築堤即成河工。
有損無益之事也。
○又會同欽差宗人府府丞張師載奏、永定河汛水出漕。
應于北岸崔營村、築草壩一座。
又南北兩岸。
水浸堤根。
堤工卑薄處。
量加培修。
現在為期尚早。
大學士高斌、不日回任。
再與酌定辦理。
至永定河下口。
由沙家澱歸鳳河。
現在鳳河多淺狹處。
應展挖寬深。
目下澱水尚未全消。
俟冬月再行勘估。
得旨、是刻不容緩者。
即照爾等所議行。
其餘俟高斌之至。
○山東巡撫阿裡衮奏、定例武職副将以上準丁憂。
參将以下不準。
近雖有給假治喪。
及二十七月内停升轉之例。
與文職究未畫一。
查直省武職。
有祖父母、父母、年老。
家無次丁者。
俱準終養。
是武職親在之日。
得與文員一例終養。
獨至親殁。
不得與文職一體丁憂。
揆諸人子之心。
殊有未安。
且武職丁憂。
康熙二十五年、曾經舉行。
請嗣後參将以下、俱照文職丁憂。
如有邊關緊要。
及軍機調遣。
許該督撫提鎮、題請留任。
衛所官員。
運糧聞訃者。
運完回籍守制。
得旨、自是名正言順之文。
但行之恐有捍格。
俟朕酌量。
○定邊副将軍額驸策淩奏、綏遠城将軍補熙、遣佐領素爾芳阿前來買馬。
臣詳加詢問。
據稱歸化城民人。
向俱往鄂爾坤買馬。
是以将軍差來置買。
并無别故等語。
素爾芳阿、應俟其買馬後。
即為遣回。
得旨、業經前去交易。
若使空回。
勞苦益多。
着好為照管。
勿令生事。
急速買完遣回。
此俱補熙等、市利輕舉。
業經有旨訓饬。
○川陝總督張廣泗奏、到軍營後。
查訪班滾果否燒死之處。
因聞有自班滾處逃回土兵昔什綽、扒塔兒、随喚至軍營。
細加盤诘。
據供班滾于如郎寨逃出。
即往沙家邦寨中藏匿。
嗣大兵焚毀泥日寨。
并無班滾在内。
又接提督武繩谟劄稱、有新投兵丁王懷信。
向在裡塘。
亦聞班滾未死。
并傳說現在金川各等語。
是班滾未經燒死。
已屬顯然。
臣仍多方密訪。
務得實在下落。
再行奏聞。
得旨、覽此則班滾實未死也。
如其未死。
舍金川而何往。
一事而成兩功。
惟卿是賴。
至于一切顧慮。
恐惹嫌怨之處。
皆可不必。
勉之。
○又奏、本年五月内。
據管理裡塘糧務巴縣縣丞禀報、瓦述崇喜長官司達漢太吉等兄弟。
及喇嘛頭人等八員名。
被番衆殺死。
并詢據跟随達漢太吉之土目鄂木結供稱、衆番行兇時。
聞有長官司俄木勞丁聲音。
并見伊土目喇嘛塔在場等語。
随饬提犯審辦。
讵俄木勞丁托病不出。
而口□賴嘛塔亦不到案。
現委員曉谕俄木勞丁。
先将口□賴嘛塔獻出。
再行相機辦理。
如敢抗拒。
俟金川奏凱後。
即就近移兵剿辦。
得旨、覽。
此所謂一事未完。
複生一事者也。
既不能恝置而不問。
又不能為一勞永逸之謀。
前此之督撫提臣。
不能辭其責。
此後之經略。
卿其何以副朕懸望耶。
○署廣西按察使鐘昭奏、粵西土俗。
最易輕生。
偶有偷竊事犯。
即公衆議罰。
倘辯論不服。
竟逼令自盡。
或令伊父母親族。
公同緻死。
此等案件。
臣必盡法按拟。
并出示嚴禁。
至苗猺各種。
性最愚頑。
惟聽該頭人指揮。
如頭人奉公守法。
即可甯谧。
若頭人欺詐。
多生事端。
現饬各州縣、将玩法頭人。
逐一革除。
另選委充。
得旨、是。
以明刑弼教之意。
行化民移俗之方。
日計不足。
月計有餘。
汝其勉之。
亦不可欲速也。
○廣西左江鎮總兵楊剛奏、安南莫匪。
自敗往牡丹以後。
勢已困敝。
現在邊外甯靖。
貼防邊兵。
已全徹歸伍。
得旨、雖雲徹防。
尚應時常留心探聽。
以備不虞。
○雲貴總督張允随奏、滇省安甯、廣通、楚雄等三州縣。
黔省台拱、天柱、古州、下江等處。
秋禾被旱。
現委員查勘。
酌量接濟。
餘俱有收。
得旨、覽奏欣慰。
至台拱古州。
乃苗疆要地。
彼處缺雨。
恐頑苗乘此新易總督之時。
故智複萌。
一切卿宜留心。
卷之二百九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