是人之賢愚不等。
誠恐一二不肖之人。
故智未忘。
乘機舞弊。
轉令有志向上者。
亦蒙其垢。
殊非朕作育人材之意。
現在出口行圍。
八月鄉試屆期。
着在京總理事務王大臣等。
照上科之例。
酌派大臣侍衛等員。
嚴加搜檢稽查。
務使弊絕風清。
以光钜典。
○又谕曰、協辦大學士吏部尚書劉于義、年逾七旬。
現在兼管戶部事務。
部務紛繁。
難于兼理。
且兩部輪班奏事。
連日往返。
未免過勞。
所有戶部事務。
着不必兼管。
○又谕、朕此次行圍。
在京戶部辦事之堂官甚少。
着大學士讷親、兼管戶部事務。
又谕、前據山東巡撫阿裡衮奏稱、曆城等二十縣衛。
被水被雹。
朕已谕令緩徵。
今據續報濟南府屬之德州、陵縣、德州衛。
泰安府屬之泰安、肥城、東平州、東阿、平陰。
武定府屬之青城、利津、沾化。
兖州府屬之滋陽、曲阜、甯陽、鄒縣、金鄉縣、濟甯衛、嘉祥、汶上、壽張、并東平守禦所。
曹州府屬之菏澤、钜野、郓城、單縣、城武。
沂州府屬之費縣。
東昌府屬之博平、清平、高唐、恩縣。
青州府屬之博興、高苑、樂安、等三十四州、縣、衛、所。
六月下旬。
大雨時行。
山水漲發。
沿山傍水。
窪下鄉村。
一時宣洩不及。
晚谷未免損傷等語。
雖屬偏災。
而被水窮黎。
深可憫恻。
着該撫加意撫恤。
所有應徵新舊錢糧。
概緩徵收。
以纾民力。
查明後應行辦理之處。
照例作速辦理。
務令得所。
○谕軍機大臣等、今歲畿輔地方。
近京之處。
立夏以來。
雨澤調勻。
田疇禾稼。
大約與去年相同。
但從前春夏之交。
那蘇圖曾報大名一屬。
得雨稍遲。
近據稱滹沱、子牙河、等處。
河水陡漲。
其沿河低窪之處。
不無被淹。
朕已批谕、令其查明妥辦。
現今秋成在迩。
着傳谕那蘇圖、将直隸通省情形。
詳悉确查。
通盤計算。
較之去年收成分數若何。
據實具奏。
尋奏、直隸通省。
高阜之地居多。
惟天津、靜海、南皮、河間、任邱、獻縣、束鹿、冀州、等處。
因滹沱、子牙、河水陡漲。
低窪地土被淹。
現已委員查辦。
至薊州、玉田、豐潤、寶坻、正定、霸州、東光、等處。
多系一水一麥之地。
今春二麥豐收。
晚禾浸損。
亦屬常有。
例不成災。
将來或應停緩舊欠。
酌借耔種。
或于冬季酌給口糧。
俟查明分别辦理。
餘俱豐收。
計通省高地收成。
比上年較勝。
得旨、欣慰覽之。
○大學士等會議、欽差大學士高斌等議覆、漕運總督顧琮請定洪澤湖救生壩、修理章程一摺。
臣等酌議、原設救生壩四座。
責成該管廳營。
防守修補。
并動公項銀四千兩。
以備修費等語。
查河道總督周學健原議、救生壩四座。
内老堤頭、周橋、二霸應修。
其餘二壩。
聽其去留。
今應仍照原議。
毋庸增添。
至所奏沿河救生樁。
每年原有修費。
應如所請。
責令廳員稽查。
如有偷盜、混冒、等弊。
分别參處賠補。
從之。
○戶部奏、八旗戶下家奴。
有借名設法贖身。
私入民籍。
或被首告。
或經查出。
查明曾報部旗。
伊主得過身價者。
應令歸旗。
入于原主名下。
作為開戶。
不準歸本佐領下。
如未經報明部旗。
無論伊主曾否得過身價。
俱令歸旗。
仍作為原主戶下家奴。
不準歸入佐領。
作為開戶。
從之。
○又奏、八旗另戶閑散、下屯種地一案。
應行籌畫事宜。
一、下屯種地之人。
原準上京挑選當差。
但種地人等。
自當專心耕作。
本人應不準挑差。
如兄弟子侄、有願上京考試。
及挑補差使者聽。
一、下屯種地内、或有病故之戶。
所遺房地。
伊妻子可以承種者。
照舊管業。
如無妻子、準于原報冊内有名嫡屬。
令其承種。
如祇存妻室孀婦。
即将房地徹出。
令其地方官暫行召佃徵租。
孀婦情願回旗。
酌給盤費銀二十兩。
即于徵收租息内動支。
至孀婦情願在屯居住。
應于原給地内、上地酌給四十畝。
中地六十畝。
下地八十畝。
土房四間。
俟其身後徹出。
其餘地畝。
召佃輸租。
一、種地人戶。
或遇偏災。
暨青黃不接之時。
應令地方官、會同理事廳員查勘。
與民人一例赈貸。
從之。
卷之二百九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