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奏稱、浙省嚴州府屬建德、淳安、壽昌、桐廬、四縣。
并嚴州一所。
近時牛疫流行。
民力艱窘。
請照乾隆五年之例。
饬令地方官。
查明牛疫人戶。
每隻借銀三兩。
于次年麥熟、秋收後。
分作兩次徵完。
共需銀三千六百餘兩。
于司庫公項内借給等語。
此奏、着交顧琮、令其查明辦理。
尋奏、請照乾隆五年借給牛本之例。
動支司庫銀兩。
照各地方牛疫之輕重。
定借銀之多寡。
并按各戶所種田數。
少者借銀一二兩。
多者借銀二三兩。
俟來歲麥秋兩熟後歸款。
報聞。
○鑄給雲貴督标中軍副将關防。
從總督張允随請也。
○甲子。
上幸靜宜園。
駐跸。
○乙醜上以皇太後聖躬違和。
詣皇太後宮問安。
視藥。
○是日、宿慈甯宮。
○丙寅。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是日、視藥三次。
至辛未皆如之。
上還宮。
○谕、河南被災州縣、歸陳二屬之商邱等一十六州縣。
加赈口糧。
銀谷兼赈。
每石例給銀五錢。
朕念歸陳二屬。
系積歉之區。
谷價未免昂貴。
貧民買食。
不無拮據。
着加恩增給銀一錢。
俾得糊口有資。
均沾實惠。
○谕軍機大臣等、蠻賊盤踞山箐。
專恃戰碉。
以為巢穴。
前據張廣泗奏、班滾将如郎舊碉修住。
姜錯大舊碉燒壞。
仍在舊處、新修大碉七座等語。
其大金川各路進兵情形。
亦稱賊碉險峻。
槍炮難施。
攻一碉、不啻攻一城等語。
去年班滾之案。
慶複等所奏、何嘗不稱拆毀碉樓。
毋使複築等語。
未逾年而班滾複出矣。
且複築碉樓矣。
則是去年所雲善後之圖何在。
賊人負固走險。
習俗難移。
每當攻克賊巢。
雖雲焚毀碉樓。
使之無所憑藉。
其平居栖止。
但可依岩傍壑。
蓋設平房。
而不能扼其吭而據其要。
終不能禁止其不為。
必緻仍複恃險滋事。
則此兩番辦理。
俱屬虛糜。
其如何革除舊俗。
設法稽查。
使不敢修設碉樓之處。
應傳谕該督、令其留意辦理。
毋複如前之所為。
再據張廣泗所奏、添設重兵。
分防要地。
拟增兵七千名。
十年之後。
漸議裁減等語。
從前所議設屯置衛。
本以據險扼要。
聯絡聲勢。
使之有所畏憚。
不緻恃險建碉。
生心滋擾。
而量置屯守。
轉饷無多。
事可經久。
若增兵七千名。
則每年需二十餘萬之饷。
雖較之兩番進剿。
糜費至二百餘萬。
十年饋運。
僅亦相等。
如果确有成效。
可保其久遠甯谧。
豈不甚善。
否則裁徹之餘。
複生事端。
勢不能置之不顧。
分防久戍。
未便議裁。
則經費所關。
不更多于此乎。
此亦不可不熟籌于事始。
其應否增兵。
分布要害。
如該督所議。
或應建設屯衛。
或應照前谕、歸西藏王子管轄。
及駐藏大臣董率。
如何方合機宜。
張廣泗身曆岩疆。
措置較為親切。
必能統計全蜀形勢。
為善後長策。
适因意計所及。
可詳悉傳谕。
聽其斟酌妥議以聞。
○丁卯。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懋勤殿。
勾到湖廣、浙江、江西、情實罪犯。
停決湖廣斬犯四人。
絞犯二人。
浙江斬犯二人。
絞犯二人。
江西斬犯一人。
絞犯七人。
餘六十人予勾。
○戊辰。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今歲科場。
各省監臨奏報、搜檢懷挾之處。
有經搜出懲究者。
亦有稱通省并無一人者。
向來懷挾之弊。
京闱尚少。
而外省最甚。
雖經屢頒谕旨。
令嚴加厘剔。
而士子狃于積習。
監臨等官、未免尚存姑息之見。
未能翕然丕變。
即如江西一省。
三場多至十六人。
可見各省、此風尚未悛改。
其未經搜出者。
非奉行不力。
則有心邀譽耳。
夫始進不正。
則士習不端。
宿弊不清。
則真才不出。
嗣後各省監臨。
務必實力嚴搜。
使弊絕風清。
以裨文治。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光山縣民張行女。
張氏。
○己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懋勤殿。
勾到安徽、江蘇、情實罪犯。
停決安徽斬犯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