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案件。
撥歸分理。
惟士子應試。
未經議及。
現在教谕、訓導、均駐新縣。
舊縣距六百餘裡。
生童赴試維艱。
請将訓導移駐舊城等語。
查該縣相距既遠。
教職士子、兩有未便。
應準其移駐又稱、歲科兩試。
即由該訓導錄送。
通判考取送府。
并請頒給仁懷舊縣訓導學記等語。
查通判考取送府。
止代縣考。
應令該生、向通判衙門報名候考。
毋庸該訓導錄送。
其學記、咨禮部鑄給。
至入學名數。
該縣僻處邊隅。
人文尚未加盛。
且分隸者、亦止仁懷河西土城、三裡地方。
亦應仍照舊額取進。
從之。
○赈恤浙江壽昌、淳安、遂安等三縣饑民。
緩徵本年漕糧。
其地丁錢糧。
命于明歲補豁。
○甲午。
遣官祭先醫之神。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禦懋勤殿。
勾到朝審情實罪犯。
停決斬犯五人。
絞犯二人。
餘十三人予勾。
○谕内閣、刑部、行師最重紀律。
故失律有誅。
罪在不宥。
袁士弼、在瞻對軍前。
與提督李質粹、意見龃龉。
遇事推诿。
奉文調遣。
違期不至。
經大學士慶複參奏、拏交刑部治罪。
朝審拟以情實。
應即予勾。
但慶複參奏、原據李質粹禀報。
而李質粹所報、班滾焚巢斃命之處。
始據奏報。
朕即以為未可信。
因命張廣泗、紀山等、備細訪查。
乃知班滾現踞如郎。
且敢領兵攻打上瞻對土司康朱。
肆行滋事。
夫首惡渠魁。
關系至為緊要。
而以生為死。
全屬子虛。
則其他功過是非。
豈複可信。
張廣泗、大金川軍務告竣後。
必須将班滾。
另行辦理。
袁士弼、此次暫行停勾。
李質粹即非枉陷袁士弼。
而僞奏已屬顯然。
着拏交刑部。
覊候班滾事竣時。
令張廣泗、将此案情節。
秉公據實逐一查明。
現在随營将弁内。
當時在事之人尚多必得真知确見。
俟張廣泗查奏到日。
令李質粹、與袁士弼對質。
則功過自明。
袁士弼、自有應得之罪。
着入下年朝審。
此次之不勾。
非朕輕軍法而姑息從寬也。
○大學士等議覆、兩淮鹽政吉慶奏稱、兩淮鹽場。
猝被潮災。
米價昂貴。
請将鹽義倉谷。
減價平粜等語。
查平粜倉谷。
若減價太少。
易滋弊窦。
今兩淮米價。
自一兩七八錢至二兩。
應令該鹽政、将平粜米價。
每石總以酌減三錢為率。
不得過少。
至所奏、本年例無加赈場分。
于今冬平粜。
現在加赈者。
俟赈畢再行出粜。
應如所請。
得旨、依議速行。
○又議覆、兩淮鹽政吉慶奏稱、鹽義倉谷。
現在缺額。
請動項分給各商。
擇豐收價平地方采買等語。
查該處潮災後。
現在減價平粜。
若即令各商領銀采買。
恐滋弊端。
應令該鹽政、于平粜後。
随時酌量買補。
得旨、依議速行。
○乙未。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袁士弼、朝審情實。
未經勾決。
其原委已有旨谕内閣、刑部。
并令張廣泗、将此案徹底查明。
但張廣泗現辦大金川軍務。
若明發谕旨。
則汪結、羅于朝等、俱得豫知辦理班滾之信。
羅于朝尚屬内地營員。
而汪結乃投順土司。
狼子野心。
恐其乘機先發。
别起釁端。
又成一班滾、莎羅奔、為害叵測。
是以所降之旨。
密不發鈔。
然袁士弼、系違誤軍機。
由軍前拏交刑部治罪之犯。
軍營将弁。
聞其未經正法。
而不深悉其緣由。
将謂行師失律。
尚可幸邀寬典。
何以明紀律而肅軍威。
着将此旨、密寄張廣泗、令其斟酌情形。
俟應宣布時。
将袁士弼、未經勾決之故。
摘出曉谕衆人。
使共知此次之暫行停勾。
正欲令罪狀确實。
以成信谳。
并非朕之尚姑息而弛軍法。
至汪結、羅于朝、前已傳谕張廣泗、令密行防範。
俟金川軍務告竣。
進剿班滾時。
先期以他事調赴軍營。
訊明班滾下落。
立正其罪。
并不可稍露風聲。
以防意外。
經今逾月。
張廣泗尚未奏到。
其接到谕旨後、情形若何。
汪結等曾否稍有知覺。
并可否如此辦理之處。
着即行奏聞。
○丙申。
上詣皇太後宮問安。
○谕軍機大臣等、四川巡撫紀山查奏、渝關缺額情形。
據稱、乾隆十一年、商販悉赴深山。
砍運木植。
抵關希少。
于定額尚不敷銀一十二兩零。
該撫捐補足額報解等語。
榷關徵稅。
祇應盡收盡解。
如果經理不善。
以緻缺額。
即應照例題明。
議處賠補。
自有定例。
若因為數無多。
聽其私自捐補。
無此政體。
且此端一開。
不肖之員。
反得以藉口。
必将盈餘藏匿不報。
以官帑飽其私槖。
而指零星小數。
為捐俸墊解。
流弊何可究诘。
渝關缺額之處。
本不應捐補。
即實系捐解。
亦不當見之章奏。
紀山據查報之語。
代為奏聞。
所見甚屬瑣屑。
着傳谕知之。
○禮部議覆、四川巡撫紀山疏稱、嶽池縣、自康熙六十一年、複設縣學。