際更密為防範。
令汪結不得暗施狡計。
必當擒獲班滾、明治其罪。
以正從前草率之失。
所為一舉兩得。
實在此役。
此時宜遵前谕、不必稍露風聲。
以防他變。
可傳谕張廣泗、知之。
○又谕、據新柱奏、本年八月、蘇祿國遣番丁郁朗等來閩。
據該國王咨内稱、前貢使朥獨喊敏、在呂宋之時。
探知甲黎司耶黃占、系漳州龍溪縣石尾鄉居住。
見有妻子。
胞叔黃照、前經任呂宋甲必丹。
胞弟黃令、黃罕、彼時亦在呂宋營商。
今三人俱已回家。
前咨敢請裁奪。
又武廚安力等、謝恩事竣。
祈配搭早船返國等語。
看此情節。
是該國王之意。
以呂宋夷目搶奪一事。
中國未經代為申理。
是以再行咨請。
但思瀕海省分。
皆接壤外洋。
其島夷互相争奪等事。
隻可聽其自行辦理。
未便有所袒護。
以後如遇此等事件。
惟有曉以大義。
俾知中國體制。
不敢分外幹求。
至于内地民人。
私越外洋。
勾結滋事。
甚有關系。
可傳谕該督撫、當遵照定例。
一應海口。
嚴密稽查。
不得一任屬員。
虛應故事。
其馬光明等、挾嫌構釁。
據該撫等審拟佥配。
并咨明該國王、告以馬光明等、因在内地犯事。
且系内地之人。
與該國無涉。
亦隻應如此辦理。
惟是馬光明、陳朝盛、二犯。
雖拟佥發。
此等棍徒、在配所亦未必安靜。
或緻更滋事端。
着掣回解京。
交部拘禁。
再本年三月内、陳大受奏、已饬布政使将審拟馬光明情由。
咨明該國王。
何以該國王、至今尚未知悉。
且夷使武廚安力等、何以尚留廈門。
未遣歸國。
又該撫前奏、呂宋番目黃占、從來未入内地。
今該國咨稱、現有妻子。
居住龍溪。
更有胞叔黃照、曾為呂宋甲必丹。
今已回家。
是否實情。
着一并查明具奏。
尋據喀爾吉善、陳大受等奏、辦理馬光明等一案。
審拟具奏後。
即饬勒限佥解赴配。
适郁朗等到廈。
因該國番官咨内、又有追取鄭贊珍珠一事。
幹涉案犯陳梧。
須與質對。
是以未經起解。
查陳梧假稱番王世子。
侵吞番貨。
照例拟軍。
應請與馬光明、陳朝盛等。
一并解部拘禁。
至陳大受将審拟馬光明案由。
饬司咨明該國王。
于三月間、繕發廈門同知。
轉給番使武廚安力等、承領。
時因風信不順。
内地并無往洋船隻。
至今仍留廈門。
以緻該國王尚未知悉。
複遣郁朗等來詢。
再黃占親屬在閩各情節。
俟察查确實。
再行覆奏。
得旨、覽奏俱悉。
○軍機大臣等議覆、川陝總督張廣泗奏、大金川善後事宜。
應設兵彈壓一摺。
查安設重鎮。
分布營汛。
以控制蠻方。
系照黔楚苗疆一例辦理。
但該督欲增兵七千餘名。
轉運維艱。
恐非久遠之計。
不若于蕩平後。
遵旨歸入西藏管轄。
以番治番。
事屬妥便。
又有駐藏大臣、董率钤制。
尤為得宜。
應令該督、酌看彼地情形。
詳悉定議具奏。
得旨、依議速行。
○戶部議覆、奉天府府尹蘇昌奏稱、金州地方。
上年收成歉薄。
兵丁食用拮據。
本年三月、由将軍衙門、咨借民倉米石。
臣于複州、撥借米二千四百八十石。
茲屆秋收。
應行照數還倉。
而兵丁以金州離複州窎遠。
挽運維艱。
請就近交納甯海縣倉。
但查複州倉糧。
已有撥運甯海。
并支放赈濟旗兵米五千餘石。
亦不便過為缺額。
請于該處現存米價銀兩。
照時價撥發複州。
采買還倉等語。
均應如所請行。
從之。
○川陝總督張廣泗奏、金酋不法。
臣前分派西南兩路各鎮将。
領兵進剿。
七月内、尚能奮勇直前。
各距賊巢不遠。
迨八月内、因去巢愈近。
賊守彌固。
是以各路、雖據報有攻擊斬獲。
而未能直搗賊巢。
臣現查有昔嶺山梁。
可以俯瞰勒烏圍。
而直下刮耳崖為尤近。
拟于九月中、親往督率指示進攻。
務期于九十兩月内、進取賊巢。
報聞。
○予故内大臣滾太、祭葬如例。
谥簡恪。
○壬戌。
谕、江蘇所屬沿海州縣。
猝被風潮。
前已降旨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