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
得旨、此次蘇尼忒等六旗蒙古。
被災甚重。
非尋常祲災可比。
所有赈濟貧乏人口。
辦給産業牲畜。
應需銀兩。
俱着動用庫帑賞給。
該王、貝勒、等下年之俸。
不必扣除。
仍着賞給。
以為養贍屬下人等之需。
餘依議。
○是日、駐跸鄂爾楚克哈達。
○丁醜。
秋分。
夕月于西郊。
遣裕親王廣祿行禮。
○祭先師孔子。
遣大學士史贻直行禮。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德爾吉。
○戶部議覆、奉天将軍達勒當阿奏稱、向例盛京各城旗倉米石。
每年派令兵丁籴買。
應行停止。
旗民内有願買者。
仍照例不過三成。
按各城時價賣給。
所賣米價。
于秋後采買還倉。
但奉天豐稔年多。
米糧價賤。
旗民各有耕獲之糧。
如旗倉米石。
無人認買。
不能出陳易新。
減價粜賣。
則原價虧缺。
設緻黴爛。
勢必着落城守尉、倉官、等賠補。
請于奉天豐收、可開海運之年。
或天津、山東、運船到來。
将沿海各城倉米。
按粜三之例。
照時價粜賣。
遼陽城相隔牛莊一百二十裡。
每年出陳易新。
亦應入于海運項下辦理。
義州旗倉米石。
由關内陸路販運賣給。
所得價銀。
俱于秋收後。
照數采買還倉。
如遇偏災。
收成歉薄。
将旗倉米石。
盡數留存本省。
于青黃不接之時。
準令旗民籴買。
或借給旗人接濟。
俱于秋收後按數補還。
興京、開原、二城。
地方高燥。
積貯米石。
雖無黴爛之虞。
但米石究難久貯。
不若改貯谷石。
可以久存等語。
俱應如所請辦理。
從之。
○又議覆、四川副都統卓鼐奏稱、成都駐防兵丁口糧。
共需米二萬八千六百餘石。
俱系改給折色。
後因米價昂貴。
經前任副都統永甯奏準、每年令成都、華陽、二縣。
采買稻一萬八千餘石。
存貯滿城。
于青黃不接之時。
分給兵丁。
在饷銀内照原價扣還。
但兵丁所領稻少。
需用田糧甚多。
一遇雨水。
購買維艱。
請将每年兵丁應領米折銀内。
扣除二萬石米價。
存貯藩庫。
于秋收後分發附近成都各州縣。
買運滿城。
酌量支給兵丁等語。
應如所請。
從之。
○兵部等部議覆、直隸總督那蘇圖、署山西巡撫宗室德沛覆奏、綏遠城家選兵丁。
分派直晉兩省。
頂補綠旗兵缺。
并骁騎校改補綠營千總各事宜。
一、家選兵現有一千九百名。
應分别馬、步、守、按照兩省兵額勻派。
直隸、應補馬兵四十二名。
步兵八百十五名。
守兵五十五名。
山西、應補馬兵二十六名。
步兵九百十九名。
守兵四十三名。
每遇各标營出有十缺。
以七缺補家選。
以三缺補綠旗。
應如所請。
一、骁騎校三十三員。
亦應按照兩省額設千總勻派。
直隸、酌派二十二員。
山西、十一員。
遇有缺出。
與該省人員間補。
亦應如所請辦理。
至俸滿保送之處。
仍令該管大臣豫行奏明。
一、兵丁挈眷前往兩省補缺。
應日給口糧。
并酌賞車輛。
及搬移之費。
查駐防兵丁起程。
例準給與車輛口糧。
今綏遠城派往兵丁。
應令每名給車一輛。
無車之處。
照雇車定例核給。
至所需口糧。
大口日給銀五分。
小口四分。
其搬移盤費。
如補山西省、至大同鎮者。
每名賞銀五兩。
至太原鎮、并直隸省者。
每名十兩。
一、家選兵丁。
應以補缺之地入籍。
與民一例編審。
并各給營房二間。
如向無營房。
或該處不敷撥給。
令地方官就近建造。
亦應如所請。
從之。
○是日、駐跸紮克丹鄂佛羅。
○戊寅。
上行圍于畢圖舍哩。
○準噶爾部人鄂勒錐尼瑪、挈眷來降。
賞給安插如例。
○是日、駐跸伊遜薩爾巴裡。
○己卯。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阿濟格鸠。
○四川巡撫紀山疏報、西昌縣開墾荒地四頃八十九畝有奇。
○是日、駐跸阿濟格鸠和羅。
○庚辰。
上詣皇太後行幄問安。
○行圍于僧機圖。
○遣官祭關帝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