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中三間内。
各設朱紅油漆木閣一。
分五層。
安奉曆代帝像。
每帝像一軸。
造楠木色小匣。
用黃雲緞夾套。
包裹裝入。
按閣層次。
分列安奉。
東一間。
安奉後像。
均照前式制辦。
至帝後冊頁手卷。
亦按帝後木閣安奉。
西一間。
置木櫃一。
安放明時帝後冊寶。
其功臣像。
按軸置造小匣。
套用紅雲緞。
仍貯庫内。
再帝後圖像内。
現有應修補者。
請俟修補完好時。
各按朝代。
挨次編列甲乙。
安奉木閣。
并冊寶收貯木櫃。
一并登訪檔籍存案。
令内務府堂郎中、六庫郎中、稽察照管。
報聞。
○谕軍機大臣等、禦史歐堪善條奏、常平倉谷一摺。
經大學士、會同該部議駁。
朕已降旨依議。
積貯原為善政。
民命攸關。
行之不善。
亦足滋弊。
歐堪善所奏、雖難見諸施行。
但其摺中所陳采買平粜情由。
及種種弊窦。
亦不無所見。
可将原摺抄錄。
寄與各該督撫、令其知米貴受病之由。
随時随地。
留心厘剔。
務使調劑有方。
得收常平之效。
于奏事之便。
寄去。
○吏部等部議覆、兩廣總督策楞等疏稱、湖潤寨土巡檢岑作柱病故。
無人承襲。
該處毗連夷境。
必得專員彈壓。
因思歸順州、與該寨接界。
現設州同一員。
請即移駐等語。
查各省土司地方。
需員管理者。
例準于通省内、随時改調。
應如所請。
歸順州州同。
準移駐湖潤寨地方。
改為歸順州管轄。
其一切戶婚田土細事。
該州同就近判斷。
如遇命盜重案。
仍令該知州承審。
從之。
○緩山東海豐縣、并永利、富國、西由、三場。
本年旱災竈地。
應徵新舊額賦。
并借給耔種口糧如例。
○壬午。
戶部議覆、大學士高斌等奏稱、本年蘇松沿海一帶。
潮災甚重。
江鎮淮徐各屬。
亦有水旱災傷。
通省米價甚昂。
在官無項平粜。
惟有折徵漕糧。
使民間多留米谷。
庶于民食有濟。
請将江省各屬。
本年應徵漕糧。
除蠲緩外。
無論災地及成熟州縣。
概折徵十分之二等語。
查成熟地畝。
尚非災地可比。
若照所奏、是惟有益于納糧之戶。
無補于災地貧民。
且成熟地方。
折收之米。
未必盡能流通于災地。
即或散售災區。
亦系照市價交易。
于米價未能平減。
莫若将明歲應運漕糧。
再行截留四十萬石。
留為災地備用。
庶現在赈粜無缺。
而來春青黃不接時。
亦多有米平粜。
價無昂貴。
得旨、依議速行。
○工部議準、直隸總督那蘇圖疏稱、香河縣雙街地方。
自開新河後。
東西兩岸。
被水汕刷。
所有臨河居民等。
應令遷移。
查該處土房。
計一百五十四間。
每間給遷費銀三兩。
從之。
○赈恤江蘇常熟、昭文、上海、南彙、武進、江陰、靖江、泰州、太倉、鎮洋、嘉定、寶山、崇明、通州、泰興等十五州縣。
蘇州、太倉、鎮海、金山等四衛潮災。
上元、江甯、句容、江浦、六合、溧陽、丹徒、丹陽、江都、甘泉、儀徵、興化等十二州縣。
揚州、儀徵、鎮江等三衛。
旱災饑民。
并蠲緩額賦。
其應徵漕糧漕項。
及蠲剩銀糧。
分别蠲緩有差。
○癸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直隸總督那蘇圖奏稱、天津總兵李正、為人謹饬小心。
但識見未充。
每多竭蹶。
且身患脾洩之疾。
于營伍地方。
恐有廢弛等語。
李正效力年久。
人尚老成。
銮儀衛銮儀使。
系總兵應升之缺。
着加恩将李正補授。
現任銮儀使張謙。
系散秩大臣。
着兼管漢銮儀使事務。
其天津總兵員缺。
着馬世岱補授。
○谕軍機大臣等、前因川省氣候早寒。
恐冰雪嚴凝。
官兵艱于取捷。
曾傳谕總督張廣泗、令其酌量情形。
或應暫行退駐向陽平曠之地。
令稍為休息。
俟春氣融和。
再加調官兵。
一舉克捷。
今據巡撫紀山奏稱、黨壩等處。
九月中旬、已連降大雪。
不但糧運堪虞。
我兵亦應籌畫萬全。
或應通盤籌算。
酌留官兵防守。
休養士卒。
俟春融再候進止等語。
可見彼地情形。
冬令嚴寒。
運饷進兵。
俱難得濟。
張廣泗前曾奏、我兵逼近賊巢。
而昔嶺憑高。
可以出奇制勝。
大概九十月間。
可有就緒。
如果能如期奏凱。
固為甚善。
但目今尚未見捷音。
或者尚需時日。
該督身在軍營。
因時制宜。
待時而動。
自必豫有成算。
着将紀山奏摺、再行傳谕知之。
再紀山奏稱、莎羅奔差頭人赴軍營、及撫提衙門。
投禀乞降。
但未親赴軍營。
真僞難測。
不便準其投誠等語。
張廣泗亦曾奏、該酋與伊兄就日吉父子。
屢遣番目乞降。
斷難允行。
是該督已洞燭其奸詐。
所見極是。
逆蠻反覆狡狯。
即使面縛歸誠。
尚難保其日後不複肆橫。
況此番官兵雲集。
正當犁庭埽穴。
痛絕根株。
一勞永逸。
斷無以納款受降。
草率了局之理。
着傳谕張廣泗、務将莎羅奔擒獲。
明正典刑。
即使堅壁待時。
更當嚴加防範。
無緻巧為兔脫。
又如班滾之焚毀空巢也。
○吏部等部會議、甘肅巡撫黃廷桂覆奏、布政使阿思哈、請将通渭縣治、仍移舊地一摺。
據稱通渭縣署。
從前移駐安定監地方。
原系一時權宜。
嗣後原治百姓。
憚其窎遠。
從未一至彼處。
以緻累任縣令。
不得不俯從民便。
仍在原治駐劄。
而新縣則往來其間。
終非久計。
不如仍複原治等語。
查設立縣治。
原當四面适中。
一切納糧聽訟等事。
方順輿情。
應如所請。
安定監地方之通渭縣。
準仍移舊地。
又稱、舊縣城現俱完固。
惟城樓垛牆門洞。
約估修費銀七百兩。
士民情願捐修。
至一切祠廟。
久經士民建于城外關廂内。
應仍其舊。
惟各官衙署。
以及倉庫監獄。
自應移建城内。
除該縣倉廒二十四間。
原在城内。
無庸議改外。
所有知縣、訓導、典史、各衙署。
向系民房。
規模狹隘。
今既移建城内。
其木料磚瓦等項。
亦宜添補。
均動正項興工等語。
亦應如所請行。
至安定監地方、原建倉廒一所。
應準照各屬鄉倉之例。
分貯糧石。
其原建文廟、及各官衙署。
仍舊存留。
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