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該處漕米二十萬石。
備赈粜之用。
但思此番被災。
地方廣闊。
戶口實繁。
至淮、徐、海、各屬積歉之區。
亦應豫籌接濟。
将來加赈平粜。
需用必多。
着再于下江漕糧内、截留二十萬石。
以資接濟。
其如何分别存留派撥之處。
該督撫悉心妥辦奏聞。
該部遵谕速行。
○又谕、江蘇蘇松等屬。
沿海被災之地。
現在加恩按月給赈。
經大學士高斌、會同該督撫等、酌議銀米兼放。
折赈定例。
每米一石。
折給銀一兩。
但思今歲潮災較重。
實不比尋常。
地方米價昂貴。
照例折價。
尚恐不敷。
着将崇明等九州縣。
折赈口糧。
每石增給銀二錢。
俾窮黎得從容購覓。
均沾實惠。
○吏部等部會議、甯古塔将軍阿蘭泰等覆奏、永吉州改設理事同知等官一案。
内稱、船廠地方永吉州。
向隸奉天府。
今既改設同知。
歸甯古塔将軍轄。
所有旗民交涉人命盜案。
及從前知州應辦民人刑名錢谷雜稅等項。
俱令同知辦理。
詳報該将軍完結。
其秋審并奏銷等事。
亦由該将軍具題等語。
應如所奏辦理。
又稱、該同知所轄地方。
周二千餘裡。
遇查驗等事公出。
若無接辦之員。
必緻誤公等語。
亦應如所請、将理事通判。
照舊存留。
又稱、吏目系知州屬員。
今設理事同知。
應改為巡檢。
兼司獄事務。
再學正照舊存留。
文武生童。
亦令同知管轄。
仍詳報将軍。
轉行奉天府府丞考試等語。
亦應如所請、将永吉州吏目裁汰。
改設甯古塔巡檢一員。
永吉州學正、改為甯古塔學正。
印钤均咨禮部換給。
又稱、伯都讷地方入冊居民。
僅三百餘戶。
其分駐州同、應裁。
另設巡檢一員等語。
應如所請辦理。
其伯都讷巡檢印記。
亦咨禮部換給。
至所稱伯都讷地方、旗民交涉命盜案件。
交該副都統辦理。
咨報将軍衙門。
其一切錢谷、并文武生童事務。
令同知辦理詳報。
至大計之年。
同知以下等官。
俱由該将軍辦理具題等語。
亦均如所請行。
從之。
○癸亥。
上禦洞明堂。
勾到奉天、陝西、情實罪犯。
停決奉天斬犯一人。
絞犯一人。
陝西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餘四十六人予勾。
○谕内閣、刑部、朕因各省侵貪案件累累。
意欲懲一儆百。
以息貪風。
大學士及該部。
并未詳查立法本意。
蓋懸度朕意、止于惡侵。
而不知朕意、實在于懲貪。
夫侵盜之與貪婪。
似乎有間。
而不知服官守職者。
孰無畏懼之心。
不敢先虧庫帑。
至于藐視國課。
恣意侵漁。
則下此之苞苴魚肉。
更複何所顧忌。
必緻朘民自潤。
贻害無窮。
故天下庸有貪而不侵者。
必無侵而不貪者。
嚴侵盜、正以懲貪婪。
此整綱敕法之要道也。
及至再三降旨。
曉谕。
令大學士、九卿等。
詳悉酌議。
于秋審時、應情實者、入于情實。
乃今陝西省勾到情實案内。
即有李銘盤、吳浩、丁棻、三案。
此又矯枉過正。
惟旨是從。
而三案未必皆當勾決也。
此中亦有必無可貸者。
但今當定議之始。
向來因陋就簡。
常入緩決之人。
即以情實正法。
所謂不教而殺。
朕不為也。
着于法外施仁。
暫行停勾。
再予一年之限。
或尚能悔悟完項。
自贖其罪。
以邀寬典。
如仍複玩視國法。
必予勾以正其罪。
朕用法從無假借。
而必準情酌理。
允協厥中。
以歸至當。
着通行各督撫、共悉此意。
○谕、軍機大臣等、朕曾記憶從前顧琮面奏、湖河地畝。
伊任内辦理。
有未令升科者。
蓋一經升科。
則遇水旱之年。
勢必查勘赈恤。
所奏如此。
其意以此等地畝。
升科之後。
轉難料理。
今日完顔偉所奏、亦與顧琮之意略同。
朕思湖河地畝。
若不令開墾升科。
則附近居民。
安插何處。
使之資生糊口。
若遇水旱之年。
因未升科而不加赈恤。
此等窮民。
又作何料理。
完顔偉所奏、此間已議矣。
着傳谕顧琮、令其将從前陳奏未詳之處。
并未令升科之田畝。
系何地方。
逐一詳悉具奏。
○又谕、據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