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相。
文之盛也。
而赓之曰。
勉勉我王。
綱紀四方。
則所謂其風自上也。
曩我皇祖命大學士陳廷敬、選輯皇清文頴。
儲之延閣。
未及刊布。
皇考複允廷臣之請。
開館編輯。
随時附益。
久之未竣。
朕因命自乾隆甲子以前。
先為編次。
凡禦制詩文廿四卷。
臣工賦頌、及諸體詩文一百卷。
錄成。
序其首簡。
昔之論文。
以代為次者。
于漢則有西漢文類。
唐則有文苑英華。
唐文粹。
宋則有文海。
文鑒。
元則有文類。
明則有文衡。
皆博綜一代着作之林。
無體不備。
今是編惟取經進之作。
朝廷館閣之篇。
與諸書小異。
然以觀斯文風尚。
當有取焉。
在易渙之象曰。
風行水上。
善立言者。
以為天地自然之文。
而序卦受之以節。
言文之不可過也。
繼之以中孚。
言有實也。
節而不流。
徵之以信。
有典有則。
可久之道。
其在斯乎。
朕孜孜典學。
求所以善持之者。
因以為摛文者鹄。
俾共勉雲。
○吏部議覆、安徽布政使陳德榮奏稱、向例教職曆俸三年。
準給假回籍省親、葬親、省墓。
近來告假各員。
每藉病遷延曠職。
請嗣後假滿教職。
果系抱病。
準展限一月。
逾限咨部開缺。
至教官告假。
既無任事之勞。
請停食俸。
并論俸遷轉時。
按日扣除等語。
均應如所請。
各省教官告假。
該督撫将起程回任日期報部。
升轉時照例扣除。
如論俸應升。
尚未銷假。
停其升轉。
俟回任後升用。
從之。
○辛卯。
上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刑部核拟直隸參革涿州知州張德榮虧空一案。
内稱張德榮例應拟斬。
但虧空銀兩。
尚未追完。
應請緩決等語。
此等虧空案件。
若因其未完。
即請緩決。
是未完者、轉得邀緩決之恩。
而全完者、反抵于法。
則侵欺之犯。
惟以拖欠帑項為幸免之計。
誰複将虧空之項完補。
如此科斷。
殊非懲貪之意。
或因定例全完之後。
有減等之條。
在此時定拟。
亦不應如此聲說。
可傳谕大學士張廷玉、讷親、令其查明。
即向來相沿。
有此定例。
亦宜改正。
抑或另有情節。
一并詳悉定議具奏。
再傳谕該部、有似張德榮案情者。
俱俟定議之後。
遵照辦理。
且今日部議奉天參革知縣榮大成一案。
拟以斬候。
而未聲請緩決。
直隸張德榮案。
又聲請緩決。
今日蘇昌通本内、将榮大成等四人。
現拟情實。
事同一例。
而辦理兩歧。
若以蘇昌所奏為是。
則那蘇圖所請緩決為非。
那蘇圖所奏為是。
則蘇昌所奏為非。
而該部亦迄無定語。
是豈弼教協中之意。
着一并問該部。
尋奏、查雍正年間。
侵盜錢糧。
及貪婪各犯。
原有拟入情實。
奉旨勾到者。
嗣後辦理各案。
皆因例内載有分年減等。
逾限不完。
仍照原拟監追之語。
九卿于秋審時。
是以概入緩決。
查侵貪各犯。
法所難宥。
分年減等。
原屬法外施仁。
細繹例文。
限滿後仍照原拟監追。
如無力完帑。
題請豁免。
是銀兩無可着追。
而本犯仍入秋審。
自應按其罪名。
分别核拟。
概拟緩決。
似于定例未符。
但相沿已非一日。
非示以明文。
難以遵循。
請交大學士、九卿、将如何酌改之處。
會議具奏。
至刑部核拟直隸張德榮一案。
該部已經改正進呈報聞。
○戶部議準、湖南巡撫楊錫绂奏稱、嗣後各州縣食米。
自行置買。
不得擅碾倉谷供應。
各該督撫不時密查。
倘有碾用等弊。
委員盤查。
查出、将不揭報各上司。
一并參處。
如已經揭報、而該督撫不即題參者。
照例議處。
從之。
○是日、駐跸中關。
○壬辰。
上奉。
皇太後駐跸避暑山莊。
至丙申、皆如之。
○詣皇太後行宮問安。
○遣官祭黑龍潭昭靈沛澤龍王之神。
○戶部等部議覆、漕運總督顧琮奏稱、清理各衛屯田。
請定州縣衛所官弁處分一摺。
應如所請。
屯田典賣與民。
許旗丁備價回贖。
由衛所移明州縣。
令民收價退田。
倘州縣不即饬退。
照承查遲延例。
扣限查參。
分别議處。
如該丁不即備價。
混控退田。
官弁未及詳查。
旋即更正者。
罰俸一年。
實系民地。
捏報軍田者。
官弁降一級調用。
旗丁責革。
再有倚恃書役。
隐占軍田者。
官照失察衙役犯贓例參處。
役、照侵盜官糧例治罪。
嗣後各省屯田。
如有影射侵漁等弊。
州縣衛所。
不即審結。
将該管各糧道。
一并題參。
從之。
○刑部議覆、貴州巡撫孫紹武奏稱、定例四川棍徒、勾通貴州奸匪。
将民苗肆行據賣者。
為首立斬。
為從絞候。
如緻死人命者。
為從亦斬候。
查向來案情不一。
請略區别等語。
應如所奏。
凡貴州流棍。
勾通本地奸徒。
将民苗人等殺害。
擄其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