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旌表守正捐軀之河南陝州民趙三枸妻劉氏。
○甲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通州副将海沖阿、現在丁憂例應離任守制。
俟二十七月期滿。
始行補用。
但旗員内、俱持服百日。
期滿即行當差。
并不俟二十七月。
且滿洲官員丁憂後。
三年内并無差使。
閑散安居。
不但于伊等生計無益。
人亦漸至怠惰。
海沖阿、原系侍衛。
着伊持服百日期滿。
守制二十七月内。
仍照伊原銜。
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嗣後除提鎮内丁憂者。
皆朕深知簡用之人。
朕酌量另加委用外。
其選用副将之旗員内。
遇有丁憂者。
即照此例。
由侍衛升用者。
着在頭等侍衛上行走。
由前鋒參領、護軍參領、骁騎參領等官升用者。
着在各原處行走。
遇參領、副參領、缺出。
即行坐補。
由世職升用者。
伊等原處。
無品級相當之缺。
臨時着該旗辦理。
具奏請旨。
以便酌量委用。
俟伊等守制二十七月期滿。
應行補用時。
仍着照例補用。
○谕軍機大臣等、廣東肇羅道徐大枚。
因緝私案内降調。
該督撫等、出具考語送部。
吏部帶領引見。
朕因總督策楞等奏稱、該員和平老練。
熟谙吏治。
是以降旨從寬仍留原任。
徐大枚、前于江南運使任内。
楊超曾、曾奏其平庸懶惰。
惟以奕棋宴飲為務。
今日請訓。
朕見其神氣昏眊。
人亦糊塗。
頗有耽酒之意。
其平日之阘葺頹惰。
恐亦難免。
今既留任。
着傳谕策楞、留心察看。
并将伊廣東任内。
有何實在政迹之處。
據實奏來。
尋奏、肇羅道徐大枚、在任五六年。
公務并無歧誤。
所屬基圍。
悉心防堵。
應需搶築工程。
住宿河幹。
不辭勞瘁。
平時仿照江南河工。
多備土牛樁木。
頗為得宜。
上年署運司篆務。
剔厘諸弊。
查出朱介圭侵蝕銀兩、及濫賖濫給帑鹽、以緻各商拖欠各項銀三十餘萬。
該道于數月之間。
追完銀二十六萬。
适該道因本任降調。
送部引見。
臣就其平日居官。
會同撫臣、據實注考。
至奕棋宴飲之事。
在粵并未聞有此議論。
得旨、覽奏俱悉。
朕亦不過看其一時奏對。
覺不滿意。
非有意苛求也。
○吏部等部會議、兩江總督尹繼善題覆、海州州同、移駐太伊山鎮。
添設州判案内。
據稱、蘇省州判四缺。
均系管理河務。
未便改移。
因思縣丞與州判、品級尚不相懸。
現在清浦縣。
有董漕、管糧、二縣丞。
雖董漕縣丞。
業經移駐七寶。
但該縣漕糧本少。
請将管糧縣丞。
改為海州州判等語。
應如所請。
青浦縣管糧縣丞準其裁汰。
改設海州州判一員。
其縣丞應辦事務。
統令主簿兼理。
又稱、溧水縣縣丞。
現改沭陽縣縣丞。
所有官役俸工銀兩。
應與新設海州州判、各歸該州縣地丁項下動支。
其原編俸工。
均裁存充饷等語。
亦應如所請行。
至各官衙署。
除海州州判。
有州同衙署。
可改駐外。
其移駐太伊山鎮之州同、并沭陽縣縣丞。
應設衙署。
以及議裁之溧水、青浦、縣丞衙署。
應令該督、饬該州縣。
估查報部。
從之。
○乙酉。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大學士等議覆、安徽布政使陳德榮奏、安省積欠錢糧。
請照江蘇之例。
設法清查等語。
應令酌量妥辦。
并各省督撫等、逐漸留心經理。
得旨、所議各省積欠。
令該督撫平日留心經理之處。
所為杜弊于事先。
以免清厘于事後。
是亦不動聲色。
漸次剔除之一法。
着依議行。
國家政體。
原不宜屢有清查之事。
但能留意于未然。
何緻滋事于既着。
其谕各督撫、嗣後于每年歲底。
将該省未完錢糧内。
或系民欠。
或系帶徵之項。
徵完若幹。
未完若幹。
并本年經徵已完未完各數。
分晰開具清單。
繕摺奏聞。
○以故奉恩将軍琳安子碩安襲職。
○丙戌。
上詣奉先殿、壽皇殿、行禮。
○詣皇太後宮問安。
視藥。
○是月。
欽差大學士高斌等奏、崇明一邑。
被災甚重。
廬舍坍塌尤多。
應照例加給修費。
瓦房一間、銀九錢五分。
草房一間、銀六錢五分。
其災地應借耔種。
應豁應緩錢糧等項。
并加賞該縣四營兵丁一月饷銀。
俱遵旨分别辦理。
其被災次于崇明者。
鎮洋、寶山、上海、南彙、四邑。
修費請照崇明例。
加增。
此内寶山、鎮洋、被災較重。
請将該二縣成災田地、明年地丁錢糧。
并本年未完、及一切緩帶舊欠銀米。
俱緩俟己巳年開徵。
至沿海、沿江、被潮災各營兵家口。
業分别借給錢糧。
請于明年秋季起。
将借給三個月者。
分八季扣還。
一個月者。
分四季扣還。
得旨、知道了。
該部知道。
○兩江總督尹繼善等奏、江省清理積欠錢糧。
現在書役自首侵蝕之銀。
已有二十二萬餘兩。
既已畏罪首出。
自當量為展限。
請将從前侵蝕。
據實自首者。
自查清造冊竣日起限。
除百兩以内者。
仍照原議、勒限三個月追清外。
其欠百兩外、至五百兩以上者。
限六個月。
六百兩、至一千兩以上者。
限一年。
全數通完。
照律免罪。
如逾限不完。
或雖有完數。
不及五分者。
按未完銀數。
拟罪監追。
如完足五分者。
再予展限。
仍不全完。
亦按未完銀數。
拟罪監追。
得旨、着照所請行。
咨部知之。
○又奏、從前安甯奏請、清查江省積欠。
原非得已。
而抗頑之輩。
習為故常。
浮言紛出。
且積久數多。
欲行清理。
實難處處妥協。
而吏役巧詐多端。
焉能一無指摘。
但租賦原應按年清完。
今拖欠年久。
侵蝕與實欠不分。
不得不一律清查。
至經承、書辦、差役、裡長、人等。
不思奉公。
惟圖利己。
現查侵收之弊。
不一而足。
此等奸徒。
法所不貸。
今寬以自首之條。
勒限清完。
并不為累。
此番清查。
原照實欠冊。
按戶散單。
令其自填。
其收單各員。
一切公用。
均出于官。
絲毫不派及糧戶。
臣與安甯、悉心商酌。
現在督率印委各官。
詳慎清厘。
務期得當。
得旨、覽奏俱悉。
卿等妥協辦理可也。
○署江蘇巡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